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新規下如何快速買賣(創業板開板十年)
2023-04-22 13:17:54
10月30日,創業板迎來開板十周年。
經過十年發展,創業板從無到有,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公開數據顯示,截至11月5日,創業板上市公司數量從最初的28家發展到了777家,總市值也從十年前的1400億元增長到了57605.65億元。本報記者梳理了創業板發展十年來的一些數據後發現,創業板企業在取得喜人成果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常見的稅務風險。專業人士提醒創業板企業,應結合上市以來在稅務管理上的經驗和教訓,堅持守正創新,形成強有力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機制。
常見問題1:稅收優惠享受條件不符合
製圖 李一園
90%
據wind資料庫統計,在777家創業板上市公司中,有653家企業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5%,44家企業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0%。換句話說,近90%的創業板上市公司適用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長期研究資本市場稅收問題的稅務專家姜新錄分析,創業板上市公司大部分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產業主要聚集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環保和生物醫藥行業,許多創業板上市公司還屬於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對大多數創業板企業來說,影響較大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以及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記者發現,一些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中顯示,其享受的稅收優惠佔淨利潤的比例較高,有的甚至高達30%。對此,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施志群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創業板企業在創新方面的投入較多,符合國家的政策引導方向。不過,施志群表示,這些創業板上市公司需要意識到這背後潛在的稅務風險:一旦企業不能滿足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相應條件,當期利潤將受到極大影響,這很有可能導致公司商譽受損、股價下跌。因此,對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要建立起長效管理機制,將優惠管理作為日常稅務管理的重點之一。
實踐證明,加強日常稅務管理,合規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板企業的發展有重要影響。創業板上市公司Y公司就發布公告稱,公司2018年全年利潤較往年有所減少。究其原因,經公司財務部門內部測算,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三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沒有達到規定的3%。經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公司2018年度不得享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並按25%稅率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北京大力稅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創始人郝龍航告訴記者,在國家減稅降費的大環境下,創業板企業享受相關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需自主填報相應的優惠適用數據,這就對企業的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議企業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等資格的具體指標,開展日常經營活動和稅務管理。
舉例來說,企業要參考《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中的各項指標,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注意調控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以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等。
另外,企業一定要合規經營,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創業板上市公司W公司2019年9月6日發布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受到某市環保局3萬元的罰款,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第四條的規定,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公司補繳了已經享受的即徵即退稅款合計1398.78萬元,同時交納滯納金225.04萬元。可以看出,W公司因為環保問題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其他公司應當引以為戒。
常見問題2:股票交易稅務處理不合規
製圖 李一園
72家
據公開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共有72家創業板上市公司因股票交易違規遭深交所處罰。其中,短線交易及敏感期股票交易15家,違規減持57家。此外,自創業板開板以來,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股東違規佔用資金受到深交所處罰。
記者梳理公開信息發現,重要股東內幕交易、短線交易、違規減持、股東違規佔用資金等,成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違規交易的主要問題。專業人士表示,這些違規交易背後,可能蘊含著一定的稅務風險,需要企業警惕。
姜新錄告訴記者,投資者開展創業板股票交易,在不同交易環節,根據投資者身份不同,適用的稅收政策可能不同,需要關注的稅務處理重點也不同:在持有環節,需要關注股息紅利的稅務處理;在轉讓環節,需要關注增值稅及所得稅納稅義務。
短線交易中的稅務風險,不少創業板企業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納稅無憂網創始人唐守信告訴記者,短線交易,指上市公司股東將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唐守信分析,目前,對公司取得的短線交易收入應該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稅法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毋庸置疑的是,短線交易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上市公司應將其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如果將其計入資本公積,也需要走內部流程,並需要會計政策的支持。「一些企業漏計這部分收入,顯然是有稅務風險的。」唐守信說。
郝龍航提醒企業,要關注股票交易的定價問題。例如,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上市公司協議轉讓的下限價格不能低於上一日收盤價的90%。在此情形下,企業需要按照相應規定,合規確認轉讓價格,並據此進行後續稅務處理。
創業板上市公司如果發生股東佔用資金的情形,還要合規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
唐守信告訴記者,現行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違規佔用公司資金,不得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除應限期返還外,還應向公司支付資金佔用費。對公司取得的資金佔用費,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相應收入屬於企業當期損益,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施志群則提醒企業,對員工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也要高度重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施志群說,這意味著,如果自然人股東借用企業資金,在納稅年度終了後仍未歸還資金,且該資金也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要關注是否需要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值得企業注意的是,企業投資者如果因開展違規交易,受到證監會罰款的,該罰款屬於行政處罰,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常見問題3:重組方案稅收因素欠考量
製圖 李一園
512份
據wind資料庫統計,2012年1月1日~2019年11月4日,累計有324家創業板上市公司披露512份重大重組方案。其中,347單資產重組已經完成,交易總價值4085億元。從重組形式來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最多,有278單;支付對價的形式多樣,包括股權、股權加現金等。
創業板企業重組交易總價值往往巨大,有些甚至高達數十億元,再加上重組交易業務複雜,許多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對稅收政策理解容易出現偏差,進而產生較高的稅務風險。因此,企業在制定具體的重組方案時,就要充分考慮各方因素,並考慮是否滿足相關鼓勵併購重組的稅收政策適用條件。
舉例來說,企業可考慮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提前規劃,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件)等規定,設計最優的涉稅重組方案。郝龍航提醒,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對企業並不一定有利,這還需要交易方結合自身情況,在重組方案設計階段做好協調溝通。
2019年8月,G上市公司發布重大風險提示公告稱,公司2015年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中所涉及的自然人股東,尚未繳納個人所得稅1.8億元,印花稅75萬元,嚴重違反了稅收法規。上市公司可能面臨被罰款的風險,對其現金流及日常運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姜新錄告訴記者,上市公司開展資產重組,還需要關注印花稅的計算申報,和所收購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問題。如果交易雙方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由於存在計稅基礎的遞延問題,上市公司需要準確確認所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計稅基礎,併合規進行帳務處理和後續的納稅調整。
施志群說,上市公司收購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權的,如涉及現金支付,應當注意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是否依法履行;如果是以發行股票方式參與交易的,應當關注自然人股東所涉及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尤其是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和如何適用五年分期納稅優惠等細節。
本文刊發於《中國稅務報》2019年11月8日B3版
原標題:開板十周年回頭看——創業板:三大稅務風險最常見
本報記者 覃韋英曌
來源:中國稅務報
責任編輯:張越(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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