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打成輕傷怎麼賠償
2023-03-29 17:16:2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從上述法律來看,當事人和解程序應滿足以下條件:
1、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只有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且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才符合和解的條件。這裡的「自願和解」是指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幹擾,在諒解犯罪疑人、被告人的基礎上,出於自己的意願,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2、應當滿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要求。在法院審理公訴案件過程中,首先要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即使被告人自願認罪,也不能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