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外傷引起的腦脊液漏處理(行雙側鼻竇手術造成腦脊液漏)
2023-07-25 10:25:07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1日被告為原告(趙某某,女,1966年2月6日生)行雙側鼻竇手術、息肉摘除術、雙側中鼻甲成形術;2018年6月18日,出院診斷為:慢性鼻竇炎、鼻中隔偏曲、雙側鼻息肉、高血壓二級極高危組。
原告出院後因手術創傷不能癒合,原告於2018年7月10日到x人民醫院檢查,x人民醫院檢查後發現原告腦脊液鼻漏,要求原告回原手術治療醫院治療,原告只得回到被告門診治療,就是每天用藥衝洗,治療一月多原告仍未康復。
2018年8月13日,原告到x省人民醫院耳鼻喉科檢查診斷為:腦脊液鼻漏。2018年8月30日到x省人民醫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療,診斷為:右側腦脊液鼻漏、慢性鼻竇炎、慢性鼻炎、鼻中隔偏曲、左側眼眶內側壁骨折、高血壓。
二、患方觀點
從原告提交的被告x醫院18445號病案可以看出,原告因鼻竇炎到平安醫院住院治療,被告方也發出了入院通知書,表明了原被告之間的醫療事實的存在,被告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為原告做了手術,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診斷不明確的情況下就進行手術,在手術後將原告的病灶進行送檢,因被告的過錯行為原告的身體受到傷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承擔的賠償範圍、標準、依據是最高院針對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3條來執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範圍是合法的。原發病的費用由於被告方的過錯導致損害產生的結果,營業執照是在有效期限內是不需要年檢的;本案的鑑定費通過司法鑑定佐證了被告醫療過錯的範圍,既然存在過錯,導致原告的身體受到損害,鑑定費應由被告承擔;
後續治療費只要原告在以後的治療中與本案所涉的費用相符的應予以給付。在比例上被告應承擔90%的責任。精神撫慰金的主張因被告的過錯導致了原告對本案所涉的損傷需長期服藥,由此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有事實和法律支撐,請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以上事實,原告認為,原告的手術創傷不能癒合是由於被告的醫療過失所造成,被告的過失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三、醫方觀點
被告方對在醫療過程中造成原告的損害表示道歉,對原告的訴訟基本事實沒有意見。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項目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被告願意賠償。對醫藥費在第一次開庭後又產生,對原發損失的住院醫藥費不應納入本次損失計算,鑑定後產生的醫藥費發票,醫藥公司開具的不認可,醫院開具的認可;
精神撫慰金進行了過錯責任認定,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精神撫慰金就是殘疾賠償金,認為是適用侵權責任法、民事侵權的司法解釋,該醫院承擔的一定會承擔,鑑定費應納入所有損失來計算,訴訟費的比例也是按照院方承擔75%,原告承擔25%。
四、鑑定意見
被告x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建議參與度為60%-90%;趙某某「右側腦脊液鼻漏修補術」構成十級傷殘;趙某某目前後期無特殊治療,建議其後期治療費用以實際產生為準;趙某某行「經鼻內鏡下雙側鼻竇手術+雙側中鼻甲成形術+鼻息肉摘除術」後,「鼻內鏡下右側腦脊液鼻漏修補術」後,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
五、庭審意見
根據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本院綜合認定被告應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85%的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原、被告雙方的證據,本院綜合認定本案中趙某某的經濟損失合計212518.18元,依法應由被告x醫院賠償180640.45元,其餘經濟損失的請求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決
由被告x醫院賠償原告趙某某經濟損失180640.45元。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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