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常見問題歸納(印花稅首季徵期來了)
2023-05-05 12:25:07 1
2022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正式施行,10月納稅申報期,按季申報印花稅的納稅人迎來印花稅法實施後首期申報。這些問題您可能需要關注!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Q1:認定按季申報,當期沒有書立應稅憑證,是否需要進行印花稅申報?
答
需要!認定按季申報印花稅的企業,若當期沒有書立應稅憑證,也應進行印花稅零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未認定按期申報的企業,如書立應稅憑證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次申報印花稅,未書立應稅憑證的無需申報印花稅。
Q2:辦理按期申報印花稅,為什麼稅源採集時只能採集一個稅目,別的稅目增加不了?
答
印花稅按期申報認定具體到稅目,所以在按期採集稅源時,未做認定的稅目無法在申報期限類型按期申報中選擇,這個時候可以選擇按次申報。如果想要在按期申報中增加稅目,需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繫進行相關稅目認定。
Q3:應稅憑證書立時未明確金額,需要申報印花稅嗎?
答
需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
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量,並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分別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0元×0.3‰=0元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0元×0.3‰=300元
納稅人丙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3000000元×0.3‰=900元
Q4:應稅合同籤訂後未履行,可以辦理退稅嗎?
答
不能!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Q5:合同數量較多且屬於同一稅目的,可以合併匯總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嗎?
答
可以!合同數量較多且屬於同一稅目的,可以合併匯總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舉例說明
納稅人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財產保險合同100萬份,合同所列保險費(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萬元×1‰=100萬元
Q6:如果應稅憑證涉及多個當事人,怎麼徵收印花稅?
答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如果應稅憑證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Q7: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如何辦理?
答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辦理方式,與現行規定一致,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保障納稅人及時享受印花稅政策紅利。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明確納稅人應當對印花稅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關於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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