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婚姻觀念(初探先秦時期婚俗)
2023-05-24 10:14:53 3
文|侯博士的筆記
編輯|侯博士的筆記
前言婚姻習俗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伴隨著人類社會的出現而形成的一種民間習俗,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演變,具有明顯的時代特色,具有較強的繼承性。
雖然人類社會的形態已經經歷了很多次的變化,但是,古代的婚姻習俗並沒有徹底地從人們的生活中消失。所以,對古代婚姻習俗的研究,既具有一定的歷史和現實的意義。
«——【遠古婚姻習俗】——»
古代婚姻習俗的產生,一方面受到社會生產力和物質文化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又與這個客觀的物質條件相適應,也就是精神和心理兩方面的條件,就像一些風俗習慣的產生,也是基於非科學的認知。
原始婚俗的演變與人類歷史上的婚制發展密切相關,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原始婚俗是不同時期的結婚形式。
迄今為止,人類的婚姻史主要有雜婚、血緣婚、族外婚、對偶婚到一夫一妻等多種婚姻形態。
在混亂婚姻的年代,「每個女人都是每個男人的,而每個男人也是每個女人的。」男女之間的關係混亂,婚姻的習俗就不能被確立,更別說是婚姻了。
在這個時代,人族已經擺脫了群婚時代的混婚,這個時代的婚姻制度,就是為了維持這個時代的家庭關係。
在人類社會步入族外婚時代以後,結婚的方式就是不同的氏族、家族之間的同族聯姻。因為那時的社會是以女性為中心的。
「人知其母,而不識其父」,「男女混居,無媒妁之言。」
從本質上講,男女之間的婚姻仍然是一種基本的、為了滿足自身的需求和自我繁殖的自然聯繫。特別是在對偶結婚開始並成為一種主流的婚姻方式之後,這種狀況有了很大的改變。
隨著婚俗的不斷發展,人們將婚嫁的對象限定在特定的範圍內,形成了「從妻居」、「臨時婚姻」、「上門婚」等多種婚俗形態。
關於這一點,史書上沒有太多的記載,但是從某些少數民族的遺風中,我們可以看到。
如南寧納西族的阿注婚姻、哈尼族的從妻制等都是這一歷史時期婚姻風俗的體現。通過這種婚姻習俗,其實反映出了從原始公有制到私有經濟的社會性質。這種社會特性在從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歷史進程中得以體現。
從「從妻居」到「從夫居」的婚姻形態,是一種新的形態。在婚姻習俗方面,有二個方面的表現。
搶掠婚 它是當時婚姻習俗的主要形式《易經·乏辭》一篇中記載:「乘馬班加,泣血漣如,匪寇混礴。」 講的就是這種掠奪婚。
其表現的是男人為了獲得自己的統治,消滅母親的權力,讓女人與丈夫同居,並以男人為中心,不惜使用暴力。
這種以掠奪為基礎的婚姻,可能是最原始的一種婚姻方式。當然,這種以暴力為基礎的婚姻並沒有持續很長時間,只是一種個人結婚的標誌。
從母系化到父權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體現了婚姻習俗的特點,也是在這個時候化解矛盾的一種方法與方法。這種掠奪的婚姻習俗,在一定程度上會慢慢消失。
我們可以從解放前在我國部分少數民族中保留下來的這種婚姻習俗來看。在景頗族,搶親是要先進行一次佔卜,然後由兩個村子裡的人來主持,而這一次的搶劫,一般都是在得到了女方的允許之後。
還有傈僳族搶親,都是事先約定好了搶親的時間和地點。此外,還有傣族,高山族,瑤族,壯族等少數民族中也存在著掠奪性婚姻的現象。不過,這只是一種形式,沒有任何的意義。
舅表婚 舅表婚規定了舅方之子有優先納娶姑家女兒的權力,其實就是強化舅權在我國的很多民族中,叔表婚是較為突出的一種。比如傈僳族「阿尼木底」婚,獨龍族的「家外婚」。
僳僳有一種說法:「樹最大的是杉木,人最大的是母舅。」
強調舅權,強調舅母之間子女的婚姻優先權。這種婚姻習俗是父系社會中母親血緣關係的遺留,是傳統習俗的堅韌繼承性,不會因為社會形態的變遷而突然改變或消亡。
同時,這也是該時代母性與父權文化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它們同時處於一種矛盾和不和諧的發展過程中,並通過婚姻習俗的形式表現得淋漓盡致。
在一夫一妻制度徹底建立之後,掠奪婚姻也就消失了,被買賣婚姻所代替。
中國歷史上有這樣一句話:「伏羲之婚事,以麗人之皮為禮。」自那以後,私有制社會中的買賣婚姻就隨著一夫一妻制的發展和演變而逐步演變,並在私有制度中得以延續。
因資料所限,筆者所知有限,對西周之前的婚姻習俗只能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西周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思想文化的發展,新的婚俗出現了,傳統的婚俗也發生了變化,再加上史書的大量記載,為探討西周到秦代的婚俗提供了便利。
筆者試從婚議、婚齡、婚期、婚儀、婚姻觀四個方面進行論述。
«——【婚議】——»
周代議婚的基本原則是「同姓不婚」,即「兩姓世婚制」,由此形成了以氏族為單位的親婚稱謂制度。他們周圍的種族,有自己的分支,有自己的兄弟,也有自己的侄兒。
《詩》曰:「戚戚兄弟,莫遠具爾。」「大邦維屏,大宗維翰。」「爾散既嘉,豈伊異人?兄弟匪他。……豈伊異人,兄弟舅甥。」「既有肥羊寧,以速諸父。寧適不來,微我弗顧。··…既有肥牡,以速諸舅。……篷豆有踐,兄弟無遠。」
很明顯,這個制度在那時是為了鞏固和擴展本氏族的社會地位,使其在與外族的爭鬥中獲得聯姻氏族的幫助。
所謂「婚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當然,這種婚姻制度也有生理上的原因。
《國語·晉語》中記載:
「同姓不婚,惡不殖也。」因此,「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但是,我們相信,在那個時候,這個生理上的原因,可能還沒有政治上的原因,就像范文瀾說的那樣:「結為政治聯盟,政抬意義大於生育意一義。」
在西周之前,婚禮的形式主要是由祭祀高保來完成。這一現象在西周初期有了很大的改變,一方面是自由婚姻的延續,另一方面是媒人婚姻的興起。
在那個時候,媒人的地位很高,受人尊重,是社會上不可缺少的一群人。
《詩·齊風·南山》曰:「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把媒人比作是砍柴的斧頭一樣重要。如果兩個人早就喜歡上了,那就很難在沒有媒人的情況下結婚。
《禮記·曲禮》中記載:「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因此,在周朝時期專門設有管理婚姻之事的媒官。《禮記》曰:「凡國皆有掌媒。」
應該注意到,上面所說的,都是在士人之上的婚姻,但在平民中,卻有很大的不同。就地域而言,在周人勢力弱小、受周人影響較小的地區,不用媒人結婚的現象比比皆是。
《墨子·明鬼》篇說:「燕之有祖,當齊之社翟,宋之桑林,楚之雲夢也,此男女之屬而觀也。」
這四個諸侯國都是周人的影響力和影響力比較弱的地區,所以他們的男女在祭祀的時候,依然保持著古代的習俗,在祭祀的時候嬉戲打鬧,和以前的祭祀儀式並沒有太大的區別。
此外,從傳統的繼承特徵來看,儘管媒人已經出現,但是以前的自由婚姻習俗並沒有消失。
在《詩》中,這一狀況更加明顯。
「泛彼拍舟,在彼中河。凳彼兩髦,實維找儀。之死矢靡它,母也無知!不諒人知。」
說的是一名女子,不顧母親的反對,發誓要嫁給自己的心上人。也正因為如此,一些貴族子弟才會偶爾違背禮儀。
《左傳·莊公二十三年》記載:
「魯莊公見孟任,從之,而以夫人言,許之。」又,「泉邱人有女,·一遂奔嘻子。」
可見,風俗的承襲是多麼的堅韌,周代的議婚是怎樣的一個矛盾和不和諧的發展過程。
«——【婚齡和婚期】——»
商朝之前,婚齡和婚期的具體情況還不得而知,但如果虞舜三十而娶,那時候的婚嫁應該不會太遲。周朝,對男女的結婚年齡作了明確的規定:「男的二十歲,女的十五歲。」
在那時,男女結婚年齡的下限也是如此。《周禮·地官司徒·媒氏》記載:
「王肅日,周官雲:令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謂男女之限,嫁娶不得過此也。」
也就是說,男人的結婚年齡應該在二十到三十歲,女人在十五到二十歲之間。
當然,古代關於男女結婚年齡的規定也有其合理性。《素問》中有一篇描述女性生理學的文章,可以很好地解釋這一問題。
「女子七歲腎氣盛,齒更髮長。二七而天癸至,任脈充,太充脈盛,月事以時下,故有子。三七腎氣平均,故其牙而生長極,四七筋骨強,髮長極,身體盛壯。五七陰陽脈衰,面始焦,發始墜。六七三陽脈衰於上,面始焦,發始白。七七任脈虛,太衝脈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壞而無子。」
由此可見,古代人將結婚年齡定在此期間,也有一定的科學根據。
«——【婚儀】——»
在周之前,我們還不知道婚禮的細節,但是我們用危險的犧牲做嫁衣,到堯的女兒嫁舜,備牛羊倉原等記載於側,還在周代以前就有備嫁玄以為聘禮的習俗了。
在春秋以前,雖然沒有明確的歷史記錄,但是關於「聘禮」的記錄還是很多的。
「玉人之事,……毅圭七寸,天子以聘女。」是為天子之例。「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又,「冬,公如齊納幣。」是為諸侯之例。「納微、玄縹、束帛、儷皮如納吉禮。」又.「其有先人之禮,儷皮束帛,使某也,請納微。」是為大夫之例。「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是為庶民之例。
總之,這一切都表明了彩禮是當時婚姻的必要步驟。
從春秋時期開始,結婚儀式的形式逐步趨於成熟,在六大禮儀中都體現了「米」。我們都知道,《儀禮·昏禮》、《禮記·昏儀》都有「六禮」這一概念。
而且,這兩本書都不是出自同一個人之手,所以並不能代表一個地方的局勢。戰國之前,各國文化不同,交通不便,典籍也不多,百姓也看不見,所以,婚禮和習俗的差異,是毋庸置疑的。
根據近代人的研究,六禮是戰國時期或以後的人們收集了不同地區的風土人情、多人的記錄。到了戰國時期,六禮才基本形成了一種婚禮禮儀,並在漢朝廣泛推廣,並逐步延續至今。
«——【婚姻觀】——»
婚姻觀念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社會特性和社會倫理觀念在人們的觀念中的體現。本文從三個方面來探討先秦時期的婚姻觀念。
離婚與再釀離婚是一種家庭關係的破裂,它應該屬於夫妻雙方。但自從男人在家庭和社會中的統治地位建立之後。
「這時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離棄他的妻子。破壞夫妻忠誠這時仍然是丈夫的權力,這一點至少有習俗做保證,而且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權力也行使得愈來愈廣泛。」
自西周以後,男人在家族、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如果男人對自己的妻子不滿,那麼他就可以拋棄自己的妻子。
「將安將樂,女轉棄予。……將安將樂,棄予如遺。」。就是這一寫照。
《大戴禮記·本命》及其他文獻記載,古代女子七去,都是女人們被遺棄的悲慘景象。可是,他能怎麼辦?
「嘆其嘆矣,遇人之艱難矣。」「條其肅欠矣,遇人之不淑矣。」嚷其泣矣,何磋及矣。」的哀嘆、啜泣。倘若女子不滿,還會受到來自娘家的責難。「我心匪鑑,不可以茹。亦有兄弟,不可以據。薄言往忽,逢彼之怒。」
通常,女人在被丈夫遺棄後,沒有了生計,只能返回自己的家庭。
「我行其野,蔽蘋其擂,昏姻之故,言就爾居,爾不我畜,復我邦家。我行其野,言採其遂,昏姻之故,言就爾宿,爾不我畜,幾言歸斯復。」
反映的正是這一情景。
伴隨著離婚而來的還有「再釀」。在先秦時期,因為再釀的社會性質並未完全約束人民,因此,儘管女性在出嫁後被男子奴役,地位低下,但一旦成了寡婦,就可以自由再婚,再婚也不算什麼丟臉的事情。
就是在這樣的風俗下,改嫁的女人所生的孩子,都被視為親哥哥,不會有任何的反感。
「聲伯之母不聘,穆姜日:吾不以妾為擬,生聲伯而出之,嫁於齊管於奚。生二子而寡,以歸聲伯,聲伯以其外弟為大夫,而嫁其外妹於施孝叔。」
中國女性再婚的限制從漢代開始逐步嚴格,到宋明兩代才趨於完善,這與儒家思想的形成、理學興起有著密切的聯繫。
貞節觀在東周之前,貞節意識比較薄弱,而貞節的含義也不僅僅局限在處子問題上。《易經》中關於貞的三種解讀:
1.「家人利女貞」,能「正位乎內」為貞。
2.「恆其德貞,婦人吉。」指的是夫妻之情可以長期維持,不娶二夫即為貞。正所謂「女人貞吉,自始至終。」由此可見,這兩種說法,對於處女是否有問題,都沒有什麼關係。
3.「妨,女壯,勿用取女。」《本義》曰:
「一陰而遇五陽,則女德不貞,而壯之盛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陽,故其象佔如此。」
這就是為什么女人混血是不純潔的原因。在東周之前,人們並沒有把處女放在心上,那是因為當時的禮儀對人的限制還比較寬鬆,性的限制還處於初級階段。
男女在生產勞動、團體活動中相遇,並發生關係事情不少。「雖然加以禁止、嚴懲但終不能根除的通姦,已成為與個體婚制和雜婚制並行的不可避免的社會制度了。」
所以,從諸侯到士大夫,到平民百姓,都是如此。
因為社會上的性行為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很容易看出這個時代對於性的限制是多麼嚴重,也說明當時的人並沒有將童貞與性別的結合視為一種恥辱的社會意識。相關的例子,在中國和國外的歷史上都可以看到。
到了十一世紀,克爾特人還保留著一種習慣,那就是「在婚姻之前,女孩子的貞潔是不能被嚴格地遵守的。」
自東周以來,禮制漸盛,女性的貞節與性關係也得到了高度的關注。秦始皇一統六國後,為維護封建制度,增加了對禮儀的重視,多次在碑文中提到了這一問題。
泰山刻石雲:「男女禮順,慎遵職事,昭隔內外,靡不清靜。」揭石門刻石雲:「男樂其疇,女修其業。」
但在宋朝之前,人們對貞節並不是很看重,卓文君和蔡文姬的再婚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中國人對「貞節觀」的重視,始於宋朝,這與儒家道德的完善、理學的興起、婚俗的演變、封建禮制的完善有著密切的聯繫。
結語綜上所述,反映了在封建禮教還未全面推廣而成為束縛民眾思想的時代,婦女的相對自由。
另方面則反映出原始的、自由的社會習俗同封建禮教在周秦時期處於一種相互並存、相互衝突的矛盾發展過程中。
同時也揭示了民眾習俗的形成與統治階級之間的密切關係,這就為民俗研究的領域開闢了新的天地。
參考文獻《列子,湯問》
《管子·君巨》
《巾國少數民族風情錄》
《綱鑑易知錄》
《詩·大雅》
《禮記》
《中國通史》
《儀禮》
《左傳》
《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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