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相關小知識
2023-03-28 20:48:49 1
全面推行河長制,是完善水治理體系,保障水安全生態的制度創新;是發揮地方黨委政府主體作用,統籌解決水問題,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河湖生態新格局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必然要求。
為全面推行河長制,進一步提升我省河流保護管理水平,金鵬信息專家小組特制定本實施方案。一、總體目標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大膽探索、先行先試,以更高的要求、更嚴的標準、更實的舉措全面推行河長制,實現組織體系全覆蓋、保護管理全域化、履職盡責全周期,做到有專人負責、有監測設施、有考核辦法、有長效機制,進一步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流保護管理機制,維護河流健康生命,實現河流功能永續利用,為「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提供支撐保障。
二、基本原則1、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妥善處理河流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的關係,促進河流休養生息,維護河流生態功能。2、堅持黨政領導,統籌協調嚴格落實黨政領導負責制,實行黨政同責,構建組織體系,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部門聯動;遵循生態系統整體性、系統性及其內在規律,將流域作為管理單元,統籌上下遊左右岸,提高綜合治理成效。
3、堅持問題導向,屬地管理針對區域和流域實際,加強分類指導,突出「一河一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著力解決河流保護管理突出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協調各方力量,落實屬地責任。4、堅持強化監督,全員參與依法治水管水,加強督察考核,嚴肅責任追究,強化社會監督;把綠色發展新理念納入村規民約、文明守則,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營造全社會關心保護河流的良好氛圍。
三、主要任務1、加強水資源保護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汙三條紅線的剛性約束,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嚴格水功能區管理監督,控制排汙總量和汙染項目審批。到2020年,全省主要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基本完成,用水總量控制在223億立方米以內;新增恢復農田有效灌溉面積24萬畝,發展節水灌溉面積280萬畝,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55以上;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42立方米以下,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其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達到85%;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省級以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6%以上。
2、加強水汙染防治落實《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防治目標和任務,實行水陸統籌,強化聯防聯控,加強綜合治理和入河汙染源排查,優化入河排汙口布局,嚴格環境準入,主要流域上遊區域嚴控新建、擴建水汙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的項目,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十小」企業,推進工礦企業、城鎮生活、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農業面源、船舶港口等汙染防治,強化重點行業清潔改造、工業集聚區汙染集中治理,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3、加強水環境治理按照水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建立健全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預警預報與響應機制;加強黑臭水體治理、生活汙水垃圾處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汙口清理,開展飲用水源規範化建設,推進小流域及農村水環境整治;嚴禁侵佔河道、非法採砂、隨意調整和侵佔河道岸線等行為。
4、加強水生態修復推進河流生態修復與保護,開展河流健康評估,落實空間管控,構建科學合理岸線格局,加強河流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依法劃定河流管理範圍,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加強水源涵養林和溼地公園建設,加強城鎮平原河網和農村小微河道「毛細血管」治理,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治理,推進安全生態水系建設,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四、組織形式1、省級河長。
設總河長,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負責領導全省河長制工作;設副總河長3名,由省政府相關領導擔任,協助領導全省河長制工作。在幹流跨設區市的三條主要河流閩江、九龍江、敖江流域各設河長1名,由副總河長兼任,負責領導相應流域保護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進行督導。
2、市縣鄉級河長。市、縣、鄉三級分別設立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
各流域所在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黨委或政府相關領導擔任,具體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流域的保護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突出問題,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或河道專管員履職情況進行督導。3、河道專管員。
由鄉(鎮、街道)根據轄區內河道數量、大小和任務輕重等實際情況招募並管理河道專管員,負責村(居委會)所轄河道的日常巡查與信息反饋、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水糾紛調處、引導公眾參與等工作。河道保潔與涉河工程管護等工作可由河道專管員承擔,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由專業隊伍承擔。
原則上每名河道專管員負責一個或若干個村(居委會)河道管理,轄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