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欄職業怎麼填
2023-03-29 15:03:44
劉某與張某是夫妻,育有三個子女,分別是大兒子劉一、二兒子劉二、女兒劉三,1969年劉某與張某均已去世,留下自建房屋4間,未留有遺囑。
由於家境貧窮,大兒子劉一1969年與夏某以夫妻關係名義共同生活,1998年大兒子劉一去世,未留下遺囑;1957年二兒子劉二與南京市朱某結婚,未育子女,與朱某之子王一、王二為繼父子關係,2004年二兒子劉二去世,未留下遺囑;1955年女兒劉三與其外村的朱某結婚,育有一女朱一,1983年女兒劉三過世,未留下遺囑;由於大兒子劉一沒有工作及子女,朱一與其情同父女關係,承擔著生前贍養,死後殯葬義務。現劉某與張某宅基地的房屋只有大兒子事實婚姻中的夏某一人居住,1998年,其村統一領取房產證,將其房產登記於夏某名下。
2012年,其村土地欲增減掛鈎,以夏某名義商談拆遷事宜,由於夏某年事已高,且有外甥高某,夏某欲將此房屋贈與其侄子高某。劉三的女兒朱一認為,其房產屬於劉某與張某的三個子女繼承人的共有財產,夏某沒有權利將房屋贈與給其外甥。
但是房產證已登記於夏某名下,請問:1、朱一如何能主張此房屋的產權?2、如果朱一想證明此財產屬於遺產,該準備哪些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