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墜亡女孩(慶陽將就女生墜亡)
2023-07-29 10:34:37
6月20日,19歲的李某奕從甘肅慶陽市西峰區麗晶百貨大樓8樓跳樓身亡。隨著該事件發酵,李某奕曾遭班主任猥褻但檢方不起訴一事備受外界關注。
6月26日上午,慶陽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對於李某奕事件,會有新聞發布會,具體情況跟市委宣傳部溝通。對此,慶陽市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新聞發布會的相關工作正在籌備中,具體時間還沒確定。該工作人員稱,檢察機關是否會複查李某奕遭猥褻一案,目前還不能答覆,要以後面發布會的通報內容為準。
據中國日報官方微博@中國日報 6月26日下午發布的消息,6月26日,慶陽市教育局黨委進行專題會議,決定將涉案老師吳某厚調出教育系統、取消其教師資格。此前,慶陽市教育局黨委曾於2017年7月23日作出決定,對吳永厚進行行政處分,由技術7級降為技術8級,並調離崗位。
當地檢察機關:不起訴涉事班主任
對於李某奕在校期間被猥褻案件情況,6月26日晚,澎湃新聞從慶陽市委宣傳部工作人員處獲得的通報顯示,2017年2月26日,李某奕在其父親陪同下到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報案,稱被其班主任吳某厚猥褻,要求查處。經該局辦案部門調查:2016年9月5日15時許,李某奕在慶陽六中高三(二)班上學期間,因突發胃病,被輔導老師羅某某安排在公寓樓D棟109宿舍臥床休息。當晚21時許,班主任吳某厚進入109宿舍詢問李某奕病情時,親吻其額頭、臉部、嘴部等部位。
2017年5月2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以猥褻行為對吳某厚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5月3日至5月13日,在西峰區拘留所被執行拘留。吳某厚不服處罰決定,向慶陽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經市公安局審查,認為該局對吳某厚行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維持該局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其間,李某奕父親認為該局處罰不當,到西峰區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區檢察院調閱案卷後認為吳某厚的行為涉嫌犯罪,書面通知該局立案偵查。該局於2017年8月10日立為刑事案件;8月25日對吳某厚採取取保候審措施;11月20日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至區檢察院。區檢察院審查後於今年3月1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李某奕遂到慶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5月18日,市檢察院維持西峰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
李某奕家屬提供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西峰區檢察院認為,吳某厚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夠成犯罪,決定對其不起訴。家屬提供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顯示,西峰區檢察院作出對吳某厚不起訴決定,主要理由有三條,分別如下:
1、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認定吳某厚有摸被害人後背、脫衣服、咬耳朵的行為。現卷內僅有李某奕的陳述,經立案監督後,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取證仍未補充到證實吳某厚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證據;
2、吳某厚辯解其用嘴接觸李某奕的額頭、面部、嘴部是為了進行體溫測試。經審查,李某奕當日在宿舍休息是因為突發胃病,對此有李某奕陳述及教師羅某某的證言證實,並無發燒症狀,吳某厚作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觸被害人額頭、面部、嘴部測量體溫的行為也不符合常理,且自己供述對其他學生並無類似行為,故認定吳某厚有親吻李某奕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
3、李某奕在案發次日被醫院診斷為抑鬱症,對於李某奕患有抑鬱症與吳某厚的猥褻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經公安機關詢問相關醫務人員,均對此無法界定,故現無直接證據證實導致李某奕目前病情與吳某厚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李某奕的父親李明(化名)表示,在李某奕接受治療時,學校曾提出補償35萬元的和解方案並要求家屬不再追究此事,遭家屬拒絕。
李明6月26日表示,作為家屬,他們也很想知道,李某奕遭班主任猥褻一案的處理是否公平公正。
律師分析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
對於上述猥褻案,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餘超向澎湃新聞表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都對猥褻婦女的行為做出了規定, 猥褻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關鍵要通過有無前科,對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傷害等情節、後果來綜合判斷。
餘超表示,猥褻手段除了採用暴力,還包括脅迫,脅迫包括利用師生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師生之間是一種特殊的關係,基於家長及社會對老師的信任,老師對學生的性侵往往防不勝防,一旦對學生造成傷害取證難,對公眾的心理衝擊更明顯,社會危害性更大。對於老師對學生的猥褻行為,理應從重。
餘超認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應重點評估猥褻行為對學生生活及心理健康造成的影響。從公開報導來看,李某奕多次自殺,並患有抑鬱症。檢察機關給出的不起訴理由是「現無直接證據證導李某奕目前的病情與吳某厚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但是公訴機關也不能排除李某奕目前的病情與吳某厚的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在起訴之前這些待證事實正是公訴機關需要努力查清的。
餘超說,如果在審查起訴時不能排除吳某厚的犯罪嫌疑,檢察機關應該將案件起訴到法院,讓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後作出判決。
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他人罪,對於猥褻案件,在現實中公安機關偵查或者受害人舉證很困難,對行為的定性要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定。
具體到李某奕遭猥褻一案,周兆成認為,認定一個行為的情節輕重,不僅要看過程,還要看結果。從單純的「親吻額頭、臉部和嘴唇」,的確情節不重,但如果這個行為所構成了很嚴重的後果,就另當別論。李某奕遭猥褻一案是否屬於「情節顯著輕微」,關鍵在於李某奕患抑鬱症及後來的自殺行為與吳某厚的猥褻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周兆成說,我國《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明確規定,「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而根據公開報導本案中並未進行法醫學鑑定。雖然抑鬱症的發病機理較為複雜,可能存在很多觸發因素,但這些觸發因素仍可以結合生活經歷等進行排除或者篩選。吳某厚猥褻行為是不是導致李某奕抑鬱症誘發原因,需要專門的法醫學鑑定。
「吳某厚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取決於證據,但證據是否充分有時又取決於偵查機關是否窮盡了調查手段。我們固然不應該因為李某奕自殺身亡就成為對吳某厚濫施刑罰的理由,但同時,也希望司法機關在相關責任釐清上需要更謹慎和周全,以避免可能放縱犯罪。」周兆成說。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智勇認為,根據公開報導,吳某厚之所以不被起訴,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兩點:一、無直接證據證實導致李某奕患抑鬱症的事實與吳某厚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二、即使認定吳某厚構成強制猥褻罪,其犯罪行為情節亦屬於情節顯著輕微。這兩點理由是否成立,要看檢察機關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撐。
此外,張智勇認為,在這起悲劇中,李某奕的學校也需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