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整治共享單車頒布處罰條例嚴懲不怠
2023-03-30 19:05:32
武漢整治共享單車,共享單車是一款方便廣大市民出行的便利工具,隨著共享單車的推廣,大部分城市都普及共享單車並使用,但在共享單車的使用過程中卻出現破壞、盜竊、損毀的不法行為,根據這一現象武漢政治共享單車推出處罰條例贏得眾人的支持,下面讓我們去看看武漢政治共享單車的詳情。
武漢整治共享單車:
武漢整治共享單車,目前,武漢市投入運營的共享單車共計投放約33萬輛,近期出現多起惡意破壞、毀棄、盜竊、任意佔用共享單車等不法行為,損害了城市文明形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5月12日,江漢公安分局將故意塗抹共享單車二維碼的63歲的肖某抓獲。肖某稱,自從共享單車投入運營以來,對其摩的生意帶來很大影響,其一直懷恨在心。5月6日、7日、9日凌晨5點左右,他在江漢區六渡橋濟生社區周邊,用隨聲攜帶的噴漆罐,將28輛共享單車的二維碼進行噴塗,造成車輛不能使用的後果。警方以尋釁滋事對肖某予以刑事拘留。
目前全市共受理涉及共享單車案件21起,其中刑事案件1起,治安案件20起;調解處理17起,罰款處理3起;刑事拘留1人。
損壞共享單車的行為:
1.盜竊車輛或者零部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拆卸車輛鎖具、改變車身顏色等行為,竊取車輛及其零部件。
2.惡意損毀。實施撬砸、焚燒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使車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價值。
3.私自上鎖,非法佔用。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採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佔用車輛。
4.尋釁滋事。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無事生非,將車輛故意丟棄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發現的地點、部位。
5.利用二維碼實施詐騙。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財物。
武漢整治共享單車處罰條例:
1.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拆卸車輛鎖具、改變車身顏色等行為,竊取車輛零部件或車輛,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盜竊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為人實施撬砸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使車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價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損毀財物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實施了三次以上破壞車輛行為,或者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損壞車輛的,可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佔用車輛,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任意損毀、佔用車輛價值達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按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4.行為人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少量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詐騙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的(電信網絡詐騙),可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採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佔用車輛,可按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但是,對雖然加裝私鎖,但每次使用均付費的,不應予以治安處罰。對加裝私鎖又逃避付費的行為,在查處時亦應區分情節,對於初犯的,予以批評教育,不予處罰;對於經批評教育後拒不改正的,或者佔用持續時間較長的,可按尋釁滋事予以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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