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局為何不敢判消費欺詐(海南反消費欺詐新規徵求意見)
2023-04-21 16:37:13 1
市場監管局為何不敢判消費欺詐?記者從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了解到,該局發布了關於公開徵求《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意見的公告《規定》指出,經營者存在消費欺詐行為的,情節嚴重的,對個人經營者並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經營者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於市場監管局為何不敢判消費欺詐?下面內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市場監管局為何不敢判消費欺詐
記者從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了解到,該局發布了關於公開徵求《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意見的公告。《規定》指出,經營者存在消費欺詐行為的,情節嚴重的,對個人經營者並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經營者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落實「消費欺詐行為」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消費欺詐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序良俗,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海南省市場監管局起草《規定》。
《規定》表示,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短斤缺兩、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規定》明確了「消費欺詐行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銷售偽造、變造、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偽造或者冒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的;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欺詐消費者的;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欺詐消費者的;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偷換材料、偷工減料等方式欺詐消費者的;串通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其他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經營者存在消費欺詐行為
最高處罰100萬
《規定》指出,經營者存在消費欺詐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經營者並處1萬元罰款,對單位經營者並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經營者並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經營者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停產停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有關行政部門吊銷許可證。
對經營者予以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的期限應當不少於3個月。經營者為單位的,對其股東(投資人)之外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關於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處罰,在同一交易市場,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經營者因消費欺詐受到行政處罰的,對交易市場開辦者處30萬元的罰款;對交易市場開辦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3萬元罰款。
實行不誠信「黑名單」制度
《規定》提到,建立「海南省消費欺詐黑名單」制度,對有主觀惡意、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消費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列入「海南省消費欺詐黑名單」,除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信用中國(海南)公示外,還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曝光。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建立經營者違法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因消費欺詐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經營者,在申請商事登記、資質資格、行政許可、投融資、土地供應、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等時,根據下列情形分別給予不予受理的限制:受到一次行政處罰的,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一年內不予受理;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三年內不予受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五年內不予受理。
《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時間和方式
時間:2月19日至2月28日
方式一: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註明「反消費欺詐規定修改意見」。
方式二:傳真至0898-66726217。
方式三:郵寄信件至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藍天路4號省市場監管局辦公樓1301室,信封請註明「反消費欺詐規定修改意見」。
來源: 海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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