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行業規定(這份執業行為規範請收藏)
2023-06-02 17:58:29 4
網絡主播行業規定?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布《網絡主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明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31種行為,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於網絡主播行業規定?下面內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網絡主播行業規定
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布《網絡主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明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31種行為。
對此,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曾表示,《規範》中的「網絡主播」是指通過網際網路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等人員。
針對網絡主播從業行為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範》明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和要求,並強調對於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臺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規範》對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的直播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此前的確存在自稱是醫生、律師、教育專家的網絡主播,講述的內容不僅不專業,甚至還存在傳播有違科學常識的內容。對此,直播平臺需核實網絡主播的身份,保證主播要「持證上崗」。
《規範》列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包括不得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得蓄意炒作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不得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
早在2020年3月施行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就明確提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布含有「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不良信息。
在朱巍看來,網絡主播所籤約的MCN機構,就好比中間商,一端連接著各種類型的網紅,一端連接著平臺,還有一端連接著有各種各樣需求的公司。當競爭越來越激烈,這些MCN公司很可能為流量變現而發布低俗直播內容。「因此,有關部門近期紛紛出臺、完善直播規範,對一些存在無下限的直播行為進行整治。」
那麼,網絡主播若出現違規行為,將會如何處理呢?
實際上,各大網絡平臺都有針對規範網絡主播行為的規制,對其違規行為劃分等級並作出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永久封禁主播帳號、永久封禁開播、封禁開播權限等。
就本次出臺的《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22日答記者問時表示,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帳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帳號或更換平臺等方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其轉移陣地復出。有關行業協會對違法違規、失德失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主播要定期公布曝光。
「此前,如果各直播平臺之間的主播信用值並不通用,懲戒規則也不相通,就會存在差異或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朱巍舉例,如在甲平臺上禁止某位違規主播直播,而乙平臺仍允許該主播進行直播,那麼這名主播可能會把甲平臺的粉絲帶至乙平臺,「平臺或因為擔心用戶粉絲大量流失,而不敢對違規主播進行處罰。」
朱巍認為,「黑名單」和「警示名單」也是此次《規定》的亮點之一。實行分級分類的管理後,一旦進入「黑名單」的網絡主播,不允許更換帳號或更換平臺。「跨平臺間監管成為對於整個行業的管理,相當於信用聯合懲戒。」
「一方面,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網絡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網絡主播信用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探索建立平臺與主播約束關係機制。通過規範管理,進一步推動網絡表演、網絡視聽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朱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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