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車撞死主人怎麼賠償(狗在馬路被撞死)
2023-05-24 01:26:27 2
江蘇南京,戴女士帶著愛狗在市區某路段被一輛轎車撞死。雙方報警後,交警查看監控視頻,判定戴女士遛狗不拴繩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戴女士對交警的認定結果不接受,沒有賠償車主的損失,並撥打12345便民熱線投訴。
這是一起典型的人狗衝突民事案件,戴女士遛狗不栓繩,導致車狗相撞,狗死車損的後果,理所當然地應該由戴女士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狗死的財產損失自己承擔,狗撞壞了車輛,需要賠償汽車的維修費用。
其實,車撞死狗、貓、雞、鴨、牛、馬、羊、豬、駱駝等人類飼養動物的事故是經常發生的,每當這種事故發生後,動物的主人都會要求駕車人賠償。在動物主人的觀念裡:我的動物被車撞死了,駕車人就要賠償。而駕車人往往會反向認為:是你的動物撞到我車上了,死傷後果應該由動物的主人承擔。我的車被動物撞壞了,應該由動物的主人賠償。
每當這種事故發生時,都存在這樣兩個客觀事實需要查明:
1、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可能違章,可能是正常行駛沒有違章。因此,駕駛員是否違章,是確定是否應該承擔動物主人財產損失的前提之一。
2、被人飼養的動物或者是被主人帶到道路上,或者是動物自行跑到了道路上被車撞死撞傷。查明動物主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就是確定動物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基於這兩條法律規定,駕駛員在機動車與動物相撞,發生財產損失後果時,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首先要確認機動車駕駛員是否有過錯?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如果駕駛員沒有按照道路標識駕車行駛、或者飲酒、吸毒後駕車行駛,都屬於有過錯。其中飲酒和吸毒屬於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過錯認定原則。
其次,機動車與動物相撞發生的交通事故,確定駕駛員是否具有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的情形,是非常重要的。在正常情況下,機動車和動物相撞的交通事故,法律沒有規定駕駛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所以,在機動車與動物相撞發生的交通事故中,不存在第二種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這個規定是對交通事故專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說,當機動車與動物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無論是駕駛員,還是動物的主人,都必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的約束。這一條法律規定與前面引用的《民法典》的規定是相輔相承的。也就是說,首先要確認駕駛員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即違章行駛或違法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其次要確認動物的主人是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人採取有效約束動物措施,依照交通規則在道路上通行。動物是在主人的有效約束下,依照交通規則在道路上通行,則動物的主人就沒有過錯,相反,動物的主人就有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的這一規定,與前面引用的法律也是相輔相成的,即動物的主人是否有過錯,應該根據法律的這一規定來確定,機動車與動物發生交通事故時,動物主人的過錯責任。
基於以上法律規定及理解,當機動車在道路上撞死家禽或者家畜時,就需要區分事故雙方的責任進行不同的處理。
如動物管理人未盡到對動物的管束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機動車方損失的法律責任。如果機動車駕駛人履行了合理注意義務,發生碰撞是因動物行動導致的,駕駛人不承擔撞死動物的責任。
如果機動駕駛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或者有違法駕駛的情形,動物管理人可以減輕對其車輛損失的賠償或免除賠償,機動車駕駛人則要賠償動物所有人的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原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當動物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並沒有法律規定如何承擔責任,所以,動物的管理人就需要證明自己是否對動物進行了有效約束和管理。這種歸責應該是有法律依據的,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
由於我國現行的法律對機動車與動物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歸責的具體規定,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門對此類事故不予事故責任認定,而要求事故雙方當事人直接到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處理。由於道路交通的參與主體是車輛(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行人,動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後,只能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判斷機動車駕駛人與動物的主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的大小劃分雙方的責任分配比例。然後通過財產損失評估程序確定雙方的財產損失價格,再根據查明的雙方責任,判決如何賠償。因此,就出現了此類案件有的法院判決車輛只賠償動物的損失,有的法院則判決不予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的「財產損失」應該解釋為受害人隨身攜帶物品、受害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以及車輛必要附加物的損失,原則上不應包括脫離主人管控的財產。對於機動車與動物相撞的案件,雖然動物屬於個人財產,應該按照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來處理。但動物與車相撞死傷的後果一般與機動車的損壞是同時發生的,因此應該在交通肇事賠償案件中一併審理,才能有效解決訴訟糾紛。
在機動車與動物相撞的交通事故中,動物的主人對動物沒有正常管束,跑上道路,妨礙的是機動車的正常通行秩序。如果動物與過往的車輛相撞致死,當然屬於動物管理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因此,財產損害責任原則上由動物管理人承擔責任。
不管機動車道是在公路上,還是人行道上超速行駛,駕駛員有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有違章行為或違法行為,即使撞死的動物是主人沒有加以管束的,也應該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我國的法律規範調整和約束的是人的行為,狗及其他動物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無論是狗,還是其他動物與機動車發生的事故,最終也需要由動物的主人與駕駛人根據雙方的責任承擔後果。所以,動物飼養人,一定要規範養飼養動物,外出遛狗需要栓繩,對中大型家畜通過道路時,一定要進行有效約束,既不給自己找麻煩,也不要給他人帶來麻煩。
有一年筆者駕駛汽車去集安,有一段公路經過一個小村落。當筆者駕駛車輛從小村落經過的時候,一隻公雞突然從路邊飛起向另一側的院落飛去。事發突然,公雞撞在筆者的前檔上,當即被撞死。
雞的主人從院裡出來,要求筆者賠償。筆者只說了一段話:「我的車上有駕駛記錄儀,你可以回放看一下,是雞撞車還是車撞雞。你的雞死了損失不到100元,我的車子前面的漆撞壞了一片,還凹了一塊,大概需要300多元錢修理費。咱們還是經官方處理吧。有責任的一方賠償沒責任一方的損失。」
雞的主人一聽,立刻放棄了賠償要求。筆者考慮自己的車子有保險,也就放棄以向雞主人的索賠要求。
這一天筆者的點子很背,在回來的時候經過頭道鎮路邊的幾戶人家的時候,突然間從路邊的草叢中竄出一隻貓,筆者來不及剎車,眼見貓鑽進了車底,車輪一震,筆者停下了,一隻貓死在筆者的車輪下。路邊的貓主人跑了出來,非要求筆者賠償200元 。
筆者給交警打了電話,交警答覆:「汽車壓死貓不屬於交通事故,由雙方自行處理。」
筆者拍了幾張照片,給貓主人扔下一張名片,說:「你的貓死在我的車輪下,但我沒有責任。你如果認為我有責任,你就起訴我吧。」
說罷,筆者駕車而去。那位貓主人再也沒有了下文。因為我知道,當自己駕車沒有違章的時候,發生了人類飼養的動物與汽車相撞事件,聰明的做法,是立即脫離接觸,讓動物的主人走法律程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動物主人的索賠要求,都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偽下來與動物主人交涉,大多時候,駕車人都不會沾到便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