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咋扣除(地方教育附加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2023-07-21 21:48:26 2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諮詢在轉讓開發產品過程中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能不能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從上述國家層面上的政策看,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地方教育附加並不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的列舉範圍內,不能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
但是,在實務操作中,部分省市稅務機關允許地方教育附加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如海南、廣東、江西、福建、北京、山西等地。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涉及轉讓不動產的企業在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查看當地有沒有明確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的規定,如果當地沒有相關政策,建議企業積極與主管稅務部門溝通,爭取能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地方教育費附加。
下面列舉了部分省市稅務機關允許地方教育附加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的規定,供大家參考。
01海南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二十條 納稅人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許據實扣除。營改增後,納稅人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涉及到多個開發項目應分攤的,按各項目不含增值稅收入的佔比計算分攤。
02廣東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三十七條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審核。應當確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及附加扣除的範圍是否符合稅收有關規定。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扣除,列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對不屬於清算範圍或者不屬於轉讓房地產時發生的稅金及附加,不應作為清算扣除項目。
03福建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2019年10月12366諮詢熱點難點問題集》9.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產繳納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和《福建省財政廳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轉發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財稅政[1995]16號)有關規定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為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扣除。
04江西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6號)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的確認(三)對房地產轉讓環節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由於其計稅依據為增值稅,與教育費附加相同,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視同稅金進行扣除。
05甘肅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甘地稅稅政一便函[2017]24號)五、甘教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能否扣除1、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甘肅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0〕107號)第六條的規定: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時,使用省地稅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因此,甘肅省地方教育附加雖屬非法收入,但實際己作為地方財政收入進行統一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項:「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増值稅暫行條列第六條及其實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址的,不予扣除。」全國有部分省市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已把地方教育附加作為可扣除的稅金處理,我省作為經濟欠發達地區,建議將甘肅地方教育附加、價格調節基金予以扣除。
06北京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第十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清算申請手續時,應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單》(見附件5):(九)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完稅憑證,包括:已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07重慶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渝財稅〔2015〕93號)一、土地增值稅(三)相關扣除項目5.納稅人轉讓房產繳納的地方教育費附加,可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08山西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第二十條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及其他扣除項目的審核(一)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的確認和審核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與轉讓房地產無關的其他稅費,不得在稅金中歸集。
09吉林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提交有關清算項目資料,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資料清單》(附件7),附報以下清算資料,並保證報送資料真實、準確。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說明,內容應包括:1.項目立項、用地、開發情況。……7.清算項目預繳的土地增值稅情況;實際繳納與清算項目有關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8.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10江蘇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歸集方向的通知》(蘇地稅函〔2011〕81號)
附件: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的歸集方向一覽表
序號 | 費用名稱 | 收費標準 | 費用類別 | 使用票據 | 歸集方向 | 備註 |
14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2% | 政府性基金 | 財政票據 |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 2011.2.1之前為1% |
文章來源:房地產納稅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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