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未解懸案:華萊士神秘棋局殺人案件
2023-03-31 10:08:33 1
在1888年8月-11月期間的英國曾發生過一同著名的案子,叫做「開膛手傑克」案,而咱們今天要講的這起案子,跟它有著同樣的名號,被英國媒體稱為「開膛手傑克第二」。
華萊士配偶
案子簡述:
在1931年1月20日的晚上8點45分左右,威廉·赫伯特·華萊士(保險從業者)外出談事務回到家後,發現妻子的頭部受到重創倒地,現已氣絕身亡,家裡也被匪徒光顧過。
警方在進行查詢時,發現沒有強行侵略的痕跡,沒有發現兇器,房間的澡堂和下水道既未被使用,也沒有發現血跡。但馬桶裡有一點兒凝結的血塊,來源不明。
根據華萊士的口供,他當晚去到曼洛塢花園東路25號,跟一個客戶約談保險的事務,可是當他到了約好地點的時分,才發現從前客戶預留的是一個假地址,華萊士在曼洛塢花園鄰近找了很久,只找到了花園南路,花園北路,花園西路,僅有沒有找到東路,他也試著問詢了那鄰近的人,可咱們都表明沒有這個地方,在那鄰近散步了大約45分鐘後,華萊士選擇了返回,等到家後發現了命案。
而在此前一天,一位在利物浦中央象棋沙龍作業的職工比蒂說,案發前一天曾接到一通電話,指明要找華萊士,但其時華萊士還沒到沙龍,所以「神秘人」便讓比蒂幫助捎了個口信,讓華萊士第二天晚上7點半到曼洛塢花園東路25號見面,評論保險的作業。根據比蒂的回想,復原部分通話記載:
請問華萊士先生來了嗎?"
抱歉,恐怕還沒有。"
但他隨後會到是吧?"
說不準,不過假如他要來的話估量快了,我建議您稍後打來。"
其時,這位「神秘人」並沒有採用比蒂的意見,而是讓比蒂幫助捎了口信,所以便有了上文華萊士去到假地址的作業。
警方根據查詢,覺得華萊士很有或許便是那個「神秘人」,且有嚴重作案嫌疑。
警方首要參閱根據有以下幾點:
1. 案發前一天撥打電話的電話亭距離華萊士的家只要360米左右,而這個電話亭緊挨著車站,華萊士抵達沙龍時差不多是在這通電話之後的25分鐘左右,警方置疑他是先打了電話,然後坐了車趕到的沙龍,在時刻上徹底能夠行得通。
2. 沙龍有嚴格的會員記載,以至於外人不會輕易知道沙龍的電話,並且當天也沒人知道他會去沙龍。
3. 由於華萊士本身的作業性質,需求經常上門訪問客戶,對城市的道路,房屋是很熟悉的,別的,他有一位好友就住在曼洛塢花園鄰近,他經常去友人那裡訪問,可是華萊士卻未對地址有任何置疑。
4. 案發現場沒有強行侵略的痕跡,兇手很有或許是熟人,裝錢的錢盒在取完錢後又被重新放好,假如真是入室掠奪殺人的話,也不會在拿完錢後還把錢盒放好。
根據以上幾點,警方以謀殺罪正式起訴華萊士,辯護人則根據以上狀況做出了自己的辯駁。
1. 關於電話的部分,與華萊士相識很多年的比蒂表明,對方聲響消沉且粗啞,底子不是華萊士的聲響。
2. 根據查詢,在案發前,沙龍曾貼出一份西洋棋競賽的日期和名單,也便是說,任何看到名單的人都會知道華萊士的競賽時刻。
3.辯方律師找到當晚檢票員證明,華萊士是坐上了19點06分的電車,而從他家到電車站,他最少在18點50分就要出門。別的,其時有送奶工表明18點45分的時分,曾給華萊士夫人送牛奶,並和她聊了一會,有一個送報員證明了送奶工的說法,但他表明其時應該是6點35分多一點,假如按送報員的說法,那麼華萊士就必須在6點35分之後行兇,然後在6點50出門,趕往電車站,現實上,在15分鐘之內,要殺人,處理現場,處理兇器,再趕往電車站,時刻上是做不到的。
控方也不示弱,提出幾點:
1. 比蒂表明聽見的聲響消沉,不像是華萊士的聲響,假如這通電話是華萊士打的話,那他肯定會粉飾自己的聲響。
2. 在貼出的這份名單上,華萊士缺席了11月24日和12月5日競賽,為什麼忽然參加1月19日的競賽呢?(即神秘電話當天),為什麼這麼巧,就在華萊士去的當天,收到了口信?
3. 控方表明,供給華萊士不在場根據的證人,在錄口供時都提到一個共同點,便是華萊士每次問路的時分都會故意問詢其時的時刻。像是故意為了給自己製造不在場根據。
陪審團根據兩邊提出的觀點,協商了一個多小時,終究確定華萊士有罪,並斷定華萊士死刑,沒過多久,華萊士不服上訴,法院重新審查之後,又以無本質根據改判華萊士無罪,造成坊間傳聞不斷,再加上媒體的大篇幅報導,雖然華萊士被判了無罪,可是大多數人堅持確定他便是兇手,在華萊士被開釋後,很多人都會故意疏遠他,本來就患有腎病的他,加上精力的摧殘,第二年便逝世了,從此之後,這個案子的真相也就無人所知。
這起案子首要的對立點在於:
控方的首要根據是有太多的「偶然」和不符常理的狀況,但沒有本質的根據。
而辯方無法解說這些「偶然」的成因,但有完美的不在場證明。
這起案子咱們能夠試著分析下,首要分兩部分來看:
榜首:假定華萊士不是兇手。
假如華萊士不是兇手,兇手還有其人的話,那麼兇手的方案是:1.19號電話預約華萊士,等第二天華萊士走了之後,兇手潛入華萊士的家中,殺戮他的妻子,掠奪金錢,然後處理案發現場,處理兇器,脫離現場。
假如是這樣的狀況,那能夠得出幾個結論:
1. 房子沒有侵略的痕跡,兇手很有或許知道死者。
2. 兇手是有預謀的,意圖是支開華萊士。
3. 兇手的重點在於華萊士的妻子,而不是錢。(假如是為了錢,那麼偷比殺人搶錢好;假如為了錢,為什麼單單支開了華萊士,而不支開死者?假如僅僅為了錢,那麼為什麼還要故意設局?)
4. 在華萊士出門之前,兇手就現已在華萊士家鄰近。
別的,這個方案要想順暢施行,會遇到幾個問題:
1. 在華萊士已有兩次沒有去沙龍的狀況下,兇手怎樣知道華萊士當晚會去沙龍?
(要知道,前兩次和第三次都是卡在競賽的節點,華萊士前兩場沒去,這表明他對競賽並不在乎,他僅僅想去的時分去,而不是為了競賽去,也便是說徹底取決於他的心境。假如心境不好,哪怕之前有跟誰透露過當天會去沙龍,不想去的話徹底會改動之前的行程。兇手底子無法確保。)
2. 兇手讓比蒂捎的口信,怎樣確保她一定會告知華萊士?不怕她忘了或者懶得管閒事嗎?
(有種或許,便是兇手很熟悉比蒂日常的作業習慣和她的做事方法。並且要確保比蒂傳達了口訊,兇手或許其時就在沙龍裡,兇手或許是沙龍的成員之一。可是隨之而來的另一個問題,華萊士是在電話掛斷後,25分鐘左右的時刻抵達沙龍,假如兇手要確保比蒂傳達了口訊,自己必須趕在華萊士之前抵達沙龍,而實踐上,其時兇手不會知道華萊士有多久會到,也就更無法確保自己能確保聽到比蒂傳達口訊。)
3. 兇手供給的假地址,怎樣確保華萊士一定會去?(兇手打這通電話的意圖便是要支開華萊士。那麼這一件普通的事務往來,乃至地址都有或許過錯的狀況下,有什麼理由讓華萊士非去不可?是由於知道華萊士只需有事務就會去?可是華萊士表現的並不活躍,預約的時刻是7點30,而他是7點06分才坐上車,再加上坐車,找路,需求提前到的時刻,這中心只要24分鐘的空,夠嗎?所以華萊士或許並不歸於特別活躍做事務的類型,也便是說,兇手徹底沒有掌握華萊士一定會前往口訊中的地址。)
4. 兇手怎樣確保華萊士不會半途折返,或者說兇手在華萊士來回的這段時刻滿足自己行兇?(這點兇手徹底無法掌控。)
也便是說,這個方案存在很多不可控的變量要素在裡面,想要順暢施行的話,並不是那麼簡略。而要讓這個方案成功施行,一個關鍵人物就能夠--華萊士。下面咱們看下假定華萊士是兇手的狀況。
假如華萊士是兇手的話,那麼方案是:
案發前一天,自己假裝陌生人給沙龍打電話,邀約自己去一個陌生地址,第二天殺了自己的妻子(離家前行兇,半途折返殺人或者等到家後再行兇),問詢路人給自己做不在場證明,找街坊一同發現案發現場。
那麼咱們得出一點重要結論:兇手的方針便是要殺他的妻子。
上文遇見的幾個問題,由於都跟華萊士有直接關係,假如華萊士是兇手的話,那麼上文中遇見的幾個問題都不是問題。這樣也更合符常理,也是大多數人信任華萊士是兇手的原因。但有一個最大的問題便是:華萊士的不在場證明。
咱們看下案發當天時刻:
18點45分:送奶工表明其時去送牛奶,並同華萊士的妻子聊了會天(送報員證明了送奶工的口供,但他表明其時應該是18點35分多)
19點06分:檢票員證明華萊士上了電車。(從華萊士家到電車站,最遲得18點50分動身,差不多16分鐘的時刻,也便是說華萊士走之前,他的妻子並沒有逝世)
19點30分:是客戶與華萊士約見的時刻,假如華萊士不想惹人置疑的話,那麼他最遲應該在30分下車,也便是說,從電車站到曼洛塢花園鄰近的時刻最多24分鐘(實踐這段旅程或許只需十多分鐘)。
19點45分:華萊士曾向曼洛塢花園鄰近的人打聽曼洛塢花園東路,其時有被問詢的差人表明,其時華萊士故意問詢了時刻,是19點45分。
20點05分左右:華萊士表明自己在曼洛塢花園鄰近散步了大約45鍾後脫離。咱們按他來時上車時刻19點06分,下車時刻19點30分,預估45分鐘,最大時刻範圍在19點50-20點15分之間
20點45分:華萊士到家發現命案。
這個時刻進程徹底符合慣例。
咱們方才提到他三個或許殺死死者的時刻:
1. 出門前就殺死了他的妻子。(有送奶工和送報員的證詞,這點能夠掃除。)
2. 坐車途中折返殺人。(時刻問題,咱們把時刻放到最寬,假定他19點06分上車,又立馬下車,還是19點06分往回趕,這段旅程需求16分鐘,殺人時刻暫時不算,殺完人之後再趕回坐車,又要16分鐘,7點45分要出現在曼洛塢花園鄰近,這是不或許的,這裡面除了殺人的時刻,還有等車的時刻,車子走過這段旅程的時刻都沒有算在內,別的假如半途下車,檢票員也會有形象的,所以這點掃除。)
3. 晚上回來之後殺人(同樣是時刻問題,當晚20點45分,華萊士同街坊一同發現了死者,咱們把時刻往前推,電車站到華萊士的家裡要16分鐘,也便是最遲20點30分,華萊士要到電車站,別的算上等車的時刻和回程的時刻,華萊士差不多8點要從曼洛塢花園鄰近坐車脫離,這跟咱們上文時刻是對的上的。這點也能夠掃除。)
假定華萊士是兇手的這種或許性像是一邊說華萊士是兇手,一邊又狠狠扇自己嘴巴子。可為什麼以上兩種或許性都特別有說服力呢?
我大膽猜想一下:由於這兩點都是現實。
為什麼這麼說,由於同大多數人一樣,咱們認為華萊士便是兇手,糾結的問題在於不在場證明,而不在場證明又是鐵證,所以陷入了死循環,僅有的解說便是他說的是現實,也便是說他當晚的確不在案發現場,兇手是還有其人,而這個人和華萊士是共謀。
假如兩人分頭舉動,那麼一切問題都能夠解說,兩人約好好1月19號晚上,兇手致電到沙龍,華萊士故意等兇手打完電話才動身,咱們原以為華萊士接的那通電話,是為了給他自己做不在場證明,其實恰恰相反,那通電話的意圖是為了讓警方置疑自己,隱藏起有共謀的現實。
第二天,兩人約好好華萊士出門及回家的時刻,華萊士出門後,兇手便潛入死者家中行兇,19點06分到20點45分,中心有一個半小時的時刻滿足行兇,整理現場。而華萊士則去製造不在場證明,故意在每次問路的時分問詢時刻,別的也是在確認自己回家的時刻。這樣強有力的根據徹底能夠推翻警方確定自己是兇手的現實,維護自己,也維護了兇手。
而跟華萊士共謀的人,會出於什麼原因幫他?假如兇手是出於個人原因要殺戮死者,那麼不會同華萊士合謀,比較直觀的或許性便是:圖財,也便是華萊士僱兇殺人,而華萊士殺戮他妻子的原因,能夠查下夫妻關係的狀況,個人愛情狀況,還有華萊士的財務狀況(華萊士的職業是保險事務員,是否存在騙保的或許。)
當然,以上都是個人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