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對行省制的創新(從行御史臺的設置來看元朝對地方的監管)
2023-07-02 13:56:52 3
行御史臺是元代御史臺設置於地方的機構,對元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和監察網絡的構建,發揮過重要作用。
公元1277年,為了加強對江南新攻取地區的監督,忽必烈在揚州設置了由蒙古親貴相威統領的江南行御史臺。隨著元朝的統一,各地方區域性的行御史臺也逐漸設置。
行御史臺由察院和臺院兩部分構成。
臺院起初為從二品或正三品,1290年升格為正二品,1307年又升為從一品。察院的品級就相對較低,僅為正七品。
察院巡守和大夫中丞綜領,是元代行御史臺監察的基本方式。
大夫中丞綜領,表現在對察院監察御史的使用和駕馭方面。
比如,相威為第一任江南行臺大夫,將監察御史看作「耳目」,特別重視監察御史的篩選,親自審議監察御史「除目」方案,既能掌控行臺用人權,又能有效控行臺制監察行動。
行御史臺大夫可以調用御史「閱治」宣慰使「縱兵肆掠」,或者命令監察御史「隨在糾核(he)」,將叛亂中被迫為奴的良民全部放歸。
行御史臺大夫還有審查監察御史的彈劾奏摺權力,經審核的奏摺,一般還要由大夫署名再轉呈朝廷。大夫對所署名的奏摺負有責任,若有差錯,也會受到牽連。1350年,陝西行御史臺大夫朵兒直班因署字轉奏蒙古魯海牙等十二名監察御史彈劾也先帖木兒的奏摺,被發現有誤,隨即降職。
行臺的副長官為中丞,當大夫不在或不做具體事務的情況下,中丞可以主持行御史臺的日常事務。部分行臺中丞還能得到皇帝賞賜的「內中寶刀」,「以鎮外臺」。姜彧當江南行臺的的中丞時,「暴官汙吏聞風而革者甚眾,江左陰受其賜」。
由大夫、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及首領官組成的臺院,也實行元朝衙門常見的圓議制。但行御史臺官員「圓議」事務時,「自中丞以下皆侍立候顏色,莫敢相與可否」,屬於大夫唯我獨尊的非正常情況。
經歷是行臺首領長官,責任是「輔翼長貳,總攝掾曹,相成一官之治」。經歷的職位,一般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擔任,但都事職位大多由漢人擔任。
都事在臺院的實際作用不在經歷之下,其職責是協助長官批閱御史所上文件。凡是御史所上公文,能否通過都取決於都事:
「夫江南諸道各聽於憲臺,以為法為則,都事又為喉舌之司,先其可否予奪,以定其出入殿最而上之臺端——《申齋集》」
都事在行臺官員中扮演著處理具體事務的秘書長角色,因此常常可以不顧身份低微而與其他人據理力爭。如1307年,江南發生饑荒,江南行臺都事趙宏偉建議以行臺所儲錢糧賑災,「長僚持之,猶豫未決,微有所論」,趙都事「輒正色爭之」,終於使行臺按照他的意見進行賑災。
1304年,朝廷正式下令,規定行御史臺的權力:
「大勾當有呵,奏將來者。小勾當有呵,他每依著體例就斷者——《立行御史臺官》」
1328年,朝廷又敕行令御史臺:
「凡有糾劾,必由御史臺陳奏,勿徑以封事聞——《元史》」
這些規定,從處罰官吏和奏請皇帝等流程確定了行臺的行使權力的範圍以及與皇帝的關係。
行御史臺對行省的監察
奏劾,即上奏糾劾
這是最常見的監察行為,比如,江南行臺中丞亦力撒合揭發阿合馬之子、江浙行省平章忽辛之尖,「得贓八十一萬錠,奏而誅之」;監察御史謝讓「劾江浙省臣聽詔不恭及不法事」。
奏劾,可以用行御史臺的名義,也可以用監察御史的個人名義。比如,1299年,江南行臺劾江浙省平章接受他人錢財三萬錠;1282年,監察御史馬煦個人名義揭發湖廣行省平章阿里海牙「佔降民為奴」。
行御史臺除了監察本區域的官吏外,對其他省的官吏也能奏劾。
一般情況下,行臺監察御史的奏劾,先上呈行臺,轉呈御史臺,再由御史臺官員上呈皇帝,請求批准。
皇帝認可奏劾後,有時還會派朝廷大臣審問被劾者。皇帝拒絕批准的情形,也會時有發生,例如,1299年,江南行御史臺彈劾江浙平章,元成宗即「敕俱勿問」。
更有甚者,皇帝對被奏劾的官吏,以「朕所信任」為判斷依據。如果有御史奏劾皇帝信任之人,多半不成,反而被訓斥。可見,奏劾只是賦予御史對官吏的揭發權力。至於這種揭發能否有效,取決於朝廷。
按問,即審查訊問行省官吏的不法行為
被按問的行省官吏,只要畏罪潛逃或人帳並獲,證據確鑿,監察御史有權逮捕不法之臣。只有在皇帝下詔「勿逮問」時,才善罷甘休。對行省官吏沾親帶故之人的不法行為,只會更加不留情面。行臺監察御史還負責處理廉訪司官與行省平章「有隙,互相抵誣,連逮百餘人」的案件,治「構釁者」以重罰。
刷卷,即照刷案牘
1293年,忽必烈取消了臺院官員直接參與的刷卷,照刷行省案牘主要由承擔「分按」、「分守」職責的監察御史負責。即所謂的「諸內外臺,歲遣監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而後,行省理問所得刑獄案牘,也一度由監察御史照刷。
監察御史對行省案牘的鉤閱檢劾,通常在每年八月到次年四月「出巡」分按時進行。
監察御史辦事認真,就能夠起到糾偏的積極效果。由於行省官高,起初,監察御史檢核照刷行省案牘,比較慎重,即使發現問題,也只是「取了招伏」,回稟御史臺定罪,第二年出巡時再定奪。後來,因行省令史先行畏罪潛逃,才改為「照刷出稽遲違錯底輕罪過呵,教監察就便斟酌斷者」。
行御史臺對行省的監察活動,是元代朝廷對地方監察的重點。這種監察方式,有效約束了地方勢力的做大,也起到許多積極效果,糾正地方官吏的不少失誤。但是,行臺、行省兩大機構的並立,長期的抗衡、制約,使得兩者關係逐漸緊張,也由此引發許多內部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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