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掛證每年收8K(公職人員掛證每年收8K)
2023-04-17 17:27:48 1
近日,聊城市紀委監委通報了一起公職人員「掛證」違紀事件。
2002年底,楊某某調入趙寨子鎮政府,任經管站會計。
2014年,楊某某考取了二級註冊建造師資格證。拿了證,如何掛靠到企業呢?她在網上反覆搜索、諮詢,終於通過一家中介網站將自己的證件掛靠到了青島某路橋公司,雙方約定每年給楊某某8000元報酬。
2018年,按照縣委統一安排,趙寨子鎮黨委政府組織開展公職人員違規兼職取酬專項清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員填報《公職人員兼職(任職)情況個人登記表》。楊某某心中害怕,擔心受到處分,就在登記表上填報了「無」,隱瞞了自己長期掛證取酬的事實。
2019年1月,楊某某註銷了自己的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懸著的心也隨即放了下來,僥倖心理佔了上風,她想:證件都註銷了,自己掛證取酬的「秘密」恐怕再也不會被人發現。
2019年5月,高唐縣審計局在審計中發現了楊某某兼職取酬的線索,隨即向趙寨子鎮反映了該情況。鎮紀委順藤摸瓜,楊某某長期掛證取酬的「秘密」終於浮出水面。
2019年11月,趙寨子鎮黨委給予楊某某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所得3.2萬元予以沒收。
此前,遼寧也通報了一起類似事件
2014年底,昌圖縣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為了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借用了公司以外的王某等10名公職人員的資格證。2015年11月,為了通過公司年檢,該公司製作了一張勞務費領取表,為以上10名公職人員每人發放了2000元的「勞務費」,共計2萬元。
縣紀委監委組成核查組對該問題進行調查。由於事情發生時間比較久遠,部分涉及人員已經退休,核查組不辭辛苦,赴鞍山等地,逐個找到相關人員,只用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理清了問題脈絡。
經研究決定,給予直接責任人黨紀處分,相關領導誡勉談話,對主動退繳違規所得並對自己違規違紀行為認識到位的「掛證取酬」者予以批評教育。
「掛證」是如何被查出來的?
方法1、利用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和相關信用信息平臺數據進行比對。
該方法通過「四庫一平臺」,即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各省市建設的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通過內部信息數據比對,主要查處的是「一人多單位註冊的『掛證』」。
一人多單位註冊,無論是一人多證多單位註冊,還是一人一證多單位註冊,都將被發現查處。有人說,我在兩個省不同單位註冊,這種情況省監管平臺是查不到的,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管平臺是可以查出的。
方法2、結合參保繳費、人事檔案等相關數據和信息,進行全面比對排查,重點排查參保繳費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情況。
該方法將社保信息與住建部門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人員註冊信息進行比對。
社保信息確定人員工作單位,註冊信息確定證書註冊單位,兩者一致,確定為人證合一;兩者不一致,確定為人證分離,將被認定為「掛證」。方法2主要查處的是「人證分離的『掛證』」。
方法3、對到崗履職情況進行全面排查。
方法3是在「人證合一」的情況,通過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查處,查處成本相對較高,主要手段有以下幾種:
1)通過檢查指紋、人臉識別等考勤信息,主管部門了解執業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2)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直接到達項目現場,了解執業人員是否在崗,向相關人員詢問項目信息,若不知曉,可判定為「掛證」。
掛靠賺錢,或擔刑責!
抱著「掛證」掙錢目的報考資格考試的人不在少數,隨著近兩年相關部門針對「掛證」的專項整治,精準度會越來越高。現在就算掛證也得建立勞動關係,有社保繳費記錄,如果本身有工作繳了社保的很容易被查出來。
更要注意「掛證」的風險問題。一旦被查出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項目出了安全事故,輕則被吊銷證書,終身不予註冊;重則將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兩起事故案例,均為掛靠項目經理,一人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01
河北衡水施工升降機墜落致11死2傷!
2019年4月25日上午7時20分左右,河北衡水市翡翠華庭項目1#樓建築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萬元。
升降機事故發生地
該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科長、項目經理、項目安全員等在內的13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其中,翡翠華庭項目經理,在衡水廣廈建築公司「掛證」,實際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建議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註冊,建議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02
上海閔行區在建的「蓮花河畔景苑」樓倒塌!
2009年6月27日,上海閔行區在建的「蓮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小區工地內,發生一幢13層樓房整體傾倒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這一事故被網友戲稱為「樓倒倒」。
相關責任人判定:
事故等級及社會影響:
事故等級 :一般事故
社會影響:超大事件,傳播全國,性質十分惡劣
劃重點:對現場項目經理、掛靠項目經理的判定
法院判決:被告人陸衛英雖然掛名擔任工程項目經理,實際未從事相應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標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義充任項目經理,默許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應付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致使工程施工脫離專業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隱患難以通過監管被發現、制止,因而對本案倒樓事故的發生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
結論:現場實際執行經理夏建剛首要責任被為主要責任人,掛靠項目經理陸衛英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