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髓是什麼(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如何形成的)
2023-05-15 11:01:54 3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新中國外交史上一個重要裡程碑,為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那麼,作為國際關係的一個基本準則和國際法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如何形成的呢?
歷史淵源與提出的背景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外交思想的具體體現和集體智慧結晶,這一原則的基礎就是「和平」,而「和平」一直是中國共產黨對外關係中不懈追求的目標。1949年4月,「紫石英號事件」以後,毛澤東在起草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發言人為英國軍艦暴行發表的聲明》中提出:「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和人民政府願意考慮同各外國建立外交關係,這種關係必須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基礎上。」可見,這時候的毛澤東已經開始考慮新中國的外交原則問題,他提出的這幾條原則已經有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雛形。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對外交政策做了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政策的原則是為保障本國獨立、自由和領土主權的完整,擁護國際的持久和平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合作,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這個規定提出了有關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一些重要思想。10月1日,毛澤東主席在天安門城樓向全世界宣告:「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係。」這一宣告翻開了中國外交新的一頁。
周恩來首次提出,中印緬共同倡導
印度是中國的鄰國,也是最早承認新中國(1949年12月30日)並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1950年4月1日)的國家之一。歷史上兩國都有過長期被西方殖民主義壓迫侵略的歷史,都有追求民族獨立和自由的訴求,建立新的國家之後,兩國又面臨著和平建設國家的共同任務,這成為兩國發展和平友好合作外交關係的堅實基礎。但兩國關係中還有一些遺留問題亟待解決,尤其是在邊界問題和西藏問題上,印度政府一直想繼承英國殖民者在這兩個問題上的霸權和特權,保持其在西藏的特殊地位和影響。兩國建立外交關係後,一直在這些問題上進行談判。為了談判成功,周恩來總理既堅持原則,又以理服人,付出了很多心血。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接見印度政府代表團。
1953年12月31日晚上,周恩來在中南海西花廳接見了中印雙方政府代表團的全體成員,他說:「新中國成立後就確立了處理中印兩國關係的原則,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的原則。」這是周恩來首次系統地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之後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雙方談判比較順利,氣氛也融洽友好。1954年4月29日,雙方達成《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並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寫入序言。由此,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成為新中國登上國際舞臺,處理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
6月28日,中印兩國總理發表了由尼赫魯起草、經雙方具體磋商的聯合聲明,共同倡導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兩國關係的原則,並強調,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也應成為指導中印兩國同世界各國相互關係的準則。在中印聯合聲明中,原來的「平等互惠」改為了「平等互利」。同日,周恩來總理應緬甸總理吳努的邀請,對緬甸進行友好訪問,並和吳努總理進行了會談。29日,中緬兩國總理發表了《聯合聲明》,確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導中國和緬甸之間關係的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由中國、印度、緬甸共同提倡,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響應。
1954年6月,周恩來訪問緬甸時同緬甸總理吳努在一起。
1954年10月,中蘇兩國籤訂了《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在雙方發表的聯合宣言中指出,兩國政府將在與亞太國家和其他國家的關係中嚴格遵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把最初提出的第一條原則「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修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
影響不斷擴大,成為國際關係準則
1955年4月,29個亞非國家首腦在印尼萬隆召開亞非會議,這是第一次完全由亞非國家自己發起舉辦的國際會議,主要討論世界和平,亞非國家間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友好合作關係及民族獨立與主權,反對殖民主義等問題。會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了廣泛認同。但由於美國暗中挑唆,會上出現少數國家代表反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情況。周恩來審時度勢,靈活應對,在補充發言中鮮明地提出來「求同存異」的原則,獲得了絕大多數國家的贊同。《亞非會議最後公報》吸收了中國代表團的建議,形成了和平共處、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十項原則雖然措詞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同,但包括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全部內涵,使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體現和引申。
1955年4月19日,周恩來總理在萬隆會議上做補充發言,提出「求同存異」的原則。
1956年2月,在蘇共召開的二十大上,赫魯雪夫在報告中提出,希望美蘇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處理兩國關係。這說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當時的巨大影響。
1963年底到1964年初,周恩來總理出訪非洲和歐洲14個國家,提出來我國經濟援助的八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擴展到經濟領域。
1970年,第二十五屆聯大通過《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明確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在內。1974年在聯合國第六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中,明確包括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972年2月,在尼克森總統訪華後兩國發表的中美上海公報中提出,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來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1972年9月,中日發表的建交聯合公報寫進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全部內容。1978年8月中日籤署的和平友好條約和1978年12月中美建交公報中,都重申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89年5月,戈巴契夫訪華實現了中蘇關係正常化,兩國發表的聯合公報中提出,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相互關係。
進入21世紀以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更成為處理國際關係、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準則和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重要基石。60多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歷史的考驗,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豐富和發展了以聯合國憲章為核心的國際法原則,成為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史上的創舉,為人類和平與發展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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