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從樓上掉下來砸到人,狗跳下樓砸人誰負責
2023-04-02 09:58:06 1
羊城晚報記者劉東
張娟女士(化名)經過廣州白雲區的一座工廠樓下,被一隻「來自天堂的大狗」擊中。她被鑑定為一級傷殘,癱瘓在床。由於找不到狗的主人,她起訴了整棟樓的住戶和租戶。被告還說他們「不公正」:狗是到處跑的動物,不一定是這棟樓裡的人養的狗。
近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第三次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高空拋物傷人,卻找不到責任人。這種情況下,誰該買單,誰該「買單」?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民法典侵權責任法回應了這一社會關切。然而,學術界和業界對此也有不同的看法。
砸人的狗是誰養的?
狗為什麼會掉下來?
狗是「物品」嗎?
高空摔狗
情況
2018年4月15日14時許,廣州市白雲區鴨崗村北嶼十四巷某廠房下,一隻大狗「從天而降」。路過的張娟不幸被撞得昏了過去。大狗隨後起身離開,不知所蹤。今年春節前,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對張娟的傷情做了司法鑑定: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屬於完全護理依賴。
撞人的大狗不見了,張娟別無選擇,只好將整棟樓的房東和房客告上法庭。
根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在張娟被帶上法庭的10多名被告,有的是租客,有的說自己離狗掉下去的地方很遠,有的在狗掉下去的那一方的反方向,但都參與了訴訟。
法院也在努力查明事實。經法院現場勘查,確認事發車間為兩層不規則多邊形建築,無封閉管理和門禁,有多道樓梯通往樓頂。一層和二層被分成幾個獨立的空間出租,每個租戶可以獨立使用。另外,落狗方向的屋頂防護牆高88cm,屋頂下有一個電子廠。這家電子廠在屋頂上種了花和水果,還建了一座大壩。
但案件發生地派出所給法院的回函顯示,很多關鍵事實仍然缺失。比如相關監控後,沒有發現狗進廠的過程;尚不清楚涉案的狗是如何進入現場的;附近的居民不知道這條狗;未能查明狗是否有飼養員或主人;事發後,狗失蹤了。
經警方現場勘驗分析,目前尚不能判斷事件是否存在人為因素,未發現犯罪事實和嫌疑人。
法庭辯論
一審第三次開庭,原被告與被告仍在核心問題上爭執不下,互不相讓。
第一個問題是:砸人的狗是誰養的?
張娟認為,警方沒有找到狗進入廠房的視頻監控,說明狗一直在樓裡,因為監控記錄了一個連續的過程。據現場調查,天台上發現一個鐵籠子,按常理推斷是狗籠。
主人認為,並非所有樓道都有監控,不排除流浪狗自己上樓的可能。警方走訪後,周邊居民表示不知道狗的來歷,證明狗不在廠裡。他們還說狗沒有項圈,所以不是新養的。而且天台上沒有狗生活的痕跡,也沒有發現狗的排洩物。鐵籠子不能推斷為狗籠。所有被告都說自己沒有養狗,也不知道別人有沒有養狗。
涉事的電子廠表示,所有德資方之間不存在勾結的可能性
主人說,根據監控視頻,這隻狗應該是一隻成年狗。「它從腳到肩膀有40釐米,身長70釐米到80釐米,所以它絕不是一隻小狗。」被告稱,從視頻來看,狗是直線下落,不存在「摔」的情況。「如果是有人扔下來的,即使沒有故意傷害人,也要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原告就沒有依據提起這個民事訴訟」。
電子廠表示,他們雖然在樓頂種菜,但並沒有妨礙他人,也不能認為種菜引來了狗,與張娟受傷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第三個問題:狗屬於「貨」嗎?即《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的「貨物」是否包括生物,是本案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關鍵。
張娟認為,狗屬於商品範疇,這是一個基本常識。《侵權責任法》中的「貨物」並不排除生物。車主認為第87條的內涵是確定侵權人的範圍,沒有證據證明狗屬於工廠,所以第87條不適用於本案。電子廠說,物品沒有生命特徵,沒有自由意志,可以被人控制,而狗是不能隨意控制的。《侵權責任法》中將「飼養動物的損害責任」單列一章,說明法律規定的物品不包括活動物。
第三次開庭後,審判長宣布了宣判日期。
如果不能證明狗不是自己的,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聲明
律師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律師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大型犬落入侵權行為發生地以上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應當共同給予張娟女士經濟賠償。」首先,狗在法律上屬於個人財產,可以認定為「物品」。這種情況下的直接責任人是養狗人,
但由於狗的飼養人無法查明,因此不適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法律規定。
其次,本案屬於高空墜物侵權情形,符合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在找不到狗的飼養人前提下,對張娟女士的侵權損害,大狗墜落侵權地點上方建築的所有業主或租戶都應承擔一定補償責任。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張娟女士僅需證明自己因高空墜狗受傷的事實,而上方建築的業主或租戶作為建築的使用者,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或證明狗的具體飼養人,才能免予補償責任。
全樓埋單讓受害者得到適當救濟
釋疑
就實踐中高空拋物可能出現的情形,記者採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
牆體脫落傷人誰負責?
羊城晚報:小區如果長年有高空拋扔垃圾的行為,發生了高空拋物行為致人損害,長期不作為的物業應承擔什麼責任?
楊立新:深圳法院曾判決物業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承擔侵權責任後,就在有關地方都裝上了攝像頭,涉案小區就再也沒有發生過高空拋物現象。
羊城晚報:居民樓外牆脫落,砸傷行人,誰負責?
楊立新:居民樓外牆脫落砸傷行人,其實是有真正的加害人的,這個加害人就是物業管理公司,因為他們負責建築物的保養,當出現這種情況,就是沒有盡到保養職責,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就是有過失,應按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怎樣判定責任人?
羊城晚報:有很多高空拋物侵權案無法找到具體侵權人,尋找具體侵權人的難點在哪裡?物件上是否會殘留指紋或生物組織殘留物?還是因為鑑定周期太長費用太高導致無法鑑定?
楊立新:民法確定侵權責任時,通常不會使用偵查手段。現在通常的辦法,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就採取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辦法排除,讓不能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人承擔補償責任。這個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同,僅僅是在適當的範圍內對受害人給予一定的補償,並非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羊城晚報:那是否意味著,發生高樓拋物導致行人受傷,無法確定責任人時整棟樓的居民都要埋單?
楊立新:不是整棟樓的居民,凡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可能造成這種損害的,都可以排除,從而不承擔這種補償責任。
為何實行過錯推定?
羊城晚報:有人認為這屬於有罪推定。
楊立新: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是刑法涉及的內容,民法不適用這樣的原則。由於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因此可以實行過錯推定,特別是共同危險行為,三個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只有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但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這三個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民法的規則。
羊城晚報:樓東邊拋物砸了人,卻讓西邊住戶也賠,並且有的住戶長期不在家住也要賠,這是否合理?
楊立新:這些情況都可以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可以免除責任。對於侵權責任法第87條,贊成的人很多,反對的人也很多。立法採取了折中態度,就形成了現在的規則,總的目的是讓受害人能夠得到適當的救濟。
全樓埋單難實現 這個法條應否改一改?
討論
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回應了社會上關注的高空拋物問題。據了解,對於實踐中出現的高空拋物造成的侵權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季幸就此表示,按照草案規定,如果找不到拋擲物品的人,就讓樓裡有可能扔東西的所有住戶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這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執行。在公安機關查不出加害人的情況下,建議國家賠償,或者由物業公司來賠償。
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超英則表示:不能因為物業公司收了物業費,就讓其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這既不公平也不正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也認為,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政府部門應該承擔對受害人的救濟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分解給住戶。
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修文則稱:該制度行之有年,對救濟受害人發揮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經形成非常廣泛的法律風險預期和穩定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