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彭宇案真相 彭宇案是怎麼回事?
2023-03-30 17:49:36
再談彭宇案真相,彭宇案是怎麼回事?十年之前的彭宇案曾引發來無數人的思考,之後關於老人摔倒該不該扶也是無數人討論爭議的一個熱點話題之一,彭宇案事件被誤讀放大產生的效果是嚴重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文再談彭宇案真相,再一次引起大眾的強烈反響,下面讓我們一起去看看。
再談彭宇案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文談彭宇案真相,稱彭宇案中,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
文章稱,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並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隔多年後,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此外,最高法文章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施救行為對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損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
彭宇案是怎麼回事?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跑向一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與26歲的小夥子彭宇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急於轉車的彭宇隨即將摔倒在地的徐壽蘭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之後,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彭宇,徐壽蘭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
彭宇表示無辜。他說,當天早晨3輛公交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後門下來。「一下車,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後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彭宇繼續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1.彭宇與老人是否相撞
2.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當天,老太徐壽蘭的代理律師表示: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但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而彭宇則表示不服此判決。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彭宇案的影響:
法院調查的原始證據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發生相撞的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據此判決的結果是適當和正確的,二審之前當事人達成庭前和解協議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審理中出現警方丟失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一審判決說理、表述不當等問題。雖然相關人員在事後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務建設仍刻不容緩。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對社會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導作用,要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司法裁判全過程。其次,對一些敏感性強、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應重視輿論引導,積極與媒體溝通,確保11報導客觀公正,防止出現背離事實真相的不當炒作,誤導公眾。
「彭宇案」在審理期間就出現了偏離事實真相的報導和輿情,但辦案單位並沒有足夠重視並對此進行正確引導,對判決之後可能出現的輿情也沒有充分的預計,當此案形成輿論熱點後,又缺乏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使得相關報導逐步偏離事實真相,最終形成判決結果與公眾認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保障熱點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係,實現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同時,要大力表彰社會道德楷模和先進典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引人向上、促進和諧的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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