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流水線法與授權法的利弊(法律實證研究的目的)
2023-07-21 20:47:01 1
法律實證研究的目的、要素與類型
何永軍
(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來源於《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5期。因篇幅較長,本文注釋已略,建議閱讀全文。
摘要
實證研究的異軍突起是近年來國內法學研究中較為引人注目的事件,在肯定其成績的同時,也必須正視其內外的紛爭和質疑,理性地對待其存在的問題。鑑於目標明確、要素完備、方法得當、行文規範的典範性法律實證研究案例目前仍不多見,因此,還有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的必要,而這需要從釐清其核心範疇開始。實證研究的目的,包括提供對策驗證理論和創造理論。一項完備的法律實證研究,應當包含問題、方法、數據和理論等諸要素。法律實證研究包含定量和定性兩種基本類型,每種類型下面又包含若干具體的研究方法,它們在本體論、認識論和方法論上均存在差別,並且各具優缺點。因此,試圖對法律實證研究的特點作簡約式的歸納和概括的做法並不明智。面對紛繁複雜的法律世界,理性的選擇是讓各種實證研究方法互相補充,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
關鍵詞
實證研究 定性研究 定量研究 個案研究 文獻研究 紮根理論
目次
一、法律實證研究的目的
二、法律實證研究的要素
三、法律實證研究的類型
結語
實證研究是指研究者本著求實、求真的精神,從客觀事實出發,在收集獲取大量經驗數據的基礎上,運用演繹或歸納的邏輯方法,驗證或總結理論,從而揭示社會現象本質屬性和發展規律的科研活動。與思辨研究和規範研究不同,實證研究以社會經驗事實材料為基礎,因此也被稱為經驗研究。實證研究研究的是真實的社會世界,其只做事實判斷,而不做價值判斷;只關注社會事實「是什麼」,而不關注社會事實「應該是什麼」。學者們將實證研究方法移植到法學研究中來,便產生了法律實證研究。最近20年來,法律實證研究的異軍突起是國內法學研究較為重大和引人注目的事件。目前,實證研究、法教義學、比較法學業已成為新時期中國法學研究的三大基本樣態。中國的法律實證研究隊伍不斷壯大,研究議題不斷拓展,研究方法也不斷豐富,每年都有大量的研究文獻問世。但中國的法律實證研究也面臨著內部紛爭、外部批評和地位不明等問題,因此,仍然有加強其基礎理論研究的必要。筆者擬結合目前學界的研究實踐來探討法律實證研究的相關基礎理論,而任何學科的理論體系都是由其核心範疇構建起來的,因此,基礎理論研究應當從其核心範疇研究開始。受篇幅所限,筆者僅討論法律實證研究的目的、要素和類型三個範疇。
一、法律實證研究的目的
在現代漢語中,目的是指「想要達到的地點或境地」或者「想要得到的結果」。目的不僅是日常生活用語,而且也是一個哲學範疇,其是指主體通過有意識的活動所追求的對象或結果。實證研究的目的總體上講就是「求真」,即追求真理。實證研究存在兩種不同的取向,即政策導向和理論導向,二者的目的不完全相同。「政策導向研究的目的是報告或者理解公眾政策和社會政策過程的一個或多個方面,包括決策以及政策制定、實施和評估。」政策導向的實證研究意在解決實踐中的現實問題,因此也被稱為問題導向的研究。而理論導向的實證研究的目的是驗證(證明或證偽)某一個理論,或者建構一個新的理論。因此,大致可以將法律實證研究的目的分為提供對策、驗證理論和創造理論三種。
(一)提供對策
法學是一門經世致用的學科,人們研究法學就是希望解決社會現實問題。而部分學者之所以放棄思辨和規範研究方法,轉而選擇實證研究方法,是因為他們認為實證研究在解決現實問題上更為有效、更加科學。為解決現實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問題提供對策,是目前國內絕大多數實證研究最基本的目的。
這種以現實問題為導向的實證研究論著一般包括兩大部分:一是事實和問題部分。研究者用經驗材料來呈現和還原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與違法等的基本事實情況,揭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其中,「書本上的法」與「行動中的法」的差距研究是其常見的主題之一。例如,有學者說「進行實證研究的目的是調查仲裁執行制度在國內的實際運行情況」,也有學者說「本實證研究的目的是考察普通累犯情節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究竟如何影響具體個案的量刑活動」。只有弄清基本事實,才有可能發現和揭示出真正的問題。二是對策部分。研究者在分析現實問題成因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思路和具體措施)。對策導向或者說問題導向的實證研究,都包括這兩部分的內容。例如,有學者在其文章中寫道:「實證研究的目的主要在於發現問題,所以我們課題組還從數據的角度關注了這292起案件在各個方面的細節問題。同時,我們也關注著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案,所以我們也要在這個方面做出努力。」澄清事實、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是其研究預設的基本目標。另有學者明確地指出「做實證研究的目的在於發現問題,並力求找到解決問題的科學方法」 。而最近一位年輕的研究者直截了當地說:「本文立足於C市基層法院年終受理案件的具體情況,通過實證研究的方法找出問題、分析原因、尋求對策。」也有少數學者的文章的階段性研究目的只是為了澄清事實,並沒有打算提供問題的解決之道。但是,其講事實、揭示問題的用意最終還是為了解決問題。
這類論文的結構通常是按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來安排的。學者們進行這類研究的目的很明確,就是希望為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等提供智力支持,希望其研究能影響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活動。這類研究的基本內容就是揭示和描述問題、分析問題、提出建議和對策,以獻計獻策為己任,而較少涉及理論預設和理論解釋,其主要是運用現有確定性的理論知識來解決國家法制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難題。這類研究有經驗問題、有變量、有數據、有統計、有發現,但缺乏理論創新。這種對策性、應用性研究門檻較低,但實際運用價值卻極廣,在目前國內部門法的研究中十分盛行,佔到了其中的絕大多數,這種狀況未來也不太可能改變。此類研究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但是其缺點很明顯,那就是理論性不足,缺乏知識增量,對學科知識的貢獻度較小。通常不出三五年,絕大多數所謂的研究成果就變成了廢紙一堆:數據過時了,原來的問題已變化或者不存在,再沒有讀者問津。當然,其中少數數據豐富、材料紮實的作品,如果能記錄和保存一個時代的法制印跡,在未來則會具有一定的史料價值。
(二)驗證理論
社會理論的真理性是可檢驗的,要麼可以證實,要麼可以證偽。作為社會學的創始人,孔德當初將自然科學法則引入社會研究創立科學的社會學,希望打造像自然科學那樣可驗證的社會科學。在孔德看來,科學研究的目的就是證實理論,驗證理論正是實證研究最一般的目的。能夠較好地驗證理論的真偽,正是實證研究相較於思辨研究和規範研究的優勢所在。
對策導向的實證研究通常只是運用成熟的理論知識來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因此,一般不涉及理論驗證的問題。而理論導向的實證研究都會涉及理論,證明或證偽理論正是其最常規的目標。對此,有學者闡釋說「實證的核心在於檢驗而不在於應用」。在實證研究過程中,經驗數據、文獻和方法等常常都是圍繞著驗證理論而展開的,是為驗證理論而服務的。有學者明確指出,其「實證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從經驗調查中去驗證這些基本理論假設」。
在目前國內的法律實證研究中,理論導向的研究還是少見的,其還處於提倡、探索和起步的階段。最近有學者呼籲:「法學實證研究的工作重心應當轉向檢驗競爭性的理論假設,即通過數據分析進行理論證偽,實現突破性理論創新,促進法學研究的發展。」這一意見無疑是正確的,其正是中國法律實證研究未來努力的方向所在,法律實證研究就應該提出實然的假說,並運用數據來檢驗假說。
(三)創造理論
創造理論是實證研究的最高境界、最高目的。但長期以來,許多人都認為創造新理論是規範研究或者思辨研究,實證研究只是驗證理論,而不能創造新的理論。例如,有學者說:「實證研究的目的是驗證理論,並不能推出新理論。」 「實證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發現事實,並在事實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對理論進行檢驗,但並不刻意追求普遍意義上的結論,研究結論一般只作為經驗上的積累。」 這樣的看法當然是有失偏頗的,只看到了實證研究的部分事實,而不是全部事實,事實上,真正一流的實證研究一定是以創造新理論為目的的。有學者明確指出,「實證研究的目的是構建科學理論」。
人們通常認為定量研究長於驗證理論,而定性研究長於創造理論,特別是定性研究中的紮根理論,搭建了連接實證研究與理論建構之間的橋梁。學者們運用深度訪談生成文本性資料,然後運用紮根理論對個體經驗進行比較、辨析,從而形成概念、範疇,以此為基礎構建起反映現實生活的社會理論。判定一項研究是否發明了原創性的理論,就是看其是否提出了嶄新的概念和命題,沒有新的概念和命題就沒有新的理論。
創造理論當然是困難的,美國有學者指出,「自1990年代至今,美國法律社會學界產生了大量實證研究成果,但在理論上卻少有突破」。 目前,國內學者堅持理論研究導向,將原創性理論(特別是中層以上的理論)作為學術追求的,也是罕見的。不過,令人欣慰的是,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田野實證研究的目的或歸宿是理論,一種涵蓋個別與特殊的一般意義或普遍意義的理論」 。法律實證研究方面,早就有學者認識到對某種法律制度的運行狀況予以評估並提出政策性建議並非法律實證研究的唯一目的,法律實證研究還需要對經驗材料和事實進行整理、提煉和加工,從而使原來片段零散或缺乏體系性的認識上升到一般理論框架的高度。 近年,如何從法律經驗現象中抽取理論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個別學者對此進行了探討。例如,陳柏峰就提出了一條「經驗現象—因果關係—事理—法理」的理論概括路線。雖然這些討論大多缺乏專業性的哲學指導,但是其積極意義是不容忽視的。
二、法律實證研究的要素
在現代漢語中,要素是指「構成事物的必要因素」,要素對於事物而言是不可或缺的。關於實證研究的要素,學界早有討論,存在多種說法。例如,有學者提出實證分析由程序、經驗、量化三個基本要素構成。有學者稱法律實證研究應當包括兩個環節:一是獲取經驗事實,一是對經驗事實進行分析。也有學者指出實證研究包括論題、文獻、論據與結論四個要素。站在不同的角度,基於不同的考量,對於實證研究的要素可以作出不同的歸納和概括,關於實證研究的要素不應該只存在一種標準答案。在借鑑和吸收這些先行研究成果,同時結合研究實踐的基礎之上,筆者提出問題、方法、數據和理論「四要素說」,下面就分別對這四個要素做一簡要的介紹。
(一)問題
解決問題是學術研究的基本目的,與工作研究不同的是,學術研究要解決的主要是學術問題而非實踐問題。一個實踐問題只有經過抽象、概括、提煉和轉換,與學理脈絡掛上鉤,最終變換成為一個理論問題才能進入學術的場域。對此,法律實證研究也不例外。前面提及的以提供對策為目的的法律實證研究,實際只是入門級的研究,其知識增量和學術貢獻度十分有限,但是這種研究由於具備廣闊的現實需求,因而有存在的合理性。問題是學術研究的靈魂,問題的價值和段位決定了研究的價值和段位。沒有好的問題就沒有好的研究,也不可能產生好的學術成果。問題是法律實證研究不可或缺的要素,任何法律實證研究都不應該缺失問題這一要素。
科學研究應當以問題為中心,問題不但是評判法律實證研究價值的依據,而且對法律實證研究本身也有指導作用。一是問題可為研究提供思路。問題確定了,研究的方案就確定了,研究所需要的知識和方法就確定了,即「問題決定知識,問題決定方法」,而不是相反。二是問題為研究資料的收集指明了方向。問題確定了,資料收集的範圍和方向就確定了,所以問題可為研究工作的展開提供具體的指引。三是問題具有聚光燈作用,使研究者的注意力獲得聚焦點。四是問題決定了研究成果的提綱和結構。問題明確了,通常論著的提綱就確定了,因為提綱不過是問題自身邏輯的展開。
發現一個有價值的學術問題十分不易。真正的好問題都來源於困惑,包括實踐中的困惑和理論上的困惑。當現象缺乏理論解釋,或者理論解釋不了現實,理論與實踐相分離,困惑就產生了。但這個時候的問題,通常還是模糊的、若隱若現的,需進一步概括、提煉,使其變得具體和清晰起來,然後在此基礎上形成概念,並使其與理論脈絡掛上鉤,最終用清晰的理論語言將其表述出來,如此,學術意義上的問題才算誕生。
目前,國內的法律實證研究文獻一般都不缺乏問題這個要素。只是描述性問題相對較多,而解釋性、意釋性問題相對較少;應用層面的問題較多,而理論層面的問題較少;客觀事實、統計分布和因果關係的問題相對較多,而意義、本質性和因果過程的問題相對較少。要改變這種狀況是有難度的,對此,法律實證研究的一條可能路徑就是與法教義學分享問題,將法教義學的規範性問題作為自身研究的問題,這樣既可提升法律實證研究成果的運用價值,也可增強與法教義學的交流和對話。
(二)方法
研究方法是為達致一定研究目的而採取的步驟和手段,是完成一項研究的具體工具、技術或流程。實證是社會學科通向科學的門徑,而開啟這一門徑的則是各種具體的方法,所以方法是實證研究不可或缺的要素。在通常的情況下,思辨研究和規範研究不需要專門交代自身的研究方法,然而實證研究則必須說明所採取的具體研究方法,因而許多法律實證研究的論著都會用一定的篇幅來介紹研究的方法。如此做的目的很簡單,就是想使讀者對自己所使用的數據的信度和效度產生堅實的信心。如果對其表示懷疑,可採取同樣的方法進行重複收集,對其加以驗證。除了數據的收集,數據的分析也是實證研究方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特別是定量研究,其數據的分析通常會依賴專業的統計分析量表和軟體,其可靠性已經被前人所一再證實,研究者只需證明自己的操作和使用方法得當即可。實證研究方法(特別是定量的研究方法)之所以被稱為一種科學的方法,就是因為其研究過程通常是清晰可見的,是可複製和可驗證的。關於各類具體研究方法,本文第三部分會詳加討論。
(三)數據
實證研究與規範研究、思辨研究最大的區別,在於其結論建立於經驗數據的基礎上,即實證研究依靠客觀的經驗數據來支撐研究的結論和觀點。任何一項實證研究都離不開數據,若缺失數據,實證研究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就無從保障。數據對於法律實證研究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首先表現在數據決定了法律實證研究的選題,「選題跟著數據走,而不是數據隨著選題來」,一個學者是否有資格、有條件研究某一個對象某一個主題,取決於其是否有能力有條件收集到相關數據。沒有數據,研究者就將面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困境。實證研究這種「看數據吃飯」的特點決定了一個學者能否從事和完成某一項研究帶有了幾分機緣性,研究機會常常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其次,實證研究的方法正是圍繞著數據而展開的,研究方法無非就是用來收集和分析數據的,離開了數據,實證研究方法就失去了依託。因此,數據是實證研究必不可少的要素。
法律實證研究的數據包括數量化的和非數量化的。通常而言,定量研究使用的數據是數量化的,而定性研究使用的數據是非數量化的。信度和效度是對實證研究數據的兩個基本要求,既可信又有效的數據才是最好的數據,這樣的數據才能給予研究結論以最大的支撐。不同實證研究方法獲取的數據,其信度和效度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實地研究數據不如統計調查的信度高,統計調查數據的效度不如實地研究的高,實驗法獲取的數據信度和效度受「幹擾」因素影響較大,文獻分析方法雖不存在幹擾,但資料的信度需要加以考證。
對於一個實證研究者而言,其需要具備兩種基本能力:獲取數據的能力與分析和解讀數據信息的能力。獲取數據的能力,是指不但要知道研究所需要的數據存在於什麼地方,而且要知道採取何種方法可以獲得相關數據。分析和解讀數據信息的能力,是指具備從數據中讀取信息的能力,特別是讀取那種常人熟視無睹、不易覺察的信息的能力,並在此基礎上準確深刻地理解數據的意涵。而掌握相關的理論分析工具,對相關事物有深入細緻的了解,是能夠正確分析和讀取相關數據信息的基礎和前提。之所以強調實證研究者的親歷性,正是因為如果缺乏親歷性,通常會導致研究者不能真正理解數據的含義,在數據面前是個「睜眼瞎」,從而不能從數據中提煉出相關的理論意涵。因此,親曆本身不是目的,也不是正確研究的標準。是否需要親歷,取決於研究者對研究對象是否了解,是否能夠理解其所掌握的數據。如果不能,那麼,親歷就是必要的。一言以蔽之,「實證法律研究中數據的收集、分析與應用是關鍵與核心所在」。
就國內目前的法律實證研究而言,數據方面主要存在如下幾個問題:一是數據獲取困難。有些領域,因政策所限而不能深入調查;部分檔案,因沒有解禁而無法查閱;部分當事人不願意配合訪談和調查。這些現象的存在,最終使學者們對諸如冤案等話題難以展開深入全面的實證研究。雖然有了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網絡平臺,但是,數據普遍不足仍然是當下國內法律實證研究所面臨的一個基本現實,許多實證研究文獻都沒有達到數據的飽和。二是數據的信度堪憂,部分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常常令人生疑。三是對數據的分析和解讀不深入不透徹,存在糟蹋數據的現象。經驗數據的缺乏與經驗數據的糟蹋浪費,在當下國內的學術研究中常常並存。
(四)理論
社會科學的理論是指人們根據實踐經驗概括出來的關於社會的知識性的系統結論。其價值主要體現在解釋和預測上。解釋力越強、預測越準的理論,其價值就越大。
理論對於法律實證研究而言,存在三個方面的價值和意義:首先,理論是實證研究問題意識的重要來源。通常學者們研究一個法律現象,無非由於其缺乏理論解釋,或者現有理論解釋不通,或者其與現有理論存在矛盾。當然,除了那些對各種理論學說十分熟悉的資深學者外,發現現象與理論之間的背離需要經歷一番艱辛的研究工作,其本身就是一項重要的研究成果。法律實證研究能與法教義學有機結合,彼此分享對方的問題意識,增強溝通和對話,是未來一段時間內可欲求的目標。其次,理論是分析實證數據的工具,數據的解讀和分析離不開理論工具。研究者對數據進行闡釋,將其潛在的理論意蘊解讀並呈現出來。在這個過程中,研究者也離不開相關理論分析工具。所以研究者的知識儲備越多、掌握的理論分析工具越多,越有利於順利地開展實證研究。在實證研究過程中,必須將理論與經驗數據有機結合起來。對此,即使是對策性研究也不能例外。最後,驗證和發明新的理論正是理論導向型實證研究的基本目的。因此,理論也是法律實證研究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目前國內的法律實證研究存在的較大的問題是,缺少理論追求,理論自覺性不高。多年前有學者曾批評說,「中國目前聲稱為實證研究的法學文獻,絕大部分只能算是調查報告,就事論事,幾乎沒有理論貢獻」。近些年通過學者們的努力,情況有所改善,但整體而言仍然沒有根本改觀,特別是部門法學的研究者通常過分關注具體制度問題,而忽略了對理論問題的思考,研究的最終落腳點僅僅停留在制度完善的對策上。
三、法律實證研究的類型
分類是認識事物最基本的邏輯方法,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將實證研究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在眾多的分類中,影響最大的是以數據收集方式和數據能否量化為標準的分類:將實證研究分為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兩種類型。與此相應,法律實證研究也存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兩種類型。
(一)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是以經驗主義的哲學為指導,依靠數量化的數據來組織和總結研究結果的實證研究方法,包括實驗方法和非實驗方法兩種形式。實驗的方法又包括實地實驗和實驗室實驗,其主要通過自填式問卷、結構式訪問、結構式觀察和量表測量等方式來收集數據;而非實驗方法通常指調查研究方法,其主要通過統計報表、自填式問卷、結構式訪問等方式來收集數據。
理解定量研究,需要把握三個重要概念。一是總體。總體是研究者進行分析單位的全集。具體來說,分析單位可以是個人、社會群體、社會組織、社會產物等。總體的數量可能是確定的,也可能是不確定的。任何一項定量研究,都要先確定一個研究的總體。二是樣本。樣本是總體的要素或成員的一個子集。研究者希望把握總體的規律,但是,其又不可能收集到整個總體的數據,退而求其次,只好選擇總體的部分樣本來收集數據,希望通過研究樣本而探知總體。因此,樣本的量越大越好,最理想的狀態就是全樣本,因為完全歸納的結論是最可靠的。同時,定量研究的樣本必須具有代表性,而且代表性越高越好。三是統計。統計是指對某一現象有關的數據進行搜集、整理、計算和分析的活動。無論採取哪種定量研究方法都離不開統計。在調查研究中,需要運用統計抽樣理論來收集數據,然後,運用描述性統計分析來分析樣本數據,最後運用統計推論獲得從樣本數據到整個總體的一般推論。在實驗研究中,需要運用隨機化方法分配受試者到實驗組和對照組,接著運用描述性統計分析去分析實驗數據,最後根據相關分析作出關於總體的一般推論。
定量研究的目的是檢驗研究者提出的假設,藉此來證明或證偽某一理論或者事實陳述。定量研究也使用理論概念,不過其通常是以不同的變量的形式來表達,其理論的內容主要是關於因果關係的,並且通常是運用演繹的方式。定量研究的分析是通過統計圖表進行的,討論它們所呈現的內容是如何與假設產生聯繫的。定量研究的科學性主要表現在其流程是標準化的,數據的量度是標準化的,可以重複,可以驗證。假如說定性研究意在創新,故其存在摸索的過程,研究的進展視情況而定,那麼,定量研究就完全是按照標準化的程式進行,定量研究的整個過程通常包括如下步驟:確定調查總體、選取樣本、設計研究工具(問卷調查表、訪談或者測試)、實施研究、分析資料、驗證假設、形成結論、完成報告或論文。而且定量研究的報告或論文的撰寫通常也具有固定的模式,有學者觀察國際一流社會科學雜誌之範文,發現這些文章雖然存在差異,但是都存在類似的結構,在邏輯上均由問題、文獻、假設、測量、數據、方法、分析、結論八個部分組成,並將其稱為「洋八股」。「正是由於具有這種研究程序上的系統性、固定性和結構性,因而定量研究不僅相對來說更便於學習和檢驗,同時也更加便於進行研究的複製。」因此,與主要依靠研究者自己悟的定性研究相比,定量研究更容易入門。初學者一旦掌握了定量研究的套路,就可終身受益。與此相應,評審定量研究的論文,審稿人通常十分重視研究的科學性和規範性,評審常常緊緊圍繞著文獻的回顧是否全面準確、理論假設是否合理、模型運用是否合適、數據是否可信和有效、數據分析是否正確、根據數據是否可得出最終的結論等關鍵問題展開。因此,定量研究更容易開展學術交流和對話,更容易形成學術圈和共同體。但這一切並不意味著隨隨便便就能做好定量研究,事實上優秀的定量研究作品仍然較少。
定量研究方法目前已成為國內法律實證研究的主流,幾年前就有學者觀察發現中國社科法學研究正在發生學術轉向,越來越重視定量研究方法,而將定性研究方法逐漸邊緣化。可以預見,伴隨著國家大數據戰略的深入推進,各種大數據獲取的便利,法律定量研究將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未來中國法學定量研究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尋求突破:一是不斷擴大數據來源,拓展研究的對象和主題;二是提升數據的信度和效度;三是不斷開發新的統計分析工具,要從對樣本進行描述性的初等統計分析精進到運用複雜的統計學知識、建立數學模型,對所設置的變量進行回歸分析的高等統計分析,以此不斷提升研究的質量和科學性。
(二)定性研究
定性研究於20世紀初在人類學、社會學、心理學、民俗學等學科中興起,是指「在自然環境下,使用實地體驗、開放型訪談、參與型和非參與型觀察、文獻分析、個案調查等方法對社會現象進行深入細緻和長期的研究」。定性研究是理解社會現象意義和屬性的研究,之所以也是實證研究,是因為其也屬於經驗研究,是從經驗事實和經驗材料中去發掘事實的真相、揭示事物蘊含的意義,不同於思辨研究和規範研究。
「定性研究」,也常被人稱為「質性研究」「質化研究」「質的研究」。之所以存在眾多的表達,是因為翻譯者和使用者的語言表達習慣存在差異。定性研究並非一種單一的方法,它是眾多方法的一個集合,其本身還包含眾多的方法類型,不同的學者對其有不同的歸納和概括。但是,實地研究、文本研究、個案研究、紮根理論研究、行動研究,是公認的五種定性研究方法。不同的定性研究方法在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和具體操作方法上均存在重大差異。
實地研究是最常見的定性研究方法,「深入實地」是其突出的特徵,具體來說包括觀察、訪談、民族志和參與觀察等。實地研究在法律實證研究中也有運用,其中,訪談方法的使用較為廣泛,研究成果相對較多。但總體上講,與人類學和社會學相比,實地研究在法律實證研究中的運用率是偏低的,這可能是因為實地研究對法學家們來說收集數據的機會成本太高,而採取思辨或規範的研究則更加省時省力。另外,法學研究即使採用實地研究,也常變形走樣,諸如走馬觀花式的觀察、用座談代替訪談之類的做法,在現實中十分常見。行動研究以「影響和幹預社會實踐」為特徵,是深受歡迎的一種應用研究方法,在社會上具有巨大的需求,諸如各類法律人的行動策略就是十分誘人的話題,應用前景十分廣泛。但是,目前國內相關的研究成果卻不多,還處於探索和起步階段。在此,筆者只著重闡述個案研究、文本研究和紮根理論研究三種定性研究方法。
1. 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又稱案例研究,是指對特定現象的一個或幾個案例在較長時間裡進行連續調查,在深入理解相關個案內部的關係和過程等的基礎上揭示其蘊含的價值和意義,從而最終走出個案,獲得超越個案的理論。個案研究,通常包括內在的案例研究(包括人物傳記、項目評估、臨床診斷等)、工具性案例研究、多個案例研究三種類型。個案研究既可用於檢驗理論,也可用於建構理論,是定性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方法之一。
個案研究中的個案必須是單一的實體,且邊界必須明確。作為個案研究的實體大則可以是一個社區(當個案研究的研究對象是社區時,其即為社區研究)、一場運動,小則可以具體到一個人、一件事。原則上,個案研究中的個案是研究者精心挑選的,但有時受現實條件的限制,例如,研究任務是上級指派的,或者研究對象是唯一的機會,在這樣的情況下,研究者事實上就沒得選。
個案研究能以整體的視角,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深入個案的所有細節,精細地呈現自然情境的個案中人物之間的關係和事件的具體過程。因此,與宏觀研究相比,個案研究生動細膩,優秀的個案研究作品常常具有極強的可讀性,堪比優美的文學作品。當然,個案研究也存在自身的難題:一是個案研究的情境不容易進入,研究者需要保護被研究者的隱私、避免破壞他人正常生活等;二是個案的邊界不容易界定,在材料的取捨上面臨一些難題;三是個案研究的研究成果面臨推廣的難題,許多研究成果事實上都不能推廣,不能達成從特殊到普遍、從個別到一般的理想目標。
個案研究者始終面臨諸如「個案有多大的代表性」「個案的結論是否僅僅在其所屬的特定環境中才適用」「個案研究能否得出一般性的結論」之類的追問,而且必須正視這些質疑,並給出令人滿意的回應,否則,個案研究的合理性基礎是不牢固的。
實際上,個案研究的個案並不是總體中的樣本,個案不應該被作為整體的一部分來代表和揭示整體,個案並不需要具備什麼代表性。如果個案具有代表性(例如是種類物),那只是一種偶然的巧合。個案真正需要具備的是典型性、極端性和反常性,個案必須擁有突出的特徵,個案的推廣是分析性的推廣而非統計性的推廣。因此,個案研究的代表性問題是一個虛假的問題。而關於如何走出個案,近百年來,人類學進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先後出現了超越個案的概括、個案中的概括、分析性概括以及擴展個案方法四種處理方式。其中,格爾茲的「在個案中進行概括」,不再追求個案的代表性,而是追求個案特徵的代表性,令人耳目一新。而擴展個案方法將個案與其置身其間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宏觀社會背景勾連起來,讓人看到了個案研究在溝通微觀世界與宏觀理論之間的巨大潛力,這極大地提升了人們對個案研究的信心。
但是,定量研究的強勢以及政府決策部門的需求,導致了對個案研究代表性的內在需求與刻意追求,代表性仍然是法學個案研究者在挑選個案時刻意追求的一個目標。研究者均希望自己正在從事的是類似於「解剖麻雀」的工作,最終能夠形成從特殊到普遍、從個別到一般的結論。這種「超越個案的概括」的努力已經被人類學的發展證明是存在問題的,但鑑於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高度同構性,每一個法制個案確實都有可能是一隻具有代表性的「麻雀」。
但在國內的法律實證研究中,優秀的個案研究並不多見。個案研究往往只是引出話題或者作為論證的材料而已,研究者並不在意個案本身,更不用說去揭示個案特徵上的代表性,試圖通過個案研究來進行驗證理論和進行理論創造的實例也相對較少。因此,大多數研究成果都將隨著相關法制問題的解決與遺忘而不再有人問津。
2. 文本研究
為了與深入實地的實證研究相區別,學者們提出了文本研究這一概念(也稱之為文獻研究)。文本研究以「專注於文本」為特徵,以文本作為研究數據的實證研究方法,同時其本身也是一系列方法的集合,包括話語分析、敘事分析、談話分析、歷史-比較分析等具體形式。文本研究的文本來源十分駁雜,既可以是公開發行的報刊和圖書、裝訂成冊的檔案、私人日記、各類私文書,也可以是通過訪談獲取的各類文字記錄資料,還可以是各類網絡民族志的文字材料。與實地研究相比,文本研究的成本相對較小,通常不需要大規模的學術團隊,一個研究者單槍匹馬就可完成相關研究,因此,其歷來為學者們所重視。但是,在目前國內的法律實證研究中,與個案研究相比,純粹的文本研究更為小眾。雖然文獻分析的方法在法學研究中使用較廣,基本上人人都在使用,但完全純粹的文獻研究案例在國內卻並不多見。劉思達對《民主與法制》「法律顧問」欄目1979—2003年的2077個案例的研究,筆者依靠史料對改革開放過程中人民司法傳統命運變遷等進行的研究,以及劉忠對法院院長產生和中國法院編制變遷的研究等,是目前可見的相對典型的純文獻研究的案例。
3. 紮根理論研究
紮根理論以「建立理論為目標」,其「核心關懷是彌合理論研究與經驗研究之間的鴻溝」,以克服和消除理論研究與經驗研究間的二元對立局面。假如說傳統的定性研究重在驗證理論,那麼,紮根理論研究者的目的則是發明新的理論,從經驗事實中抽象出新的概念和理論。研究者通過訪談、查詢文獻等方式收集第一手數據,對數據按照一定程序進行編碼,抽取概念,最後歸納出核心範疇,形成理論。紮根理論自產生以來,在美國社會科學界產生了廣泛影響,並且不斷迭代更新。1999年,陳向明將其介紹到中國,在國內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目前,各門社會科學均有關於紮根理論研究的文獻問世,研究主題涉及眾多領域,中國知網已收錄了數十篇運用紮根理論研究法律現象的文獻,個別文章已刊發於法學類的核心期刊。但從整體上講,紮根理論在國內法學研究中的運用還偏少,學術積累不多,基本上還處於探索狀態。真正的紮根理論研究,其核心並不是諸如編碼和撰寫備忘等,而是資料和理論的飽和:收集到足夠的第一手數據,從數據中發現問題,從數據中歸納出結論和觀點。問題不是研究者預設的,而是直接來源於數據本身;理論概念也不是外在的,而是從數據中水到渠成地歸納與提煉出來的。紮根理論最大的弱點是,其方法和研究步驟可教,但理論的敏感性卻不可教,只能靠研究者自己去悟,所以事實上這是一種嚴重依賴天賦的研究方法。不過,作為一種以發明和創造嶄新理論為抱負的研究策略,紮根理論在未來中國的法律實證研究中應有廣闊的運用前景。
(三)定量與定性研究的關係
定量研究適合用於驗證理論的場合,而定性研究既可用於驗證理論,也可用於創造新的理論。如果說定量研究有較成熟的標準化程式,顯得很科學;那麼定性研究則相反,一切都是待定的,沒有任何固定的路線圖可供研究者使用。在整個研究過程中,需要研究者隨時靈機應變,其不可複製,帶有更多的藝術性。如果說定量研究方法是最重要的,那麼定性研究最重要的則是研究者本身。定性研究是「以研究者自身作為研究工具」的研究,研究結論的可靠性、研究成果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研究者本人的道德品質、學識和能力。如果說定量研究的論文結構基本上是千篇一律的,具有統一的模式,那麼,定性研究的論文的結構則各不相同,不存在任何統一的模式,行文和表達都極具個性化。這給定性研究的論文的發表帶來了很大的麻煩,許多定性研究的論文都難通過同行專家的評審。
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各有優長和鮮明特色,大多數學者都只擅長其一,同時精通二者的並不多,因此就產生了一個對二者如何進行取捨的問題。目前「互補論」已經成為學者們的共識。對於每一個具體研究項目而言,定量和定性的混合和互補才是常態,因為絕對純粹的定量研究或定性研究是罕見的,實踐中總是定量研究中有定性,定性研究中有定量。對於一個具體的研究,定量和定性只存在誰主誰輔的問題。關於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主輔問題,目前存在兩種主張和實踐。一是主張定性研究為主、定量研究為輔。劉思達是這方面最重要的代表。他旗幟鮮明地提出,「中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應該以定性方法為主、定量方法為輔」,此後又進一步闡述這一立場和主張。劉思達本人的博士學位論文《割據的邏輯: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生態分析》實踐了他的這一主張。定性研究(特別是文獻研究)不需要高昂的研究經費和龐大的研究團隊,就此而言,確實是青年學者和尚未畢業的學生們的最佳選擇。但也必須承認,定性研究對研究者的天賦、學識、能力和品質的要求較高,事實上是門檻很高的研究方法,其成功概率恐不會太高。定性研究更容易展現一個學者的個性和才華,這正是蘇力、賀欣、劉思達等學者鍾愛它的原因。二是主張定量研究為主、定性研究為輔。目前,國內每年發表的法律實證研究論文多數屬於此類,因此事實上這才是中國法律實證研究的主流。而伴隨著對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結合的深入探討和實踐,目前學界已產生了一種新的研究方法類型——混合研究方法。對於定量和定性究竟應當如何混合,社會學學界學者們已經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其值得法律實證研究者借鑑。
對於每一位研究者而言,理想的狀態是能同時精通定量和定性研究。如試圖創造新的理論、提出新的概念和命題,就主要使用定性的研究方法;如想驗證自己或別人的理論(概念和命題),就主要採用定量的研究方法。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來分別解決不同性質的問題,如此就能既可在一個具體項目的研究過程中混合使用二者,也可在不同的研究項目中輪流使用,從而獲得更多的學術自由。
結語
與規範研究和思辨研究相比,實證研究具有獨特的優勢,它更可能使法學變成一門真正意義上的科學。實證研究可以較好地縮短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距離,因此,其是實現理論聯繫實際的較好選擇。在這個意義上講,「實證強則法學強」是成立的。近年中國的法律實證研究在從業人員、研究領域、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進步,但相關的基礎理論研究還是較為薄弱的,還存在一些不必要的誤解和爭議;同時,目標明確、要素完備、方法得當、行文規範的典範性研究成果還不多見,因此還有對法律實證研究的一些核心範疇略做探討的必要。今後應當更多鼓勵和提倡以驗證理論和創造理論為目的的法律實證研究。一項完備的法律實證研究應當包含問題、方法、數據和理論等諸要素。法律實證研究包含定量和定性兩種基本的類型,它們各有優劣,互相補充,充分發揮它們各自的優勢才是理性的選擇。
雖然實證研究有自身的優勢,但是,實證研究方法也不是萬能的。不是所有問題都適合採取實證的研究方法,不是所有問題都需要實證研究,不是所有問題都能進行實證研究,更不能說實證就是最科學的研究方法。實證研究也具有自身的短板和局限。數據獲取困難始終是法律實證研究的瓶頸,這導致了許多問題都無法進行實證研究。實證研究號稱科學,但其所使用的無非歸納、演繹等形式邏輯而已,它們遠不及分析綜合辯證邏輯高明和科學。時常看到的那些試圖從經驗中抽象出所謂理論的作品,其認識論和方法論實際均還停留在培根時代的水平,而人類的認識論和邏輯學早就超越了培根的時代。同時,實證研究所得出的通常只是概率性質的科學命題,其解釋力和預測力常是很有限的,不能對其懷抱太高的期望。不同於自然現象,社會現象既有客觀的一面,也有主觀的一面,人去研究其就改變了。將社會現象等同於自然現象,用研究自然科學的方法路數去研究社會現象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在實證主義誕生之後不久便就產生了反實證主義,二者至今仍然結伴而行。因此,「如果不加分析地一味強調實證研究,忽視不同學科在研究對象上的差異,忽視對社會現象的本質把握,則實證研究必然變成瑣碎的現象主義和粗俗的經驗主義」。
而現實中用實證「包裝」法學、各種操作不當不規範的偽實證主義問題也是需要特別留意解決的。缺乏理論預設、數據獲取方法不科學、數據使用不當、違背學術倫理、統計分析不當等問題比實證研究本身的缺點所造成的後果更加嚴重。如何克服和杜絕各種偽實證研究是當下中國法律實證研究發展中最緊迫的課題之一。但是,與其空談方法,不如躬身踐行,做出好的研究樣板來。經典的方法一定是與經典的文本密不可分的,故與研討研究方法相比,中國法律實證研究最急需的事情就是儘快產生一大批堪稱典範的研究文本,以供後來者學習和模仿,從而形成自身的學術傳統。
責任編輯:鄧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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