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訴信範文
2023-09-11 01:37:00
投訴信,主要用於因某件事情未受到應有的待遇而投訴某人或某單位。因為在生活中不經常用到投訴信,所以大家可能都不是很清楚投訴信要怎麼寫。小編整理了相關的範文,快來看看吧。
20xx年旅遊投訴信範文【篇一】
事件起因:20xx年10月30上午八點大大小小2人抵達海口,入住濱海大道凱風酒店1118號房間.一本地朋友帶來一張旅遊宣傳單張,並幫我們聯繫了宣傳單張上的業務人員安剛(聯繫電話:13976006940、68064472)。10:30左右我們與安剛在凱風酒店1118號房籤定了一份旅遊協議,並交款400元/2人,報名參加海口-三亞三天兩晚的純玩旅行團。籤定協議時,安剛先生不願寫明詳細行程,以防萬一,大大小小還是請其簡明扼要的寫一下。因對朋友的信任及前面的行程結束後我們還想在海口多玩幾天,仍需參團,所以當時沒有索取發票。誰知,旅行途中發生了極不愉快的事情,致使我們必須向貴部門投訴以下幾點:
一、導遊素質低下、態度惡劣。
10月31日7:30我們至新港碼頭上了一輛車牌號為「瓊B03760」的旅行大巴,9:30左右車開動後見到我們此行的導遊王洋(聯繫電話:13976086330)。
1、無導遊證。
途中發生不愉快後,旅行團團員要求王洋導遊出示導遊證,從始至終其未出示導遊證,只是左顧而言他。
2、講解稀少,不主動。
一路上王洋導遊的講解極其稀少,應旅遊團員的請求,王洋導遊才開口說:下一站是**地,某地如何,請大家耐心等待。並在向大家介紹海口市區情況時,街道名報錯。一些只能在車上觀賞的景點,在即將到達時應事先提醒遊客,王洋導遊卻未予提醒,
3、帶「親屬」同行。
同行之人中有王洋導遊的「妻子」。大大不能確定其身份,因剛上車時那女子說她與王洋導遊是剛認識的;在同行一段時間後因需調解王洋導遊與團友之間的衝突,該女子出面聲稱其是王的朋友;而在第三天,王洋導遊曾向大家說該女子是其「老婆」,讓人難辨真假。途中王洋導遊講解甚少其聲稱是嗓子問題(似乎有些沙啞,但與團員爭吵時,卻也中氣十足),而一路均與此女子說說笑笑。另我們團成員27人,不含此女子。該女子吃飯住宿均與導遊王洋一起。
4、無端增加收費。
10月31日晚入住興隆「金新山莊」時,導遊王洋要求旅遊團員每人交納120元的旅遊基金,不交錢的人不給安排住宿。晚上19:00已到達金新山莊,20:30之後有團員忍受不了旅途的勞累,交了錢才開始入住。大大小小2人還有浙江溫州來的6位老人在一再提出抗議後,王洋導遊同意降價,於是21:40,大大小小交了120元,6位老人交了240元之後才安排住宿。(每人每天20元,大大小小參的是3天兩晚的團,交20*3*2=120元;6位老人參的是2天一晚的團,交20*2*6=240元。不知這20元的標準源自何處)
5、拋開遊客,提前下車。
王洋導遊與其夫人在尚距海口約半個多小時路程的路途中下車,並沒有盡其義務陪遊客走完全程。
除以上主要問題外,另一些小問題一併提出。
1、轉團未通知遊客。途中與團友交談時才得知有報名參加「中國青年旅行社」,有參加「中國旅行社」,還有其他一些旅行社。而承接此次行程的旅行社我到最後未得到答案;
2、時間安排不到位。安剛通知我們10月30日早7:30在酒店門口等車即可。而事實是7:30我們在酒店門口等車不至,由安剛帶我們走到新港碼頭上車,並等到9:30左右才開始此次遊程;11月1日在大東海約定集合時間12:00,車不至,等至12:30分;
3、降低住宿酒店的星級。籤定協議時,業務安剛註明了是三星級賓館。而11月1日在三亞入住的賓館「南方海韻酒店」根本沒有所謂的星。
附件:
1、旅遊參團協議書;
2、宣傳單張正面;
3、宣傳單張反面;
4、10月31日住金新山莊發生糾紛時大大手寫的經過和團友的籤名及本次旅行團各團員的聯繫電話;
5、各工廠參觀證及導遊加收旅遊基金收條。
20xx年旅遊投訴信範文【篇二】
事件起因:20xx年10月30上午八點大大小小2人抵達海口,入住濱海大道凱風酒店1118號房間.一本地朋友帶來一張旅遊宣傳單張,並幫我們聯繫了宣傳單張上的業務人員安剛(聯繫電話:13976006940、68064472)。10:30左右我們與安剛在凱風酒店1118號房籤定了一份旅遊協議,並交款400元/2人,報名參加海口-三亞三天兩晚的純玩旅行團。籤定協議時,安剛先生不願寫明詳細行程,以防萬一,大大小小還是請其簡明扼要的寫一下。因對朋友的信任及前面的行程結束後我們還想在海口多玩幾天,仍需參團,所以當時沒有索取發票。誰知,旅行途中發生了極不愉快的事情,致使我們必須向貴部門投訴以下幾點:
一、導遊素質低下、態度惡劣。
10月31日7:30我們至新港碼頭上了一輛車牌號為「瓊B03760」的旅行大巴,9:30左右車開動後見到我們此行的導遊王洋(聯繫電話:13976086330)。
1、無導遊證。
途中發生不愉快後,旅行團團員要求王洋導遊出示導遊證,從始至終其未出示導遊證,只是左顧而言他。
2、講解稀少,不主動。
一路上王洋導遊的講解極其稀少,應旅遊團員的請求,王洋導遊才開口說:下一站是**地,某地如何,請大家耐心等待。並在向大家介紹海口市區情況時,街道名報錯。一些只能在車上觀賞的景點,在即將到達時應事先提醒遊客,王洋導遊卻未予提醒,
3、帶「親屬」同行。
同行之人中有王洋導遊的「妻子」。大大不能確定其身份,因剛上車時那女子說她與王洋導遊是剛認識的;在同行一段時間後因需調解王洋導遊與團友之間的衝突,該女子出面聲稱其是王的朋友;而在第三天,王洋導遊曾向大家說該女子是其「老婆」,讓人難辨真假。途中王洋導遊講解甚少其聲稱是嗓子問題(似乎有些沙啞,但與團員爭吵時,卻也中氣十足),而一路均與此女子說說笑笑。另我們團成員27人,不含此女子。該女子吃飯住宿均與導遊王洋一起。
4、無端增加收費。
10月31日晚入住興隆「金新山莊」時,導遊王洋要求旅遊團員每人交納120元的旅遊基金,不交錢的人不給安排住宿。晚上19:00已到達金新山莊,20:30之後有團員忍受不了旅途的勞累,交了錢才開始入住。大大小小2人還有浙江溫州來的6位老人在一再提出抗議後,王洋導遊同意降價,於是21:40,大大小小交了120元,6位老人交了240元之後才安排住宿。(每人每天20元,大大小小參的是3天兩晚的團,交20*3*2=120元;6位老人參的是2天一晚的團,交20*2*6=240元。不知這20元的標準源自何處)
5、拋開遊客,提前下車。
王洋導遊與其夫人在尚距海口約半個多小時路程的路途中下車,並沒有盡其義務陪遊客走完全程。
除以上主要問題外,另一些小問題一併提出。
1、轉團未通知遊客。途中與團友交談時才得知有報名參加「中國青年旅行社」,有參加「中國旅行社」,還有其他一些旅行社。而承接此次行程的旅行社我到最後未得到答案;
2、時間安排不到位。安剛通知我們10月30日早7:30在酒店門口等車即可。而事實是7:30我們在酒店門口等車不至,由安剛帶我們走到新港碼頭上車,並等到9:30左右才開始此次遊程;11月1日在大東海約定集合時間12:00,車不至,等至12:30分;
3、降低住宿酒店的星級。籤定協議時,業務安剛註明了是三星級賓館。而11月1日在三亞入住的賓館「南方海韻酒店」根本沒有所謂的星。
附件:
1、旅遊參團協議書;
2、宣傳單張正面;
3、宣傳單張反面;
4、10月31日住金新山莊發生糾紛時大大手寫的經過和團友的籤名及本次旅行團各團員的聯繫電話;
5、各工廠參觀證及導遊加收旅遊基金收條。
怎樣寫旅遊投訴信:
寫投訴信應本著真實的原則,如實的反映情況,根據1991年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投訴信應包括以下幾部分:
一、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單位(團體)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二、被投訴者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繫電話。
三、投訴的事實與理由。
四、具體賠償要求。
五、與事實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傳真、機船車票、門票、憑證、發票等。
另外,投訴者應該按照被投訴者數提出訴狀副本,並依法在投訴過程中提供新證據。旅遊投訴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遊管理機關處理旅遊質量等問題的行為。
20xx年旅遊投訴信範文【篇三】
尊敬的xx市物價局:
您們好!
我們是來自xx省xx市一所職業技術學校07級的幾十名學生。
我們已於2011年5月3日下午到貴局收費處,了解我們的母校「xx市國防學校」、「長徵職業學校」收費標準。但是貴局只查詢到2008年「xx省國防軍事學校」的收費標準,及2010年的「長徵職業學校」收費標準。貴局收費處建議我們直接到「信訪室」舉報,舉報後,貴局要求我們補充材料,以便貴局調查及登記。經搜集後,以下是我們的補充信息:
我們在學校裡待了3年至4年不等,但我們發覺我們的母校一直變換名字,08年前,我們學校使用的名字為:「xx市國防學校」,自稱為xx省國防軍事學校的分校。08年之後,政府不允許國防辦校,學校被更名為「長徵職業學校」。09年之後,學校又打出「華海職業技術學校」的名字。我們的畢業證書上的學校落章為「「xx市國防學校」和「長徵職業學校」。
保證金國家補貼學雜費裝備費生活費保險體檢費班費外聯費實習車費辦證費合計8503000930012005410180元/3年50200元/2年800/4次756元/4次260元收到的裝備:迷彩服共2套(長短各1套),冬夏軍裝共2套,保溫瓶1個,床上用品1套,口杯1個,飯盒1個,洗臉盆1個,毛巾1條。。聯繫實習費用到達實習地交通費3年來,我們繳納的費用名目繁多。3年我們大約共繳納了學雜費等共計18000元。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學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到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第十二條中等職業學校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中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三十七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它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至今,我們從沒看到過我們學校的收費許可證,也沒有把收費細則公布給我們學生看,我們懷疑我們學校存在違法收費的行為,故向貴局舉報投訴,希望貴局:
1、依法調查「「xx市國防學校」和「長徵職業學校」是否在貴局進行依法申請收費許可申請?是否存在違法收費的情形。
2、現時學校仍然在運作,希望貴局同時查證現時收費情況是否合法。
3、由於同學眾多,為方便傳達,煩請貴局以書面回復我們此事的處理結果。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