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及處罰(安全重於泰山)
2023-10-12 20:44:25 1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的犯罪行為,加大了對事故隱患責任人員的刑事處罰力度,體現了國家懲治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本期視頻,我們邀請到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範甜甜律師來為大家具體解讀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
主持人:範律師您好!
範律師:您好!
主持人:範律師,新刑法修正案出臺後,有關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入刑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能否請您為我們做一個簡要解讀。
範律師:眾所周知,近年來國內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頻發、高發,典型的像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爆炸事故案、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每起事故都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常言道,繩子總在磨損處折斷,事故常在薄弱環節出現。生產事故頻發,其根本原因是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安全設備更新不及時、不願多花錢更新設施設備、責任落實不到位等。針對當下生產企業普遍存在的僥倖心態,此次的新刑法修正案一大亮點便是將安全生產危險犯入刑,將極易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是國家從法律層面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違法行為亮出的利劍,也是給安全生產責任單位亮出了紅色底線。因此,準確理解和適用該修正案,對於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以及危害安全生產犯罪的懲治力度,進一步織密安全生產法網,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主持人:範律師您能簡要介紹一下此次刑法修正案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修改內容嗎?另外,修改之後,關於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規定和罪名都包括哪些呢?
範律師:《刑法修正案(十一)》重點修改了刑法第134條第二款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罪名和內容,同時新增了危險作業罪。
截至目前,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了《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同時,經過本次修正案,與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的罪名主要包括了以下16種:
(1) 危險作業罪(第134條之一)
(2)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第二款)
(3)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
(4)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第一款)
(5)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6)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7) 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8)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
(9)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10)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1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12) 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13)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14)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15) 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16) 汙染環境罪(第338條)
主持人:範律師,對於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和內容的重點修改,您認為主要是有哪些考慮呢?
範律師:修正案在《刑法》第134條第2款中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犯罪。我認為主要有兩點考慮:
一是傳統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為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刑罰配置較之於故意犯罪一般要輕,普遍提高過失犯罪的刑罰還需要慎重。本次修正案區分了情況,只對主觀上明知存在重大隱患,但為了短期利益置之不理,極其輕率、魯莽,客觀上又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發生的後果又特別嚴重的情況加重刑罰。
二是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具有總括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其中增加組織冒險作業罪的情形,同樣可以適用於刑法第135條至第139條規定。比如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中,如果犯罪情節中出現明知有重大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情形,也可適用這一新增規定。
主持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行為類型擴充後,怎樣具體認定呢?
範律師:《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條文的基礎上,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法定情形,通過擴充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類型,進一步擴大該罪的打擊範圍,實現刑法對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的早期幹預。
這裡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其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後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並且明知的內容為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比如,明知礦山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仍冒險作業的,將構成本罪。
主持人:範律師,對於修正案新增危險作業罪,您認為其立法意圖是什麼?
範律師:近年來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如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爆炸事故案、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使人們認識到等到發生事故後再治理為時已晚。有關方面提出,對一些雖尚未發生嚴重後果,但具有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現實危險的重大隱患行為,刑法也應當提前介入,更為積極地預防懲治這類犯罪。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的範圍。」根據各方面意見和實踐情況,修正案增加危險作業罪,將刑事處罰階段適當前移,對於特別危險的重大隱患行為,沒有發生現實危害結果的也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中這種情況是極少的,是對安全生產犯罪領域立法技術、立法理念的突破。
主持人:範律師,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有哪些,請您給我們具體分析一下。
範律師:(1)危險作業罪屬於具體危險犯,其保護的法益在於公共安全,成立該罪必須滿足兩方麵條件:
一方面,實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3種情形:一是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另一方面,行為造成了相應的侵害結果,即本條規定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
(2)本罪的行為主體為自然人,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一線從業人員。
(3)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仍然故意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這裡既包括國家制定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行業管理的特點而制定的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總體看來,危險作業罪屬於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中的輕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條的規定,犯危險作業罪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實際上,危險作業入刑的警示或者說預防效果遠遠大於懲罰效果,刑法在提升危險作業違法成本的同時,也讓「危險」的預期時刻提醒著行為人,此舉填補了刑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短板,有利於刑法功能的整體發揮,也符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客觀要求。
主持人:很感謝範律師的精彩解讀,通過您的解讀,顯然我們能夠看到,此次新刑法修正案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實踐中勢必會對規範安全生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範律師:是的,這次的修改和完善,一方面,倒逼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代價。另一方面,將防控安全風險的理念真正注入到了刑法的具體「條文」中去,將明知隱患、無視風險的行為定罪,進一步提高風險防控意識,為風險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意義重大。
主持人:總而言之,不管是個人、企業,還是執法部門,都不要心存僥倖,依法治安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徑。敬法、畏法、學法、遵法、守法,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制度標準、規範規程,各司其職,企業才能健康持續發展,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官微矩陣
新鄭發布 新鄭融媒 新鄭廣播電視臺
新鄭融媒記者:豪傑 逸楓 通訊員 寧磊
編輯:高冉 責編:陳揚
主編:劉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