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養媳」是什麼時候開始的?童養媳中的受害者!
2023-04-01 23:07:36 2
「童養媳」是什麼時候開始的?童養媳中的受害者!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著小編一起看一看。
對大多數人來說,未必見過童養媳,這對女孩子來說簡直就是人格和身體上的雙重摧殘。在本應該成長的年紀,卻成了別人家的媳婦,毫無權利可言。
第一次知道「童養媳」這個概念,是在很小的時候看一部叫做《婉君》的電視劇,當然那是一部言情劇,焦點絕不是在婉君身不由己的命運多麼可憐上。

《婉君》劇照
童養媳,也叫「待年媳」、 「養媳」,是由婆家養育的女嬰、幼女,等到成年後正式結婚,這種現象在清代尤為普遍。
宋朝時,上層社會就開始盛行童幼許婚。宋英宗高皇后少小時鞠養於皇宮中,英宗此時也在皇宮內,與皇后同年,仁宗謂「異日必以為配」,長大後二人遂成婚,生神宗(見《宋史·后妃傳》)。這種情況在同時期的金朝也一樣普遍,金世宗曾說:「朕四五歲時,與皇后定婚。」(見《金史·后妃傳》)
準確來說,我國古代並無童養媳的稱呼,但這種形式卻很早之前就出現過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實行的「媵制」,即女子出嫁時,尚年幼的妹妹與侄女隨同出嫁至夫家,妹妹與侄女長大後就做了夫君的妾。秦漢以後也有變相的做法,即帝王把貴戚之女自幼選進宮,成年後即為帝王嬪妃,若自己不喜歡,就賜予王室子弟為妻妾,這其實就是「童養媳」的一種表現形式。
《公羊傳》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諸侯不再娶。」意思是說,一國的諸侯娶他國的女子為妻時,嫁女方應有兩個同姓國派送的女子和男子去陪嫁,而且陪嫁的女子是「娣」,即妻子的女弟;陪嫁的男子是侄,即是兄長之子。諸侯可以一次性娶妻、媵、娣共九人,然後便不能再娶。
這些隨嫁的侄娣如滿十五歲以上的,「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如果這些侄娣不滿十五歲的,就等在父母國,年長後再送到夫家,如:「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婦者,待父母國也。婦人八歲備數,十五從嫡,二十承事君子。」我們所熟知的姐妹同嫁一夫的例子就是堯將自己的二女嫁給舜,《尸子》有「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即把娥皇與女英兩姐妹同時嫁給舜,娥皇是嫡妻,女英即是媵妾。
《羋月傳》中的羋月就是媵妾
童養媳的習俗真正的形成應該是從北宋開始,晁補之稱:「民間女幼,許嫁未行而養諸婿氏者,曰『養婦』。」(《雞肋集》卷六七)「息婦」這個稱謂到了宋代才出現,「息」字本是「養育生息」之意,後來變為「媳婦」。
宋代在婚姻論財和童幼許婚習俗的影響下,童養媳逐步流行,成為民間習俗。《元史·刑法志》載:「諸以童養未成婚男婦,轉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婦歸宗。不追聘財。」「童養婦」見於正式法律並成為社會問題,反映宋元之際童養媳業已成為社會習俗。
童養媳對於男家來說既省卻了一筆聘財,還增添了一個廉價勞動力;對於女家來說,不但解除了撫養的負擔,更無須為女兒長大後置辦嫁妝費力。這對於聘嫁費財的一般人,特別是貧苦人民來說,是一個解救的辦法。
然而,「養婦」一旦進入男家,便成了公婆虐使的對象,等待她們的往往都是起早摸黑,身心備受折磨,說是媳婦實為奴婢。世俗所謂童婚、餅親、娶小媳婦、小過門、定房等都指這種婚姻。童養媳又稱媳婦仔或小媳婦。這種婚姻使婦女地位更加低落,成為宋元以來摧殘婦女的一種野蠻、落後的婚姻形式。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家中出現生病的人或者男孩子先天有疾病,也會娶一些女孩子,意思是要「衝喜」,這也是童養媳的一種。
清代時,許多地方對於童養媳婚姻,都有約定俗成的一些規定,如女方無須陪送嫁妝。江南地區都有明文規定,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禮節錢,女家也不陪嫁妝。
其實,這種情況不限於江南地區,全國各地均有此等現象。如湖南《桂陽縣誌》卷四《風土》載:「近來無力婚嫁者,或血盆抱養,或數歲過門,禮物頗為簡易。」又如望江地區「抱童養媳很簡便,女家不陪妝奩,男家不送聘禮」。廣西《賀縣誌》第二編《社會·風俗》載:「至於童養媳,多由貧家子女無力婚嫁,就幼時為兒接婦,長始合巹。」江西《萬載縣誌》卷一《方輿·風俗》載:「又有童養媳,聘金、奩具皆省而為之。」四川《樂山縣誌》卷三《禮俗》載:「近或破產侈妝奩,農家利童婚,則鄙矣。」
童養媳婚姻中,男女雙方的家庭都不用為嫁妝頭疼,從小被人抱養到大,娘家人就不用再去操心嫁妝的事情。有些地方在童養媳「圓房」時,娘家會送一些嫁妝過去。如四川《萬源縣誌》卷五《教育門·禮俗》載:「至貧家養女四五歲,即由男家接去童養,為『接小媳婦』。待男女成年結婚時,母家始製備被蓋、箱籠等物送去,名曰『圓房』。」這時送去的被蓋、箱籠實際上只是象徵性的嫁妝,與「奢嫁」的嫁妝相較,那是天差地別了。
即便是象徵性的嫁妝,也只是個別地方才有的,很多地區都沒有這個說法。童養媳自抱到婆家那天起,她就是婆家的人了,死活都由婆家說了算。

《竇娥冤》中的竇娥也是童養媳受害者
童養媳在夫家多受婆婆的虐待,婆婆為了今後好使兒媳婦規規矩矩地侍候公婆,便想方設法制服她,打罵是家常便飯,並強迫幼女從事各種繁重的家務勞動,童養媳往往敢怒不敢言,身心默默承受著深深的痛苦。清代著名文人鄭板橋曾寫有一首同情童養媳、指責婆母的詩,題目叫作《姑惡》裡面說道:
小婦年十二,辭家事翁姑。......姑令雜作苦,持刀入中廚。......析薪縴手破,執熱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長大難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撻俱。五日無完衣,十日無完膚。吞聲向暗壁,啾唧微嘆籲。姑雲是詛咒,執杖持刀鉳。豈無父母來,洗淚飾歡娛。豈無兄弟問,忍痛稱姑劬。疤痕掩破襟,禿髮雲病疏。一言及姑惡,生命無須臾。
諷刺的是,元明清各代對指腹為婚、童婚等在律法上是禁止的。《元史·刑法志》載:「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明《戶令》載:「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清律沿用此令。然並卵,在民間這種現象仍然盛行,不能革除。
童養媳成為「習俗」以後,指腹婚、童婚借屍還魂等等惡俗,長期不衰。民國時期的貧苦人家,有男嬰往往託媒取他家女嬰歸而撫養,等待成年婚配,稱為「抱小媳婦」。甚至有些鄉村,尚未生子,往往依「插朵花兒待兒生」的觀念,抱童養媳入門,稱為「望郎媳」。這些落後婚姻習俗造成許多社會禍害。販賣人口者往往以童養為名,詐騙錢財,販賣女子,行為令人髮指。
直到新中國成立後,童養媳這種行為才真正得到了治理與遏制,真心希望這種現象徹底消失,不要再「死而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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