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頭鷹破億(總價值7.5萬的貓頭鷹)
2023-05-23 03:43:14
貓頭鷹破億?杭州網 見習記者 王瀟雨 通訊員 徐志剛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於貓頭鷹破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貓頭鷹破億
杭州網 見習記者 王瀟雨 通訊員 徐志剛
5月13日上午,在蕭山區人民檢察院,經過磋商後,杭州市林業水利局、蕭山區林業水利局與趙某等7人,籤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趙某等7人當場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這成為浙江省完成的首例野生動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
這是一個怎樣的案件,要從2017年說起。
瀕危野生貓頭鷹,成為「盤中餐」
從2017年11月23日到2017年12月25日之間,趙某等7人在蕭山義橋、錢江農場等地,以營利、食用等目的,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貓頭鷹,共同導致5隻貓頭鷹被宰殺死亡的結果,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讓我們看看事情發展的利益鏈。
2017年11月23日下午,趙某經繆某微信聯繫介紹,在蕭山區義橋鎮田某油漆店內,以人民幣400元價格出售給田某活體貓頭鷹一隻,後該活體貓頭鷹被田某宰殺食用。
2017年11月29日下午,趙某在蕭山區錢江農場731部隊農副基地丹悅機械有限公司內,以人民幣500元價格出售給吳某活體貓頭鷹(其中一隻送到時已死)二隻,後被吳某宰殺送人。
2017年12月24日下午,諸某通過微信聯繫趙某後,趙某以人民幣450元價格出售給諸某活體貓頭鷹一隻,後按照諸某要求將貓頭鷹一隻送至蕭山區新塘街道蕭東陶瓷市場附近轉交給方某,該貓頭鷹在方某家中死亡。
2017年12月25日下午,陳某通過微信聯繫趙某後,趙某在蕭山區新街街道建設四路塘新線路口華豐橋附近,以人民幣720元價格出售給陳某活體貓頭鷹一隻,後該活體貓頭鷹被宰殺吃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完善
如趙某等7人,所犯的行為就是生態環境損害。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野生動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損害案件時有發生,對國家自然資源造成較大的破壞。
但是,目前違法行為破壞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造成生態環境的損害,缺乏鑑定評估體系、索賠主體、修復賠償等,沒有體現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對於生態環境產生的功能價值,缺少違法行為人對受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行為。
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野生動植物領域內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趙某等7人的違法行為,是嚴重的生態破壞行為,會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
2018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8年5月,浙江省出臺了《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方案中明確提出,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將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以後,省政府及各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相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作為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
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於破解「企業汙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針對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後,明確具體索賠主體;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
損害承擔,上繳國庫
本次磋商是杭州市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實踐,由杭州市林業水利局作為賠償權利人牽頭組織實施,在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蕭山區人民檢察院、蕭山區林業水利局等多家單位共同努力下,嚴格按照《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執行,由市、縣兩級林業主管部門作為共同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籤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落實了賠償義務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5隻貓頭鷹,經當事人描述,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領角鴞。
貓頭鷹是鴞形目鳥類谷稱,無論是領角鴞還是其他貓頭鷹,均為鳥綱鴞形目鳥類,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本案7位當事人非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造成5隻貓頭鷹死亡,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危害地區生態平衡,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損害,依據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第四條 「野生動物整體價值,按照《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所例該種野生動物的基準價乘以相應的倍數核算」「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以及《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鴞形目動物基準價值每隻3000元」之規定,測算單只貓頭鷹整體價值15000元。
趙某等7人非法收購、出售導致5隻貓頭鷹死亡,應共同賠償7.5萬元,上繳國庫,國家統籌用於生態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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