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冰塊櫃冰塊滿了怎麼停止(商家未按要求去冰)
2023-09-12 15:09:22 1
「因膽小怕事而放棄權利,即使作為單個人的行為是無害的,但如果把它上升到一種處世觀,法本身將遭到破壞。」
——《為權利而鬥爭》
事情要從一杯小小的檸檬茶說起。
9月17日,長沙某檸檬茶店內,一女子在購買檸檬茶時要求去冰,商家做成了少冰的,女子交涉一番後,直接將蓋子打開,把檸檬茶盡數倒進了操作間的地板上,揚長而去。
從畫面角度來看,視頻來自於店內監控;
從報導內容來看,僅有商家單方面說法。
因此有網友猜測,是商家將視頻畫面發到網上,並向媒體曝光,試圖獲得輿論支持。
網友合理懷疑,我們假設這個猜測是成立的,那麼商家是否如願受到了輿論的支持呢?
「活該」「避雷」……想必屏幕那頭的商家看到這些評價會百思不得其解:
明明是那個女子言行粗暴地把檸檬茶倒了,為什麼網友反過來指責我們呢?
今天,「法度law」就從法律角度,給商家講明白,為什麼你們會不招網友待見。
先抽象一下這件事裡的民事法律關係。
女子向商家購買奶茶,訂立的是買賣合同。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不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合同成立且有效。
按合同約定,標的物是「一杯不加冰的檸檬茶」,女子需按市場價格支付對價。
但是現在,女子支付了價款,商家交付的卻是「一杯加了冰的檸檬茶」。
雖然商家強調是少冰,但多冰與少冰並不重要,合同約定的是「去冰」。
人家願意跟你訂立這個買賣合同,建立在信任你能夠交付一杯去冰檸檬茶的基礎上。現在你加了冰,甭管多少,哪怕就一豪克,也是你商家違反了合同約定。
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法律不會不分青紅皂白。既然合同標的物是檸檬茶而不是冰,那加冰並不會被認為是「根本違約」,僅構成「瑕疵履行」。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標準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女子有權要求商家把冰塊去掉,重新做一杯去冰的,或者退還相應價款。
這是女子的合法權利,也是商家的應盡義務。
視頻裡,女子接連發問:「你現在是拒絕操作嗎?」「你單很多和去冰有什麼關係啊?」
視頻對話不知為何隱去了店員的聲音,但從問題我們可以推知:
女子提出了重做一杯或者把眼前少冰的這杯冰塊去掉的訴求,但被店員拒絕。店員對違約行為的辯護,疑似是因為「店裡單很多」。在女子反問「你單很多和去冰有什麼關係啊」後,店員沒有回應。隨後,女子開蓋傾倒檸檬茶。
事後,店員在接受採訪的時候補充說明,「當時單子比較多外賣員已經等了20多分鐘,也跟女子說了給外賣員打包後給她做去冰,女子不願意等。」
好像商家還覺得挺委屈的。
但問題是,女子憑什麼要等?
女子給了你們履行合同的合理時間,是你們交付了一杯不合格產品在先。
女子提出了受法律保護的合理訴求,是你們不履行違約責任在後。
「單很多」,是理由嗎?
你們開店做買賣是給自己賺錢又不會分給女顧客,你們一邊賺錢一邊要求女顧客繼續支付時間成本來為你們的違約行為買單,合理嗎?
從現實角度看,好像商家只是忘記了顧客的需求多放了幾塊冰而已。
但知道法律會怎麼評價這件事嗎?
你們損害了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
可能有網友覺得,就算商家違約在先,女子把檸檬茶倒了一地的行為也有點過激。
是否過激先擱置一邊,就說在當時的情況下,女子該如何促使商家履約?
報警嗎?
打了電話說:「喂,這裡有人給我的檸檬茶多加了兩塊冰。」基層民警要面對的日常警情千頭萬緒,就算警察叔叔好意思出警,你真的好意思報警嗎。
固定證據留待以後告上法庭維權嗎?
根據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監控是店家裝的,女子該如何證明自己一開始點的是去冰檸檬茶?又該如何證明店家交付的是少冰檸檬茶?畢竟這個天兒沒一會兒冰塊就化完了。就算這些證據都齊備,寫訴狀、申請立案、等待開庭、應訴、等待判決、判決下來了等待履行……
一套流程走下來花費的時間精力,可能都夠女子掙出買100杯檸檬茶的錢了。
所以女子選擇:打開蓋子,把手探進操作間,把杯底杯口掉個頭,譁啦,灑一地。
體面嗎?不體面。舒坦嗎?很舒坦。
這裡的因果關係是:女子支付了十幾塊卻得不到合同約定的產品,導致商家需要支付幾分鐘打掃被弄髒的店鋪。
所以女子倒完水,放棄繼續主張權利,扭頭大步走出店鋪。扯平,over。
更何況,真的有那麼不體面嗎?
在商家選擇違約並延遲履行違約責任時,「規則」在這個情境下就失效了。需要自己承擔規則的成本時,無視規則;在別人也把規則拋到一邊時,又跳出來講規則。莫非「規則」是你家的一塊磚,哪裡需要往哪搬?
真正不體面的,是那些看起來文質彬彬、斯文有禮,卻踐踏「規則」的人。
很多時候,這個社會不需要太多的文明與體面,只需要大家都遵守規則、履行約定。
可能還有人覺得,這個女子有點小題大做了,不就是幾塊冰,犯得著置這麼大的氣嗎?
問一句題外話:你在火車上消費,要過發票嗎?
沒有要過的話,下次可以試試。只要你提出要求,就可以要到發票。
說這個是因為,這件現在在大家看來稀鬆平常的小事,並不是那麼「天經地義」。
2004年9月16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郝勁松乘坐北京鐵路局列車出差時,在餐車上用餐消費了100元,他向餐車工作人員索要發票,卻只得到一張收據。
郝勁松認為,北京鐵路局作為經營者不開發票的行為,侵犯了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於是,他一紙訴狀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
最終法院判決郝勁松敗訴,但並不是因為支持鐵路局不開發票的做法,只是認為郝勁松未能提供證明自己索要發票的證據。
同年,鐵道部向全國各鐵路局發出《通知》,要求必須給車上用餐和購物的消費者開具發票,歡迎乘客索要和監督。
在此之前,郝勁松還曾因花費1塊錢上地鐵公共廁所卻要不到發票,將地鐵公司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地鐵公司應向郝勁松出具兩張面值為五角的發票。
著名法學家耶林曾說:「在平淡無奇的地方,在為權利而鬥爭的地方,權利變成了詩歌——因為為權利而鬥爭,實際上是人格的詩歌。」
當我們的權利不被尊重時,往往會有強烈的屈辱感。從這個意義上講,物質權利是精神人格的外化和延伸。
我們所爭的並不是眼前的區區物質利益,而是這背後所代表的,應受尊重的權利。
比如這個事件中,十幾塊錢的檸檬茶而已,真要那麼在乎的話女子也不會直接潑灑在地上了。
女子爭的,是自己的權利,她在「為權利而鬥爭」。
商家顯然沒看懂這一點,還以為真是幾塊冰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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