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鬧饑荒的真實(農鬧的謊言巨大貢獻)
2023-09-18 05:01:42
農村鬧饑荒的真實?近年來,很多農鬧打著著「替」老農民著想的旗號,向國家討要和職工標準看齊的養老金,理由之一就是老農民曾經「曾經為國家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最大的貢獻」,並且羅列了成套的各種所謂的「貢獻」,甚至將自己的兒女養大都被拿出來質問別人這不是貢獻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於農村鬧饑荒的真實?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鬧饑荒的真實
近年來,很多農鬧打著著「替」老農民著想的旗號,向國家討要和職工標準看齊的養老金,理由之一就是老農民曾經「曾經為國家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最大的貢獻」,並且羅列了成套的各種所謂的「貢獻」,甚至將自己的兒女養大都被拿出來質問別人這不是貢獻嗎?
因此,我們有必要搞清楚什麼才是「為國家做出了貢獻」。貢獻這個詞,本身是意思是指將自己擁有的財富奉獻給別人,或者用自己的行動推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是一種具有自我犧牲性質的精神。
在多年來農民養老金之爭的背景下,農民的「巨大最大貢獻」已被量化為農民無償或者「低價」為國家提供的實物和勞力。具體的表現為交公糧、交農業稅、交統購糧、交豬交雞交鴨、義務工、無償修水渠、修水庫、修公路、修鐵路、修………,他們羅列的這麼多項目,真的都是為了國家做貢獻嗎?可以說,有的是,有的不是。
為了搞清楚兩者的區別,有必要先搞清楚了什麼叫給國家做出的貢獻。
從經濟的角度來說,建國初,我們的國家是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並存的,公有經濟指的是國營的工商業,私有經濟指的是私營的工商業和小農經濟。後經過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整個國民經濟分成了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兩種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指的是城市工商業等等經濟組織的公有制形式,集體所有制主要指的是農村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的公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指的是生產資料和生產成果屬於包括農民在內的全國人民。集體所有制,指的是生產資料和生產成果屬於以人民公社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全國人民在不同所有制經濟組織中的勞動成果,有著不同的分配形式。
在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中,因為生產資料屬於全國人民所有,所以,職工的勞動成果首先是屬於國家所有,也就是屬於包括農民在內的全國人民共同擁有的,之後是在國家和創造這個勞動成果的職工個人之間分配,分配給職工的是工資和勞動保險待遇,工資是按時發放,勞動保險待遇是在遇到相關問題時發放,主要包括工傷、醫療、生育、喪葬撫恤、養老五項,其中的養老待遇都是退休後領取終身的退休金。另外還有集體勞動保險事業,包括療養所、養老院等等。這些就是國家分配給職工的勞動成果,在職工勞動創造的勞動成果中,分配給職工的只佔一小部分,其餘的全部歸國家所有,歸國家所有的那部分,是用來建設這個國家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以及投入各行業再生產的,這個建設成果是全民共享的,因此,職工的勞動成果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那部分就是職工為國家做出的貢獻。其主要表現形式就是稅收和利潤。
在農村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組建過程中,首先是農民用國家分配給自己的土地農具等生產資料組成互助組、合作社、高級社,之後建立人民公社時,國家將一個人民公社轄區內沒有分配給農民個人的四荒地分配給了人民公社,歸公社全體社員共同擁有。人民公社再根據自身的情況分配到所屬大隊、生產隊,無法分配的由公社統一管理。
因為農村人民公社這個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資料歸集體成員共同擁有,所以,農民的生產成果首先是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共同擁有的。之後才是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分配給國家的,就是國家的農業稅和地方農業稅附加,分配給集體的,是用來在本公社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的,這個建設成果是本集體成員共享,比如由人民公社組織興建的水渠、水庫、鄉村道路、學校等等等等,在修建這些基礎設施時需要投入的資金,就是農民的勞動成果分配給集體的那部分,需要投入的人工,由全體社員承擔,當年叫基建工,後來才叫義務工的,這個義務工的意思是指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人人必須要承擔的義務,並不是某些人所說的什麼農民吃自己家的飯白給國家幹活國家不給錢。
人民公社時期,國家建設工程也需要大量的勞動力投入,這個勞動力絕大多數來自農民。由公社組織社員參與國家建設工程時,屬於在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農村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之間的,利益交換,說白了就是國家出錢僱傭人民公社幹活兒,人民公社組織社員幹了活兒拿到的錢,那屬於人民公社的副業收入,也就是屬於全體社員共同擁有的公共積累,這個錢怎樣分配和使用那就是人民公社內部的事物了,可以留在集體作為公共積累投入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可以作為公益金興辦集體福利事業,可以分配到大隊、生產隊,通過工分分配給社員。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工分這種分配形式最早是在工礦企業給職工進行分配的一種形式,後來被工資製取代,後來在人民公社組建的過程中又被農村採用的。
還有統購糧、交豬交雞交鴨的農副產品訂購任務、還有償還蘇聯外債的農產品、還有出口創匯的農產品,這些原本在分配勞動成果時都是分配給集體和農民的那一部分,國家用貨幣和農民進行了利益交換,產品才到了國家手裡,這能算農民的貢獻嗎?如果這些勞動成果在農民勞動成果分配的時候和公糧一樣無償分配給了國家,那叫給國家做出了貢獻,事實是這樣嗎?國家那些通過交換到了農民手裡的可以交換其他產品的貨幣又算什麼?那不是農民的收入嗎?自己的收入了,算是給國家做出的貢獻?
根據農村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性質和分配形式可以看出,只有農業稅才是屬於國家的,國家可以用農業稅投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或者投入工業商業建設,建社成果全國人民共享。這才農民是為國家做出的貢獻。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的,是用來服務於本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享的,非本集體組織成員是無權享受的,比如公社用公共積累投資、農民出義務工興辦的中學,那是本公社所有集體成員共享的,至少在最初的時候非本公社成員的子女是不接收的。所以,將農民的勞動成果中分配給人民公社集體積累的那部分,只能算是農民為自己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出的貢獻,硬給說成是給國家做出的貢獻,道理上就講不通。
綜上,當年在工商業職工和農民為國家做出的貢獻上是非常明確,職工貢獻的是利稅,自己得到的是工資和勞動保險待遇。農民貢獻的是農業各稅,自己得到的首先是服務於自己的集體公共積累,其次是人七勞三分配原則下那70%的口糧和工分錢那個分紅。
職工的勞動成果自己得到的只是一小部分,農民的勞動成果貢獻給國家的只是一小部分。這方面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無可辯駁!
所以,農鬧們忽悠農民巨大最大貢獻的謊言,無論你如何的狡辯,在所有制上你就已經把底褲輸掉了!歷史事實就是歷史事實!絕不是你的巧舌如簧能夠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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