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和加強黨內監督發言稿
2023-12-11 19:32:12 2
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為關係黨內生活的質量,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小編收集了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和加強黨內監督發言稿,歡迎閱讀。
第一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和加強黨內監督發言稿
嚴格的黨內生活,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是解決黨內存在問題、加強黨員幹部黨性鍛鍊的有效途徑,也是保持黨的團結統一、增強黨的生機活力的重要措施。一個領導班子強不強、有沒有戰鬥力,與黨內政治生活嚴不嚴格密切相關;一個黨員幹部黨性強不強、有沒有感召力,也同是否經受過嚴格的黨內生活鍛鍊密切相關。從領導幹部到普通黨員都嚴格按照黨章過組織生活,人人都在組織中,人人都在監督中,是各級黨組織始終保持強大凝聚力戰鬥力的根本原因。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展開以來,黨內政治生活得到明顯加強。但是,隨著社會環境和條件的變化,一些消極的東西不斷滲透到黨內政治生活中來,黨內生活不經常、不認真、不嚴肅的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黨組織軟弱渙散,政治性淡薄、原則性缺失、戰鬥性減弱,一些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游離於黨組織之外。有的好人主義盛行,民主生活會流於形式,批評和自我批評開展不起來,思想交鋒「你好我好」,甚至搞變相表揚、相互吹捧那一套;有的自由主義泛濫,把個人凌駕於黨組織之上,搞個人說了算,主要領導「一言堂」,班子其他成員「看臉色」,工作決策「一致通過」,出了問題集體負責,破壞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黨內政治生活庸俗化,破壞黨內風氣,腐蝕黨員幹部思想,削弱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損害黨的形象和事業。一些黨員幹部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與黨內政治生活不健全、不嚴格有很大關係。現在,我們正在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鬥爭,黨面臨許多新的考驗和挑戰。嚴格黨內政治生活,堅持從嚴治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和緊迫。如果沒有積極健康的黨內生活,必然無法打造一支過硬的先鋒隊伍,實現中國夢強軍夢就是一句空話。
小平同志指出,對黨內製度「要當作法律一樣堅決執行」。不論是歷史經驗,還是教育實踐活動,都表明一個共同的規律:黨的建設的成效來自從嚴要求、從嚴管理,黨內存在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嚴格黨內政治生活,要突出一個「嚴」字,制度要嚴、紀律要嚴、執行要嚴,對各種違法違紀現象毫不留情、決不手軟,依照法律法規嚴肅懲處,實行「零容忍」,真正使嚴格的黨內生活成為解決黨內自身問題的重要途徑。
嚴格黨內政治生活,領導幹部是關鍵。上行下效,源清流潔。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為關係黨內生活的質量,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領導幹部要堅持以上率下,帶頭貫徹民主集中制,帶頭強化監督約束,帶頭執行各項紀律,帶頭髮揚民主作風,生活在「一班人」之中,不凌駕於「一班人」之上;高人一籌,不高人一等;用好一票之權,不搞一人專斷,營造健康民主的黨內生活氛圍。
教育實踐活動有盡時,改進作風無窮期。我們要把教育實踐活動中好的經驗做法固化下來、形成制度,嚴格遵守《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若干規定》,在嚴格的黨內生活中反覆鍛鍊,堅強黨性,百鍊成鋼。
第二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和加強黨內監督發言稿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貫徹落實好這兩個條例,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嚴明黨的紀律,進一步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個條例的頒布施行是新時期我們黨的建設理論和實踐發展的重要成果。我們黨在加強自身建設中高度重視黨內監督工作,不斷完善黨內規章制度,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三代黨的領導人都對加強黨內監督和嚴明黨的紀律問題作過重要論述,黨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完備的制度。特別是近幾年來,各級黨組織不斷探索,積累了不少黨內監督的經驗。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並要求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
兩個條例對黨內監督和處分問題,作了細緻的詳盡的規定,儘管尚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但只要認真貫徹,仍能對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發揮積極的作用。特別是把兩條例公之於眾,使黨內監督和紀律處分能置於人民群眾的眾目睽睽之下,為貫徹執行提供了一個可靠的保證。
強化監督是維持黨的生機和活力的有效保證。一個執政黨,特別是像中國共產黨這樣掌握絕對權力的執政黨,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督措施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就不可避免地會腐敗叢生,最終導致被人民拋棄。一個時期以來,日益腐敗的現象已經引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加強監督、嚴肅處理違紀黨員,已成了刻不容緩的緊急任務,兩個條例的制定正是適應了形勢的這一需要。《監督條例》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監督條例》用了接近一半的篇幅來確立加強黨內監督和黨內民主的具體制度,如重要情況的通報和報告制度、黨委常委和紀委常委的述職述廉制度、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制度等等,為黨內監督和黨內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證。《處分條例》則是一個更有針對性的黨內法規,它針對十多年來到處滋生的各種各樣以權謀私的貪汙腐敗行為,和近幾年來頗為普遍的失職瀆職、侵犯人權的現象,做出了處分的具體規定,為懲治貪汙、遏止腐敗提供了法規的保證。在今後的黨內生活中,只要認真貫徹執行這兩個條例,就可以改善黨的形象,恢復並增強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把黨的領導提高到新的水平。
但是,兩個條例的有些規定卻無助於加強黨內監督和黨內民主。《監督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條把所謂「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和「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都列為必須處分的對象,而且列為具體分則的第一、二條。這樣做就必然會壓制黨內的不同聲音,阻礙黨的健康發展,助長黨內的專制之風。這是與發展黨內民主相牴觸的。作為一個共產黨員,在組織和行動上當然應該服從黨中央的決定,這是不言而喻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不能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中央的決定,即使通過前曾經廣泛徵求意見,而且是按照多數的意見做出的決定,但居於少數者在執行決定的同時,仍有權發表不同意見。服從多數和尊重少數是選舉和議事的民主原則的兩個側面,黨內民主也不例外。尊重少數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是黨內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只有允許發表不同意見,傾聽實踐的呼聲,才能檢驗決定是否完善,使決定更符合於人民的利益。
兩個條例都是防範性的黨內法規,一個防範於未來,一個處置於事後。而要從根本上保證黨的健康和生機,就必須改革黨的領導體制,加強黨內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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