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明旗幟一詞能否申請註冊為商標
2023-04-02 08:31:59 2
鮮明旗幟一詞能否申請註冊為商標
到底什麼樣的詞才可以申請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申請應該注意什麼?為什麼同類型商標有的註冊申請成功了,有的卻沒有?首先需要確認一點的是,註冊商標的審查是由國家商評委人工審核的,就跟高考作文批改一樣,雖然有一套的標準,但是也會因為老師的不同性格,喜好等影響最終得分。今天小編就通過案例為您梳理商標註冊申請應該注意什麼?
「鮮明旗幟」一詞能否註冊申請為商標使用?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10餘件「鮮明旗幟」商標(下統稱訴爭商標)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鮮明旗幟」具有一定的政治含義,若允許該詞語作為商標註冊申請並大量、廣泛使用,容易對我國政治、文化等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至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訴爭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的覆審決定最終得以維持,和順祥(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和順祥公司)欲將「鮮明旗幟」註冊申請為商標使用的計劃落了空。
據了解,和順祥公司於2016年7月8日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江某,經營範圍包括品牌管理、公關策劃、市場調查、圖文設計等。江某同時系鮮明旗幟(北京)有限公司(下稱鮮明旗幟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設計、銷售旗幟、旗杆、徽章、標牌以及電腦圖文設計、製作等。
在成立僅兩個月後,和順祥公司於2016年9月提出了45件「鮮明旗幟」商標的註冊申請,分別指定使用在45個商品與服務類別上,但其註冊申請均被商標局予以駁回。
針對訴爭商標,商標局經審查認為,「鮮明旗幟」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此,商標局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和順祥公司不服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後向商評委申請覆審。經審查,商評委於今年3月作出覆審決定,同樣駁回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面對商標註冊申請接連被駁的結果,對「鮮明旗幟」商標情有獨鐘的和順祥公司繼而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鮮明旗幟」是一個積極的、正能量的詞彙,不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而且已有諸多包含「旗幟」文字或者與訴爭商標情況類似的商標獲得註冊,訴爭商標應依法核准註冊。
同時,和順祥公司表示,該公司為鮮明旗幟公司和廈門福吉工貿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福吉公司)的實際投資人,鮮明旗幟公司和福吉公司已實際使用訴爭商標多年,為社會公眾所熟知,已經建立起了一定的影響力及知名度,帶有訴爭商標的企業名稱「鮮明旗幟(北京)有限公司」已獲得工商營業執照,說明訴爭商標不具有不良影響,應當予以核准註冊。
商評委則認為,訴爭商標的內容「鮮明旗幟」與「旗幟鮮明」僅在文字上具有顛倒關係,而「旗幟鮮明」是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所提出的政治要求,「旗幟鮮明講政治」是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要求,是從嚴治黨的根本保證,作為商標使用會產生不良影響,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是否具有不良影響得以釐清
在一審庭審中,和順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漢語短語「鮮明旗幟」解釋--專家意見》(下稱《專家意見》),用以證明訴爭商標「鮮明旗幟」所表達意思為積極、正面、向上,不會造成不良影響。
經審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鮮明旗幟」詞語從字面理解是一個中性詞語,和順祥公司所提交的《專家意見》中的專家均為語言文字專家,並對此進行了確認。但是,「鮮明旗幟」詞語在中國當前語境下包含有一定政治含義,作為商標使用,容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同時,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屬於商標註冊的絕對性條款,訴爭商標是否經過宣傳使用並不能改變上述認定結論,企業名稱被核准亦並非訴爭商標獲準註冊的當然依據,而且商標授權審查因個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和順祥公司主張其他包含「旗幟」的詞語的商標已被核准的情況並非訴爭商標應於核准註冊的當然依據。
綜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於今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和順祥公司的訴訟請求。
和順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訴爭商標字面含義積極向上,且已經使用多年,為社會公眾所熟知,故具備可使用性和可註冊性;與訴爭商標情況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已獲得註冊,充分說明訴爭商標的可註冊性與可使用性,應依法核准註冊。
對於訴爭商標是否屬於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鮮明旗幟」與「旗幟鮮明」具有相同的含義,儘管對其可以作多種理解,但按照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鮮明旗幟」具有一定的政治含義,若允許該詞語作為商標註冊並大量、廣泛使用,容易對我國政治、文化等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因此,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針對和順祥公司的其他主張,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由於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屬於商標法上禁止使用的商標,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無法成為其獲準註冊的理由;而且商標註冊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和順祥公司提出的關於其他相同或類似商標獲準註冊的情況,未經法院生效裁判的審查,不能作為訴爭商標應當獲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和順祥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