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現場10月24日節目(法治熱點歌手觀影拍照被指)
2023-07-04 03:47:24 3
周末準備去哪?
涮個火鍋?
看場電影?
美哉妙哉!
據說有人看電影是三件套
大可樂、爆米花、拍張照
先曬朋友圈
接著發微博
哎,先等會兒!
來瞅瞅這個熱搜!
熱點事件回顧
近日,音樂人乃萬道歉衝上熱搜。原因是她在微博曬出自己在電影院拍攝的屏幕動圖,還配發了自己的照片。在被網友指出動圖是盜攝後,她將微博刪除。
當晚乃萬在道歉中表示
自己看電影拍照
並發微博的行為是錯誤的
被粉絲提醒後已經迅速刪除
也非常對不起電影製作者們
原來這是「盜攝」
所謂影院盜攝,一般是指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屏攝、盜錄的行為。
有人說,很多人都看電影拍照,為什麼明星這樣做會引發這麼大的關注?一些網友回應道,這件事很普遍,但不代表是對的。
只是拍照而已,侵權嗎?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有些網友認為,沒有進行錄音錄像,只是拍照而已,不算侵權吧?
上海正義永道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婧表示,我國《著作權法》將電影作品單獨劃為一類作品進行保護。「電影實際上是一類綜合了美術、音樂、攝像等具有高度獨創性的作品,不能被割裂看待,電影畫面中的每一幀都是作品的構成部分。」因此,在電影院拍照同樣侵權。
上海知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孫佳健表示,如果拍攝的是靜態圖片,等同於截取靜態圖形。按目前司法實踐的觀點,雖然靜態圖形不是靜態拍攝的,但也體現了對構圖、光線等的選擇和安排而具有獨創性,可作為攝影作品保護。如果拍攝的動態圖片或短視頻,一旦涉及電影中有獨創性的表達,也可能構成使用電影作品。
拍照發朋友圈,侵權嗎?
不少網友往往認為,拍照發朋友圈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所以不涉嫌侵權。
趙婧表示,「不管錄音錄像還是拍照,侵犯的是作品的複製權。如果盜攝後在網上傳播,涉嫌侵犯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際上,侵權和承擔侵權責任是兩個概念。對電影作品進行錄製侵犯了電影作品的複製權,可能要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等民事責任。但如果進行售賣、用於營利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孫佳健表示,如靜態圖片或動態圖片出現了演員肖像,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也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權。
在全國首例「圖解電影」侵權案中,法院認為:對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不應狹隘地限定為以不改變作品形式的方式向公眾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性的表達,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亦屬於提供作品,亦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範圍。
本案法官從是否屬於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否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等角度分析了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對於「圖解電影」行為的侵權認定,現在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認定標準,或許可以為觀影時拍照發朋友圈行為的侵權認定,提供一定的參考。
目前對於觀影時
拍照發朋友圈行為的侵權認定
還處於早期階段
在日常生活中
我們應當拒絕盜攝
避免法律風險
真的很想留念的話
拍攝票根是不錯的方式!
別人拍的電影
咱就別拍了!
來源:央視新聞、蘇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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