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教育的特徵(元代的教育制度發展如何)
2023-07-17 11:13:33
#歷史開講#
地方官學元代的地方教育分為官學教育和私學教育,官學教育為在路府州縣設置的學校,私學則分為書院和私塾教育,其中書院在元代的官學化進一步加深,並不算是完全的私學。在地方上管理儒學的最高機構應為儒學提舉,其下各路府州縣都有學校的設置。
儒學元朝在地方上管理儒學的最高機構為儒學提舉司,下設置提舉學校、教授、學錄、學政、學諭等官職。元代對地方儒學的管理也經歷了複雜的變化過程,綜合來看儒學提舉司名義上統領地方學校,實際上有對儒學管理職能的還有肅政廉訪司和地方官府,最終形成了三方共管的狀態。
蒙古國建立之後對儒學並沒有一個清晰的認知,只是將儒學同佛教道教一樣看作一種宗教,設立三教提領管理全國的宗教事業和各地方的學校。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後,在繼承宋金制度的基礎上設立了十路提舉學校官,擔任提舉的多為在當時已經很有名望的儒士。元朝建立後,隨著南宋的統一,行省制度也多有變化,地方的教育機構也隨之變化。從元朝的整體上來看,南宋滅亡後保護和發展江南儒學也有籠絡江南士人和以教化道德維護統治的用意。
元朝建立後儒學學官的地位較大蒙古國時期有了很大的提升,忽必烈採納葉李的建議在江南各道設立儒學提舉司,並將各道提學升至五品官。元成宗以後教育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並最終確定下來,成宗將各地儒學提舉司大量裁撤,只在行省省治所在地設立。這一變化也是元代地方行省制度變化的產物,隨著行省與宣慰司的整合,管理地方儒學的權力掌握在肅政廉訪司手中,儒學提舉司僅保留名義上對儒學的統領。
其職責主要為掌管教學、推薦人才、檢點錢糧、任用學官等。地方儒學和書院籌建、修葺等基礎設施建設有賴於儒學提舉司統領。元代規定各地儒學的錢糧學田等都由自己掌握,如花費的錢超過五十貫需要向州申請,元代多次發生學校學產被侵奪的事件則需要由提舉司負責收回。在日常管理上負責維護各地儒學、書院的學田、學產。
儒學提舉的主要職責是統轄儒學書院的日常教學工作,由於其多為在當地較有名望的儒士,在有餘力的情況下也會出現親自去儒學教學的情況。在學官的管理方面儒學提舉的權力有限,地方儒學官員屬於學官序列由吏部任命,儒學提舉無權任命,對於不屬於儒學系統的下層學官儒學提舉則有權舉薦與任命,因此儒學提舉可以管理地方儒學而無法任命學官系統的學官。
儒學提舉司有時也會在地方推行有益於文教、風化習俗的活動。元代實行科舉的時間較短,元仁宗皇慶二年(1313)才恢復科舉,考試雖由行省和廉訪司主持但主考官多聘請有名望的儒士,多由儒學提舉擔任,參與或主持行省鄉試。
元代的儒學管理機構除儒學提舉外還有肅政廉訪司,各道的肅政廉訪司對地方儒學管理的權力要大於儒學提舉的。元代設置肅政廉訪司的主要目的是監察地方,對儒學的管理也是其職責之一,「勸課農桑,問民疾苦;勉勵學校,宣明教化。」其對儒學管理的職能主要有四,其一按部巡查督促,肅政廉訪司定期派人巡查各地。其二直接參加儒學的祭祀教學活動。
其三接受儒學申訴,解決困難。其四主持儒學的建設、撥學田。由於廉訪司地位高於一般的路府州縣,在處理一些問題的時候可以更好的解決,定期的巡查也可以及時發現儒學發展中的問題,從整體上看促使元代儒學不斷發展與完善。如果對比這些機構對儒學管理的職權則會發現,其中有很多都是互相重疊的,雖然在描述其職能的時候會有不同的措辭,但可以看出元代的儒學管理機構沒有清晰的職權劃分,出現了政出多門的現象。無論是哪一個機構管理儒學,都有個共同點,就是儒學都為朝廷所控制成為了徹底的官學。朝廷可以直接控制地方儒學的日常運行,加深了對於儒學的控制。
元代地方分為行省、路、府、州、縣五級機構,各級都設有儒學學校,儒學有廟學合一的特點。「予謂,郡縣有學,學必有廟。」因此很多儒學依附於文廟,文廟又稱為先聖廟、宣聖廟、孔廟等,廟學即儒學。其建築布局大多以文廟為中心,其中分為教學區和廟宇區,往往合而為一不能區分。
先生認為元代廟學的範圍非常廣泛,它幾乎可以指元代出現的一切形式的儒學。自宋代以來就出現了廟學的稱呼,中國曆朝都有儒學祭祀的傳統,包括春秋祭丁、朔望祭祀、殿謁、鄉飲酒禮等。在很多地方雖然出現戰亂導致文廟毀壞教學無法正常進行的情況,但是祭祀一般會在有限的條件下如期舉行,沒有中斷。因此祭祀孔子和教學相結合,是儒學教育的發展特點。
元對廟學的發展較為重視,多次下令禁止騷擾廟學侵奪田產,並將廟學擴展到邊疆地區和衛軍之中。但在一些邊遠地區出現了有廟無學的現象,後來才逐步建立起學校。元代的地方官學也有很多問題,如儒學和學官的地位有所下降,地方官員視學官為官府屬吏,視校產為私人財產。
並且元代學官的升遷路徑較前代也有所變少,很多學官終其一生都無法成為流官,只能做一個不屬於學官系統的教官,如果從底層學官做起至年老時可以做到儒學教授職位的話已經算是很有成就的了,對於更多學官來說,面臨的可能是升遷無門和淪為官府屬吏、甚至為巡檢官的境地。
蒙古字學元代除儒學外還設有蒙古字學,陰陽學和醫學三類學校。這類學校繼承自宋金時期設置的專科教育機構作為儒學教育的補充。從蒙古國時期到元朝都奉行開放的對外政策,國內的民族成分也極為複雜,多民族多國家的文字同時使用,對蒙古文字產生了衝擊,因此忽必烈命八思巴以藏文為基礎創造新蒙古文,即八思巴蒙古文,作為通行書寫公文的文字,並希望以此來提升蒙古民族文字的地位。
此時管理全國蒙古字學的機構是蒙古翰林院,其下設有蒙古提舉學校官,但這一職位只在江西、湖廣、江浙三省設置,在其他地區對地方蒙古字學管理的最高機構應為各路總管府。
值得注意的是,從中央的蒙古國子監到地方的蒙古字學品級按照統治者蒙古本位思想,其地位要高儒學一級,蒙古提舉學校官品級為五品。元朝統一之後,在江南的行省一級機構設置蒙古字學,意在在江南地區推廣蒙古文培養一批精通蒙古語的翻譯人才。地方蒙古字學隨著新字的推廣同步設置,「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諸路蒙古字學。
餘民間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願充生徒者,與免一身雜役。」可知蒙古字學剛設置的時候主要有地方官員子弟入學,並可享受免除賦役的優惠,因此蒙古字學的規模也逐漸擴大。仁宗時期開始在全國廣設帝師殿,同儒學一樣出現了廟學合一的現象,「與儒學的廟學合一相似,一座帝師殿同時也是一所蒙古字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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