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2023-09-23 02:18:33 1
法官解讀
合法的債務受法律保護,應當予以清償。本案中,根據小林及擔保人小楊向小明出具的借條,小林與小明之間的借貸關係明確,借貸行為合法有效,小林應當予以清償。對小明主張由小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小楊僅在借條上簽署「擔保人:小楊」,小明與小楊的約定保證方式不明確,故小楊在本案中系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保證方式有那些?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以本案為例,一般保證就是在小明起訴判決之後,小林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小楊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若是連帶責任保證,那在小林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雙方約定的情形時,小明可以請求小林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小楊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在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時,保證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原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本案的借款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以後,而民法典已經調整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不再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而是一般保證。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文稿來源:泰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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