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種會計帳務處理方法(這些業務的帳務處理你是否清楚)
2023-09-18 02:02:16 3
業務一我是雙軟企業,符合增值稅即徵即退條件,2019年12月份不含稅收入100萬元,銷售自產軟體的增值稅率13%,當期進項稅額1萬元。
即徵即退稅額=當期軟體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體產品銷售額×3%=100*13%-1-100*3%=9萬元
計算應退增值稅:
借:其他應收款-即徵即退增值稅 9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9萬元
收到退的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9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即徵即退增值稅 9萬元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我是一家小規模銷售汽車配件的公司,2020年3月份銷售額20.6萬元,假設1-2月份疫情影響沒有銷售額,增值稅屬於季報。
銷售的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6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餐飲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6萬元
減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6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0.6萬元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業務三1、初次購買金稅盤以及支付服務費的帳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貸:銀行存款
2、一般納稅人全額抵減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管理費用-辦公費
3、小規模納稅人全額抵減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管理費用-辦公費
參考一:
《財稅〔2012〕1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1.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參考二:
財會[2016]22號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帳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業務四2019年4月份我一般納稅人諮詢公司符合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4月份銷項稅31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全部屬於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計提增值稅的帳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2、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其他收益 1萬元
參考: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業務五甲公司今年1月份買了一輛車假若金額36萬元。
借:固定資產-汽車 36萬元
貸:銀行存款 36萬元
假若按照3年折舊,不考慮淨殘值,月折舊額就是1萬元
2月份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1萬元
貸:累計折舊 1萬元
3月份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1萬元
貸:累計折舊 1萬元
提醒:
假若甲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利潤總額434萬元,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
則由於1月份購買了36萬元的汽車,允許一次性扣除,同時折舊了2個月計2萬元。
因此需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6萬元-2萬元=34萬元
因此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434-34萬元)*25%=100萬元
參考:
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包括自行建造)的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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