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直播賣貨算非法經營(抖音主播藉助朋友圈推廣被判違約)
2023-06-13 13: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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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直播賣貨算非法經營
光明網訊 (記者 孫滿桃)抖音主播為完成約定的直播帶貨量,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其個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發布廣告被判違約!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上述通過引入「私域流量」達成銷售目標被認違約的案件,據悉,該案件系北京首例涉「私域流量」案件。
根據法院通報,2020年7月,創品公司與雷火公司籤署《直播合作協議》,雙方約定,由雷火公司在抖音平臺為創品公司某直播課程提供直播推廣服務,具體方式為7月16日至8月31日間,由主播在指定平臺直播過程中,植入商品連結。
合同籤訂後,創品公司先支付60%合同款679800元,若雷火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23000單銷售額,創品公司則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雷火公司支付剩餘直播帶貨服務費。雙方同時約定,如雷火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惡意刷單,或在除抖音以外的其他渠道進行推廣,創品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對應的服務費,如已支付,雷火公司應當退還相應數額,並按照該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
《直播合作協議》籤訂後,創品公司於7月16日、17日分兩次向雷火公司匯款679800元,雷火公司旗下主播分別於8月14日至17日進行了4場直播,並在直播中插入了商品連結。
隨後,創品公司和雷火公司因為刷單等問題產生爭議。創品公司發現,雷火公司旗下主播為完成約定的帶貨量,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其個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發布廣告,發動私域流量用戶購買指定商品。創品公司認為雷火擅自引入私域流量進行推廣的行為屬於違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雷火公司退還已支付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庭審中,創品公司主張,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中的用戶往往對主播個人具有較高粘性,通過主播的粉絲群引入客戶流量,實際上是利用了粉絲對於主播個人的信任,很難轉化為產品的忠實客戶,不能真正實現吸引有效客戶的合同目的。且雷火公司引入私域流量進行推廣前並未徵得創品公司同意,此行為應屬違約。
雷火公司則主張,不論是通過直播還是引入私域流量完成的訂單,成交訂單都發生在抖音平臺,並未違反雙方此前的約定。且在銷售量相同的情況下,公域流量推廣與私域流量推廣並不存在實質差異,均可實現宣傳推廣目的。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整體上看,私域流量和公域流量在客戶類型、數量、穩定性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推廣效果不完全相同,推廣價格也不相同。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以公域流量方式進行推廣,是當事人充分考慮公域流量和私域流量間差異後所作的商業安排,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原告以公域流量的價格委託被告旗下主播作商品推廣,而被告未經允許,擅自引入私域流量進行推廣,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其所使用的私域流量不易轉化為原告的流量,也不利於原告開發更多潛在的公域流量客戶,影響原告合同目的的實現。
最終,北京朝陽法院結合雙方合同履行情況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雷火公司向原告創品公司返還合同款13萬餘元,同時支付違約金15萬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主審法官程立武在接受採訪時說,「私域流量」及「公域流量」兩個概念是隨著網際網路經濟、流量經濟的迅猛發展而出現的新概念,對於私域流量與公域流量的區別,因尚無權威的定義,法院難以給出準確的概念界定和特徵對比,但因本案涉及到私域流量和公域流量的區別,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及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對本案所涉具體公域流量即抖音直播平臺和具體私域流量即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的區別進行了論述。
主審法官同時提醒大家,私域流量和公域流量各有特點且區別明顯,網際網路公司或個人在籤約、履約過程中,應對使用何種公域流量、是否可以使用私域流量進行明確約定並嚴格執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來源: 光明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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