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與民法典的異同(民法典涉環境保護條文梳理與要點解讀)
2023-07-31 06:52:47 1
綠 色 原 則民法典中的有很多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規定,這些規定鮮明體現了民法典確立的綠色原則。綠色原則,也稱生態原則,是貫徹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要求,同時也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要求。綠色原則的確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將全面開啟環境資源保護的民法通道,有利於構建生態文明時代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新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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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典 條 款第九條【綠色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業主的環保義務】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行使】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原則】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合同履行中的環境保護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義務】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六百一十九條【標的物包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五條【標的物回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第七編(侵權責任編)第七章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責任(第1229條-1235條),將在侵權編相關詞條另述。
1. 民法界最早提出綠色原則的,是徐國棟教授。其在起草的《綠色民法典草案》第9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尊重其他動物之權利的原則。」民法典將綠色原則作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方面,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基本原則相比,綠色原則具有更加鮮明的時代特徵,是對當下的環境、資源展現的一種保護及支持的態度。另一方面,綠色原則也將與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等基本原則並列在一起,成為民事主體遵循的一般行為準則,將更好發揮生態環境保護的規範與引領功能。
2. 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民法典》各分編都有所體現。其中,合同編、物權編、侵權編最為明顯。如合同編第625條就標的物的回收作了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物權編第346條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中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侵權責任編則就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侵權責任作了專章規定。
3.第558條關於債務債務關係終止後的舊物回收,是否包括包裝物的回收,民法典並未明確,實踐中應以貫徹綠色原則進行解釋。如包裝物較大且難以處理,則應予回收;若包裝物微小且處理過程方面對環境無害,可不予回收。
4.第619條關於標的物的包裝,在後邊加上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內容,主要是基於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實際,產生大量需要處理的包裝物,為從源頭上減少不必要的包裝物,特增加此內容。
5.第625條的出賣人回收義務,並非針對所有的買賣合同,而是限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包括環境保護法、固定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突然汙染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等。確立出賣人回收義務,首先是出於法律的引領作用,對公眾行為規範進行指引。其次,對於違反本條回收義務的,除當事人有明確約定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回收義務,不能一概認為是民法上的義務,也有可能是公法上的義務。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及如何承擔,需基於法律、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或當事人具體約定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