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婚內女性權利的保護(婚內扶養不僅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2023-09-14 20:18:57 1
民法典對婚內女性權利的保護?爭議焦點殷某1因事故所獲賠償款,在扣除撫養費、必要的支出和墊付的費用等之後,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院支持由殷某1的現任監護人保管用於殷某1的後續治療、生活的費用,以利於其儘快康復,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於民法典對婚內女性權利的保護?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對婚內女性權利的保護
爭議焦點
殷某1因事故所獲賠償款,在扣除撫養費、必要的支出和墊付的費用等之後,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院支持由殷某1的現任監護人保管用於殷某1的後續治療、生活的費用,以利於其儘快康復。
訴訟請求
殷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賀某向殷某1返還賠償款2128848.74元;
2.案件受理費由賀某承擔。
一審查明
殷某1、賀某於2010年1月15日自願登記結婚,於2010年11月3日生育長女賀某洋。2018年3月20日,殷某1在生育二女賀某園時發生意外。2020年12月14日,中寧縣中醫醫院與賀某、殷某1父親殷某2達成協議,由中寧縣中醫醫院一次性賠償患者殷某1、賀某洋、賀某園、賀某、殷某2、張某各項損失共計2128848.74元。
2020年12月16日,中寧縣中醫醫院將2128848.74元轉入賀某銀行帳戶中。其中,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核准的醫療損害賠償計算明細表中明確記載:殷某1父親殷某2、母親張某的贍養費分別為22501.5元、35359.5元;殷某1、賀某婚生女賀某洋、賀某園的撫養費共計為289932元。2021年3月6日,經該院委託寧夏精神疾病鑑定所鑑定,鑑定結論為:殷某1患有「器質性智能損害(極重度痴呆),無民事行為能力」。
2021年4月10日,該院作出(2021)寧0521民特2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宣告殷某1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賀某為殷某1的監護人。
2021年11月23日,賀某提起離婚訴訟,2021年12月20日,該院作出(2021)寧0521民初34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賀某的離婚訴訟請求。2021年12月9日,該院作出(2021)寧0521民特7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殷某1的監護人變更為其父親殷某2、母親張某。
庭審中,殷某2、張某認可賀某已向其支付贍養費60000元,同時認可賀某為殷某1支出的護理費和其他費用123962.24元。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本案中,殷某1因生育小孩發生意外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獲得的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賠償款轉入賀某銀行帳戶中,殷某1、賀某間形成該賠償款項的保管合同關係。現一審法院(2021)寧0521民特78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殷某1的監護人由賀某變更為殷某1的父親殷某2、母親張某,且殷某1提交的證據顯示賀某不宜再行保管上述賠償款,殷某2、張某有權保管殷某1的財產。故殷某1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但上述賠償款2128848.74元中,應扣減賀某已支付殷某2、張某的60000元、賀某洋、賀某園的撫養費289932元以及賀某保管期間為殷某1支出的123962.24元,剩餘1654954.5元應予返還。
考慮到賠償款中包含有精神撫慰金50000元及賀某在照顧殷某1過程中確實有其他實際支出,酌情由賀某返還殷某1150萬元為宜,並交由殷某1的監護人殷某2、張某保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賀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返還殷某1賠償款150萬元,並交由監護人殷某2、張某保管。
上訴意見
賀某上訴事實和理由:
1.一審未將人身專屬性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債務進行區分並明確具體金額,故應對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135890.21元在賠償總額中予以扣減。
2.本案應將殷某1治療期間賀某所借178693.28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並在賠償總額中予以扣減。
3.本案應當將賀某在護理期間產生的護理費和殷某1的誤工費共277440元,以及40000元護工費予以扣減。
4.本案區分夫妻一方人身專屬性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對雙方當事人意義重大。
殷某1辯稱,賀某請求扣減的費用待解除婚姻關係時再行分割,殷某1不同意離婚。
賀某關於在賠償款中分割其在獲得賠償款之前因救治殷某1而支出的夫妻共同財產,治療期間賀某所借178693.28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等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在賠償款中對扣減部分依法進行了認定,扣除了殷某2、張某的贍養費,賀某洋、賀某園的撫養費共計349932元,且扣除賀某保管期間為殷某1支出的123962.24元,實際上賀某應向殷某1返還1654954.5元。但是一審法院考慮賀某在照顧殷某1過程中,確實有其他實際支出,酌情將1654954.5元降為150萬元。
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殷某1家屬予以接受。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婚內扶養不僅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更是法定義務。當殷某1作為母親在分娩時遭遇意外,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時,本已非常令人痛心,她的家人應當勇於承擔救治、照顧的責任。上訴人賀某身為殷某1的丈夫,不積極主動履行扶養義務,還將殷某1原本享有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據為己有,不願踐行自己的法定扶養職責,明顯有違法定義務、社會倫理和家庭道德,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應當予以否定。本院希望賀某能夠改弦更張,善待殷某1,踐行誠信友善的婚內扶養義務。
殷某1因事故所獲賠償款,在扣除撫養費、必要的支出和墊付的費用等之後,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本院支持由殷某1的現任監護人保管用於殷某1的後續治療、生活的費用,以利於其儘快康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一審判決由殷某1的父母保管賠償款,並無不當。本案解決個人財產的保管爭議,不產生賀某所稱夫妻共同財產從賠償款中扣減的問題。一審已經從賀某收取的總賠償款212萬餘元中扣除了撫養費、賀某墊付的費用,考慮了必要的支出和給予賀某的精神撫慰,進一步酌減後判決賀某返還150萬元,已平衡雙方的權益,督促賀某履行扶助義務,有利於保障殷某1今後的生活,且殷某1的監護人表示願意接受一審判決支持的金額,本院對意願予以尊重,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對於賀某要求改判對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債務應從賠償總額中扣減632023.49元的80%即505618.79元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納。根據案件性質,結合本案情況,本案案由應確定為佔有物返還糾紛。
綜上所述,賀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 (2022)寧05民終303號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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