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保存期限
2023-10-30 06:51:02
1、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15年,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財政總預算撥款憑證及其他會計憑證、農牧業稅結算憑證以及其他的會計憑證保管期限都是15年。
2、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3、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籤外籤名或者蓋章。
4、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5、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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