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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託人所承擔的法律義務(爭議解決信託受託人的謹慎義務)

2023-10-06 08:30:19 5

謹慎義務是信託受託人的核心義務之一,未盡到該義務造成委託人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信託法》對謹慎義務的規定較為概括抽象,實踐中不同類型的信託對謹慎義務的標準要求差異極大,信託受託人應避免履行謹慎義務但未達標準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13日,A資產管理公司與B信託公司籤訂信託合同。信託合同有效期兩年,信託類型為自益信託。合同約定,A公司作為委託人,將人民幣180,000,000元交由受託人B公司進行管理,用於購買C公司與D公司的應收帳款的收益權,應收帳款金額2.379億元。到期後,通過C公司到期溢價回購應收帳款獲取信託收益,信託計劃預期收益6.5%。

之後,因C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B公司對C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措施,在執行過程中,D公司聲稱與C公司間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A公司認為,B公司在信託財產管理中未盡謹慎勤勉義務,管理不當造成信託財產損失,B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賠償責任。A公司與B公司進行了溝通,但B公司認為自己在盡職調查中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並未違約,拒絕承擔A公司要求的損害賠償。因信託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A公司遂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請求B公司賠償A公司的財產損失。仲裁庭經審理後裁決B公司賠償A公司的財產損失。

爭議焦點

各國信託法都規定,受託人在信託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必須負有謹慎義務。受託人如果在管理信託財產時違反謹慎義務,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須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反之不承擔責任。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B公司是否履行了謹慎義務,這是確定B公司是否對由此造成的信託財產損失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如果B公司履行了謹慎義務,符合應有的謹慎標準,就不承擔對A公司的賠償責任,如未盡到謹慎義務,則須承擔賠償責任。

仲裁庭意見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B公司在管理信託財產過程中,未盡到謹慎義務,應對A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關於交易合同與發票核驗問題

B公司稱,已經核驗了C公司與D公司間的交易合同與發票的真實性,履行了核查義務。

C公司向D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而C公司與D公司的採購合同是2011年籤訂,合同條款約定是按進度、不同比例支付,但是發票開具時間卻在2016年9月,不符合正常的商業邏輯。對於發票是增值稅普通發票而非專用發票,B公司稱,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基於採購合同的約定。但C公司與D公司均為一般規模納稅人,不開具可用於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常理。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功能,具體到本案發票金額,可以獲得約400萬元的抵扣,如此巨大的利益,當事人沒有理由放棄。上述不合理之處,足以產生高度懷疑,B公司未進行審慎審查,排除合理懷疑,在發票和交易合同核查環節存在重大過錯。

2、關於應收帳款確認問題

B公司稱,公司專門派遣兩位信託經理在C公司兩位員工陪同下前往D公司進行了應收帳款核實,並取得了確認函,已經盡職盡責。

在調查過程中,D公司財務負責人堅決拒絕信託經理的現場錄音錄像,聲稱如要錄音錄像就拒絕籤字用印。金融交易中,對籤約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是常規行為,出現拒絕錄音錄像拍照的行為極不合理。此外,B公司前往D公司的目的是核實C公司與D公司間應收帳款的真實性,但卻對D公司財務負責人的姓名、C公司兩位陪同人員的姓名均不知曉。上述情形不僅不符合應收帳款核實的基本邏輯和要求,也表明B公司對用印人的代理權或代表權未予核實的事實,B公司作為專業的受託人,未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履職存在重大過錯。

3、關於對保證人的盡職調查問題

B公司在2016年10月13日的信託計劃說明書中,稱保證人E公司「具有極強的融資能力,擔保能力很強」。但2017年6月出具的相關文件又稱保證人因出現嚴重資金周轉困難,短期內無法履行擔保代償義務。盡調時擔保能力很強的保證人,在信託合同成立後不久即出現擔保代償不足的問題,顯然是不合常理的,對此問題B公司亦未給出合理解釋。B公司對擔保人E公司的擔保能力盡職調查不到位,存在誇大之處,未盡受託人的謹慎義務。

以案說法

1、信託的本質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特有法律制度,大陸法系出於國際貿易、管理資產等需要,自20世紀初開始陸續引入信託制度。我國於2001年制定《信託法》,正式在立法上確立了信託制度。信託與大陸法系的委託代理等制度有相似之處,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容易產生混淆,但實際上,信託和委託代理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在於:

▶a.性質不同: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主要適用於委託他人管理和處分財產,委託代理的適用範圍更廣,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益都可委託代理。

▶b.財產要求不同:信託成立除了當事人達成協議,還需要確定的財產,且委託人需將財產轉移於受託人;委託代理則不需要有財產和轉移財產,只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即可。

▶c.當事人地位不同:信託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委託代理則是委託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d.財產獨立性不同:信託財產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但其具有獨立性,與委託人、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委託代理中的財產屬於委託人所有。

▶e.解除權不同:除非信託文件明確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都不得隨意解除信託,而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有權解除代理。

▶f.當事人權限不同:信託中,受託人根據自己的意志管理信託事務,處理信託財產,除非信託文件事先明確約定,委託人不得隨意幹涉受託人,而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要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

▶g.終止不同:受託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不會導致信託的終止,只導致受託人職責的終止,委託人只需另選任受託人即可,而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將導致代理終止。

上述區別中最為核心的在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一旦設立,信託財產名義上即歸受託人所有,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根據自己的意志管理信託事務、處理信託財產,除非信託文件事先明確約定,委託人不得隨意幹涉受託人。賦予受託人如此大的權限的目的主要在於保障受託人充分按照自己意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保證「物盡其用」,以實現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但在管理信託財產過程中,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複雜影響,往往難以保證信託財產不遭受損失,若僅僅因信託財產受損就苛責受託人,顯然對於受託人過於苛求,也有違信託制度宗旨,因此,為了防止受託人濫用權利,並平衡、保障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的權益,各國信託法都規定,受託人必須負有謹慎義務、忠實義務、親自管理義務等法定義務。我國《信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受託人如果在管理信託財產時違反上述法定義務,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才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2、信託受託人謹慎義務的判斷標準

由於兩大法系的法律文化和傳統的不同,在此問題的表述上也有所差異,英美法系信託法通常將謹慎義務的標準稱為「謹慎普通商人的標準」,即受託人應當像一個謹慎商人那樣處理信託事務,謹慎商人遇到類似情況時為了自身利益會怎樣做,受託人就應當怎麼做。大陸法系則稱之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必須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為之。儘管表述有所差異,但兩者對受託人注意義務的要求,並無本質的區別。由於實踐中信託的種類、處理的事務都十分繁多複雜,因此對於受託人的謹慎注意義務也不是單一不變的,在司法實踐中,根據信託的具體情況,會針對不同的受託人會採取不同的謹慎義務標準。總的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不同層次:

▶a.對於普通信託,即是由普通公眾擔任受託人的,適用最一般的標準,即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

▶b.信託按管理是否需要支付費用分為無償信託和有償信託,有償信託受託人的注意標準高於無償信託受託人的注意標準。

▶c.對於專業信託,即受託人是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經營機構,具有或應當具有處理信託事務的專業知識,只要求他們如同普通受託人一樣的注意義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律對專業受託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處理信託事務的過程中,他們應當體現出該專業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的業務素質和謹慎要求,即,他們的謹慎標準應當是其所處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和謹慎標準。

▶d.受託人如聲稱自己具備更高的技能和謹慎標準,則應體現出該技能和標準,即以他聲稱的技能和謹慎標準來衡量他的作為。

▶e.信託按處理事務的性質分為消極信託(又稱保值信託)和積極信託(又稱增值信託),積極信託人的注意標準高於消極信託受託人的注意標準,如涉及信託財產投資的,受託人應遵循更高的謹慎標準。

結語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作為受託人的B公司負有謹慎注意義務本身沒有異議,但對受託人B公司的謹慎注意義務的標準認知不同,爭議的關鍵在於B公司是否已盡合理、必要、審慎的注意義務。B公司是收取信託管理報酬、專門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的金融機構受託人,所受託管理的信託事務屬於利用信託財產進行積極投資的行為,在信託合同的籤訂過程中,B公司其也在相關文件中明確向委託人A公司聲稱自己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業務能力優於諸多同行公司。

綜上可知,B公司在本案涉及的信託管理事務中應承擔最高標準的謹慎注意義務。然而,在對應收帳款盡調核查時,在存在諸多明顯不合理之處的情況下,B公司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未排除不合理懷疑,並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專業性,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委託人A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

本案中,我方團隊憑藉紮實的理論知識、嚴謹的工作態度、專業的辦案能力,在紛繁複雜的證據材料中,抓住核心問題,有效維護了客戶的巨大財產權益,獲得客戶高度評價。

【參考文獻】

柳芃:《信託財產的權利構成》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本文作者: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 柳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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