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ps和rd是什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滿足哪些條件)
2023-05-14 03:09:30 5
長華化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滿足哪些條件?
——未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原因
【發行人概述】
長華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華化學」或「發行人」)於2022年9月27日通過創業板上市委審議。長華化學的主營業務為聚醚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
【反饋回復】
關於創業板定位
申報文件顯示:
(4)發行人產品毛利率較低且不屬於高新技術企業。
請發行人:
(7)說明發行人未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原因,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逐項分析發行人是否符合認定條件。
請保薦人、申報會計師發表明確意見,發行人律師就問題(7)發表明確意見。
回覆:
(一)未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原因系對相關規定認識不足
公司未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原因系公司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認識不充分,尤其對財務核算的研發費用與高新申報要求的研發支出區別認識不足。考慮計入營業成本的中試階段的研發投入,公司具備符合高新認定的研發投入比例要求。報告期內,公司研發投入明細如下:
截至本回復出具之日,公司已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始準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逐項分析發行人是否符合認定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與公司自身條件對比情況如下:
綜上,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規定,結合公司自身情況,公司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要求。
保薦機構、發行人會計師及發行人律師經核查認為,發行人未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原因系對相關規定認識不足,發行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並已開始準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關於創業板定位及成長性
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顯示:
(4)發行人各期研發投入與研發費用差異較大, 主要原因系公司在生產線上試驗、 驗證後形成可供出售產品,銷售後結轉「營業成本」 ,發行人未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原因是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認識不充分,目前已準備申請高新技術企業。
請發行人:
(4)說明相關如何具體區分在生產線上的生產活動及研發活動,實現銷售產品對應生產成本確認為研發投入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最近申請進展情況。
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請申報會計師對問題(4)發表明確意見。
回覆:
(一)說明如何具體區分在生產線上的生產活動及研發活動
公司生產線上的生產活動及研發活動在業務流程和單據審批流程上具有明顯的不同, 因此能夠較好地進行區分,具體分析如下:
研發流程與生產流程的比較情況:
如上表所示,公司研發活動與生產活動在業務流程、單據類型及審批流程上具有明顯不同,普通生產活動的開展建立在每月制定的銷售計劃、生產計劃之上,按照生產計劃進行領料生產。而研發活動領料是在研發實施計劃書、研發領料計劃表基礎上,經研發項目相關人員、生產人員、公司負責人審批後按計劃執行,研發領料計劃表明確寫明了領料的品種、數量、試製品品種、項目名稱及進度等信息,研發領料單在計劃表的基礎上,進一步列示了研發領料的具體日期、對應計劃表單據編號、實際領料數量、單價、金額、領料人、審核人等信息,保證實際研發領料與計劃的匹配性和真實性,確保研發投入項目歸集的準確,保證研發領料與生產領料的嚴格區分。
(二)實現銷售產品對應生產成本確認為研發投入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規定
研發項目試生產支出屬於研發投入的合理組成部分,該部分支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直接投入費用的統計範疇,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規定;將研發過程中產生的試製品銷售確認收入與成本,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公司研發投入的核算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規定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規定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歸集範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等。其中直接投入費用是指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 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
——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 調整、 檢驗、 檢測、 維修等費用, 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
(2)公司研發投入統計範圍
公司研發投入統計範圍包括為研發項目取得研發數據、得出試驗結論和形成研發成果所投入的全部人工成本、試驗成本和與研發有關的費用,研發支出具體歸集包括:
① 支付研發項目參與人員與研發活動有關的職工薪酬;
② 進行實驗室實驗、中試試驗和生產線上技術性驗證所消耗的原材料;
③ 研發實驗所使用儀器設備的折舊;
④ 為研發活動提供必要支持所必須支付的水電費、 辦公費、 差旅費和信息資料費等。
(3)關於試生產支出計入研發投入的說明
公司研發項目涉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方面的研究,這些研究的可行性在實驗室中進行初步驗證,而實際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生產數量在實驗室中均無法完全模擬,所以要想充分驗證理論研究在大批量產業化生產中的可行性,必須通過生產線上的投料試驗和產品試製來實現。因此公司的研發活動除實驗室理論研究外,重點在於利用現有生產線進行批量投料試生產、通過試製產品的性能來加以檢驗理論研究的可行性,獲得符合生產標準的實驗操作數據及配方比例,優化工藝參數,從而達到產品的質量目標,以實現研發產品的規模化生產的需要。
因此,研發項目試生產支出屬於研發投入的合理組成部分,該部分支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直接投入費用的統計範疇,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規定。
2、將研發過程中產生的試製品銷售確認收入與成本,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1)公司將研發試製品銷售確認收入與成本,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2021年12月30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企業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後的淨額衝減研發支出。研發過程中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企業應根據相關準則,判斷研發產品的銷售是否屬於企業的日常活動,並在財務報表中分別日常活動和非日常活動列示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屬於日常活動的,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項目列示,屬於非日常活動的,在「資產處置收益」 等項目列示。
如前文所述,公司中試試驗屬於公司日常研發活動的重要環節,同時公司能夠明確區分生產活動和研發活動,因此公司能夠區分研發活動試製品消耗的料工費支出,可以準確核算銷售試製品產生的營業收入,依據收入成本配比原則,確認相應的試製品銷售收入與生產成本。
綜上,公司對試製品的銷售收入核算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
(2)公司研發費用的核算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公司研發費用會計政策如下:
1)劃分公司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具體標準
研究階段:為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等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研究活動的階段。
開發階段: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活動的階段。
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2)開發階段支出符合資本化的具體標準
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確認為無形資產,不能滿足下述條件的開發階段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① 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② 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③ 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 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能夠證明其有用性;
④ 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⑤ 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無法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的,將發生的研發支出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以前期間已計入損益的開發支出不在以後期間重新確認為資產。已資本化的開發階段的支出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為開發支出,自該項目達到預定用途之日起轉為無形資產。
報告期內,公司研發活動未形成無形資產, 不存在研發資本化情況。 研發費用的構成,主要為研發人員薪酬、小試實驗材料支出、研發設備折舊、水電費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最近申請進展情況
2022年7月14日,公司向張家港市科學技術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2022年7月22日,張家港市科學技術局正式受理公司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截至本回復出具之日,處於江蘇省認定機構辦公室評審環節。
【律證分析】
長華化學案例中,因發行人非高新技術企業,審核機構要求發行人說明未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原因,對照高新認定條件逐項分析發行人是否符合認定條件。發行人經過比對公司實際情況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認為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要求,未申請高新認定的原因系對相關規定認識不足,後續已提交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
在IPO審核中,對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常關注如下事項:
(1)發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研發費用的歸集是否準確;
(2)高新技術企業申請/重新認定的進展情況,是否存在障礙;
(3)發行人對稅收優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賴,模擬測算說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經營業績、財務狀況的影響。
筆者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進行歸納,須同時滿足以下8項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註冊成立365個日曆天數以上。
「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智慧財產權: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智慧財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並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智慧財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
(2)不具備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智慧財產權情況採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體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
(4)按Ⅱ類評價的智慧財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智慧財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6)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並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7)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www.sipo.gov.cn)查詢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國防專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國防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可在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http://www.cnpvp.cn)和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http://www.cnpvp.net)查詢;國家級農作物品種是指農業部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告的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籤發的新藥證書;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籤發的中藥保護品種證書;軟體著作權可在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詢軟體著作權標記(亦稱版權標記)。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主要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的產品(服務)。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位造與自動化。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企業科技人員佔比是企業科技人員數與職工總數的比值。
(1)科技人員
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2)職工總數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籤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鑑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3)統計方法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佔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活動實際支出的全部費用與委託境內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的研究開發活動所支出的費用之和,不包括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完成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託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
(2)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徵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於《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①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②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諮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③接受委託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託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為符合認定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認定機構應依據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的意見對「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判定處理。
【參考法規文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01.01修訂)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2021.12.30生效)
一、關於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後的淨額衝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本解釋所稱「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包括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時產出的樣品等情形。
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屬於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本解釋所稱「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指評估該固定資產的技術和物理性能是否達到生產產品、提供服務、對外出租或用於管理等標準的活動,不包括評估固定資產的財務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