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騎車給狗撞倒的算工傷嗎(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傷)
2023-11-07 09:03:12 1
當你開開心心
騎著「小電驢」下班回家
突然!路上竄出一條流浪狗
讓你重重摔倒在地
受傷來得猝不及防
……
這不是狗血小說
這是真人真事!
那麼問題來了
這種情況
算交通事故嗎?
又算不算工傷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此前就審結過這樣的案例
▽▽▽
事件回顧
2016年4月12日18點20分左右,夏某騎電瓶車下班回家,路上突然竄出一條狗與車相撞導致夏某受傷,被醫院被診斷為頭部外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左鎖骨骨折。
路人報警後,經交警現場勘查調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同時認定書也將狗列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看到認定書上列狗為當事人,忍不住笑了
)。
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對夏某2016年4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認定工傷。
人社局於2016年7月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夏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工傷。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提起訴訟。
一審、二審判決:
夏某與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
認定為工傷合法
一審判決
夏某與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認定書上將狗列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的做法不夠嚴謹,人社局認定工傷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夏某的傷害事故是否屬於交通意外事故。
夏某騎電動車被亂竄馬路的狗撞倒的事實可被110報警電話錄音及110中心接報登記表的內容進行確認;同時也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生效的內容予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夏某駕駛的電動車是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當然可以持證駕車上道路行駛。
此起事故並非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事故發生於當日的18點20分左右太陽下山之時,夏某駕車行駛路段光線並不充足;
其次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夏某在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車前行人狀況的情況下,可以分配給來自身側東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範來自非直面的狗的衝撞本身就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主要注意義務。
交警支隊依據職權,綜合評價確定了相關責任,並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判定事故中夏某並無過錯,與動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無主動物非法律意義上的責任主體,故交警支隊在製作的認定書上將狗列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的做法不夠嚴謹。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圖、病史資料、考勤卡、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路線圖等證據,足以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故工傷認定決定的主要證據充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實際不符等為由,提出認定工傷證據不足,認為不應認定工傷,但公司在工傷調查程序及本案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充分證據足以否認工傷事實,故本院對公司的意見難以採信。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此事也衝上了微博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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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山海視頻、勞動法庫、中國裁判文書網、申工社、網友評論等
來源: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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