市場主體住所申報承諾書(周知市場主體住所)
2023-10-10 08:07:10 2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告知承諾書
(試行)
一、登記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二)證明用途
作為市場主體設立、變更、備案登記時,提交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
(三)設定證明依據
依據《公司法》、《外商投資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規定。申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需提供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四)證明的內容
申請人已依法取得預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以此為市場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並辦理註冊登記。
(五)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證明內容中提出的條件、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後,受理單位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六)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撤銷已獲得的行政許可,同時將該市場主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二、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受理單位已經告知相關規定和法律責任,申請人已經知悉受理單位告知的全部內容,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三 )已符合受理單位告知的條件、要求,並按照規定接受後續核查;具體是:
1.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為: (自治區、市)旗(市、區)(蘇木鄉鎮、嘎查村)(道路名)(門牌號)(小區樓棟號、房間號)。該住所(經營場所)的所有權人是 ,其證件號碼為: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他),為 (自有/租賃/無償提供)使用,房屋屬性為 (住宅/商用房/廠房/其他)。
2.已經依法取得使用權,該住所(經營場所)合法、真實,符合國家安全性規定,不屬於違法建築、經鑑定的危房、非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3.日常經營中,嚴格遵守《民法典》規定,遵守公序良俗,產生爭議的主動消除不良影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不以本次註冊登記作為今後房屋徵收和拆遷補償依據。
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籤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註:新設立的公司由全體股東(發起人)籤字;變更登記的由法定代表人籤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分支機構新設立的,由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籤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的,由負責人籤字,加蓋分支機構印章。其他類型的市場主體,以此標準類推執行。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告知承諾書
(填寫說明)
註:以下「說明」供填寫「承諾書」參照使用,無需向登記機關提供。
1.本申請書適用於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所有類型市場主體,適用於設立、變更登記及有關事項備案。
2.申請人需如實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權屬和使用方式等信息,並對申報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對違法建築,經鑑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註冊登記管理清單(依法不允許經營的地區)的,申請人不得申報為住所(經營場所)。
4.新設立的公司由全體股東(發起人)籤字;變更登記
的由法定代表人籤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分支機構新設立的,由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籤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的,由負責人籤字,加蓋分支機構印章。其他類型的市場主體,以此標準類推執行。
5.申請人提交的「承諾書」應當使用A4型紙。依本表列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籤字筆籤署;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籤字筆工整填寫、籤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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