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後來的農業文明(農業生產的恢復與發展)
2023-05-24 03:51:11 3
金朝中期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金朝中期是金朝政局和社會的穩定時期,在宋、金先後籤訂了紹興和議和隆興和議之後,雙方頻繁進行大規模戰爭的階段告一段落。
在這一時期內,金朝統治者開始重視南京路地區農業經濟的發展,通過頒布勸農詔、改革奴隸制等相關政策,積極鼓勵農業生產。如金熙宗皇統四年(1144年)時詔令官府用絹匹,將因為饑荒「流落典僱為驅」的百姓贖為良民。他還調整生產關係,禁止猛安謀克買賣奴隸。
金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年)時下詔勸農,「視每歲所入,以為官吏殿最」,將農業生產的結果作為考察官吏政績的標準。金章宗在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時下詔將宮籍監戶和奴婢全部釋放為良民。這些政策的實施都極大提高了官吏百姓的農業生產積極性。
金世宗和金章宗時期寬鬆的墾荒和免稅措施也使得農業獲得發展。如大定二十九年時,金世宗招令其它地方的流民去開墾河南地區的荒田,同時又規定百姓開墾的田地,願為官地的可免租八年,願為自己產業的也可免租三年。
金章宗時針對荒地和黃河退灘地則規定請佃者免租三年,為自己產業的免租一年,但要求「自首冒佃並請退灘地,並令當年輸租,以鄰首保識」。通過這一系列措施的實施,使得南京路地區的汝州等個別地方獲得開發,經濟狀況轉為良好,可以說是「地腴俗厚,而民富庶」。
此外,避戰南遷人口的回遷,金朝移民河南的措施和禁止私自剃度為僧道的制度等,也增加了南京路地區的勞動力,使農業生產在金朝中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因此,《金史》有稱熙宗時期,「風雨時,年穀豐,盜賊息,百姓安」;世宗時期,「百姓滋殖,號為小康」;章宗時期,可見金朝中期,包括農業經濟在內的社會各方面都獲得了顯著發展。以下六方面是南京路地區農業經濟獲得恢復和發展的主要表現。
首先農業恢復發展表現在生產工具的改進方面。金朝的農業生產工具是在繼承了北宋中葉發展水平的基礎上又有了新的進步。生產農具種類繁多,用途多樣,能適應不同條件下農業耕種的需要。如用於播種的耬鏵、用於收割的鐮、用於中耕管理的蹚頭、鋤、鏟等。金代使用的犁牽引和鏵的形制與元代王禎《農書》所記的農具大體相同,由此可見金代的農業生產工具在當時已具有相當先進的水平,從而提高金中期的農業生產效率,促進農業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其次農業恢復發展的表現在農田水利建設方面。金朝中期重視農田水利事業的恢復和發展,大力興修水利工程,改進農田水利灌溉,不僅恢復開渠溉田還出現了鑿井溉田,從而為水田的開發和推廣提供了條件。如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年)有言事者認為郡縣有河的可開渠溉田,於是金章宗下詔要求各州郡實行。泰和八年(1208年),金章宗命各路按察司規畫水田時,有部官提出鑿井灌溉的方法,遂下令全國各路「可按問開河或掘井如何為便,規畫具申,以俟興作」。
在開渠灌溉和鑿井灌溉方法並行發展時,推行水田種植成為可能,金朝統治者開始重視水田的開發,因為水稻屬於高產量農作物,能有效解決糧食問題。如海陵王正隆二年(1157年)時詔令河南「各修水田,通渠灌溉」。
金章宗時為鼓勵水田種植,在明昌六年(1195年)定製,官吏任期內水田開發百頃以上的可「升本等首注除」,謀克所管理的屯田若能創增三十頃以上的,則賞賜銀絹並且不收水田的租稅。可見此時的水田種植技術已經在漢人和女真人之間廣泛傳播。灌溉方法和水田種植的實施可以有效解決農作物的灌溉和栽培問題,對農作物產量的提高起著重要作用。
三是表現在黃河治理方面。金朝中期特別注重黃河的治理和防範工作,設立都水監來總的管理河防事務,同時在黃河沿邊上下修築二十五個護堤,「六在河南,十九在河北」,設置散巡河官和都巡河官來分管黃河這二十五埽。金世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又規定,沿河的南京、歸德、河南和河中四府及十六州長官「皆提舉河防事」,四十四縣的縣令也要輔助管理河防事務。
此外,金朝還多次增修堤壩和堵塞決口來預防處理黃河水患,如大定年間就修築了原武、陽武、東明、孟津等埽堤以備水患。金朝統治者還對治河有功的人給予嘉獎,對治河失職的人進行懲罰。如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河決,戶部侍郎王寂等因災後工作失職,罷免王寂為蔡州防禦使。而在二十七年,衛州新鄉縣的官吏,因河患救護有功,都被給予不同的獎賜。因此,黃河的有效治理也在南京路地區農業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中產生著重要影響。
四是耕地面積的增加。金朝中期的耕地面積有了很大的增長,尤其是在金世宗和金章宗統治時期。根據泉先生的分析,到金世宗時的黃河流域耕地面積已經達到了108萬頃,比金朝初期有著非常大的增長。耕地面積的擴大主要得益於金朝統治者所實行的獎勵開荒和弛禁措施等。
獎勵墾荒主要是對官荒地和黃河退灘地的開墾。金制規定對於開墾荒地的人給予租稅減免,即開墾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八年始徵之。作己業者以第七等減半為稅,七年始徵之」。後來這一規定雖曾一度將八年徵稅改為五年,但金章宗在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又寬限荒地開墾徵納的期限,將官閒地徵稅重新改為八年,開荒為己業的由七年重新定為三年。
這個政策的實行,可以讓百姓免交少則三年多則八年的賦稅,充分調動了百姓開墾耕種荒地的積極性,從而使得耕地面積擴大。黃河退灘地的開墾,一方面是由於開墾者可以次年納租,朝廷對墾荒農民的約束較松,另一方面則是因為黃河退灘地的土地肥沃,在上進行耕種,糧食收成可增加數倍,所以退灘地的開墾程度也很高,這也使得耕地面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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