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重點部位的耐火等級(消防備考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2023-09-16 17:49:22 2
今天帶大家一起回顧的知識點是建築防火篇---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本節在歷年消防考試中,每科至少10分左右,也是做案例題的基礎,重在打好基礎!重點內容是:廠房和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建築分類、建築的耐火等級。
真題回顧:2018-【技術實務】
4、下列可燃液體中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是( )。
A、戊醇 B、丙烷 C、異丙醇 D、乙二醇
5、下列儲存物品倉庫中,火災危險性為戊類的是( )。
A、陶瓷製品倉庫(製品可燃包裝與製品)
B、玻璃製品倉庫(製品可燃包裝與製品本)
C、水泥刨花板製品倉庫(製品無可燃包裝)
D、矽酸鋁纖維製品倉庫(製品無可燃包裝)
6、某廠房的房間隔牆採用金屬夾芯板。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該金屬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最低( )。
A、A 級 B、B1級 C、B2級 D、B3級
7、某建築高度為 110m 的 35 層住宅建築,首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該住宅建築構件耐火極限設計方案中,錯誤的是( )。
A、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隔牆的耐火極限為 2.00h
B、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樓板的耐火極限為 1.50h
C、居住部分疏散走道兩側隔牆的耐火極限為 1.00h
D、居住部分分戶的耐火極限為 2.00h
以上答案分別是:CDAB
先來看下本節內容的知識架構:一、知識架構二、術語還記得下面這些術語是什麼意思嗎?
【高層建築 】
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築。
【裙房】
在高層建築主體投影範圍外,與建築主體相連且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附屬建築。
【商業服務網點 】
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²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 高架倉庫 】
貨架高度大於7m且採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半地下室】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於該房間平均淨高1/3,且不大於1/2者。
【 地下室】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於該房間平均淨高1/2者。
【耐火極限】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防火隔牆 】
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
【防火牆】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築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性牆體。
【 封閉樓梯間 】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防煙樓梯間】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開敞樓梯間: 0個門
封閉樓梯間: 1個門(高層建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和甲乙類廠房,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應設置乙級防火門,並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築可採用雙向彈簧門)
防煙樓梯間: 2個門(設防煙前室,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三、火災危險性分類廠房: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條件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的比例小於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於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採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採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佔所在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大於20%。
倉庫:火災危險性判斷3.1.4 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3.1.5 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於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於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
四、建築高度計算方法1 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築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築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
4 對於臺階式地坪,當位於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築之間有防火牆分隔,各自有符合規範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築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築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築的建築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面面積不大於1/4者,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6 對於住宅建築,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五、材料及製品燃燒性能等級示例:GB 8624 B1(B-s1,d0,t1),表示屬於難燃B1級建築材料及製品,燃燒性能細化分級為B級,產煙特性等級為s1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煙氣毒性等級為t1級。
六、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以下耐火等級的特殊變化的條文,在歷年考試中均有涉及!!!3.2.2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²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²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²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築,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於4t/h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
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2.50h和2.00h。(降低要求,本來應為一級不燃性3.00h,二級不燃性2.50h)
3.2.11 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降低要求,本來應為不燃性1.50h)
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非承重外牆,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當採用難燃性牆體時,不應低於0.50h。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牆,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牆,當採用難燃性牆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0.50 0.25=0.75h)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3.2.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3.2.16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採用不燃材料、難燃材料;當採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作為防護層。
3.2.18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9 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七、民用建築分類及建築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5.1.3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3A 除木結構建築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5.1.4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
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難燃性牆體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00m²時,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性牆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性牆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5.1.7 建築中的非承重外牆、房間隔牆和屋面板,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範有關規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二級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
5.1.9 建築內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以上就是本節課的主要內容回顧,想鞏固知識點請及時回聽課件,做好課後習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