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熊市來了買幣還是賣幣(之數字貨幣賣方)
2023-04-16 13:04:51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劉磊律師
(一)公安機關凍卡的時間有多長?1、3天之內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
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如果公安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人將贓款轉移,將贓款流經的所有帳戶凍結後,經過審查發現,存在犯罪嫌疑人已落網如數供述犯罪的情形,或者確實證明被凍卡的「凍友」跟涉嫌的刑事犯罪毫無關聯,負責任的公安機關會在法律規定的3日內將「凍友」的銀行帳戶解凍。
2、6個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所以,凍結期限六個月到期解凍的原因主要體現在:1、凍結的6個月以內,公安刑偵經偵查發現,已排除對「凍友」涉案的懷疑;2、6個月以後,因其他原因沒有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
3、到期續凍,不確定期限本律師辦理的「幣圈」銀行卡凍結案件中,凍結時間最長的已經超過四年,從2015年初凍結至今。該類案件凍結時間持續長久的主要情形體現在:1、「凍友」賣幣收到的贓款涉嫌的犯罪長期不能被偵破,嫌疑人不能到案,導致很難排除對「凍友」轉移贓款的嫌疑;2、辦理該起案件的刑警已經調離該崗位,不再負責該起案件,後來接手的刑警在案子沒有到達審判階段,經法院生效判決文書證明「凍友」與本案無關,一般不願意主動研究該案中「凍友」的嫌疑程度,更不願意承擔一定的責任,去嘗試為凍友解凍。所以,從這個角度看,解凍一定要趁早!
(二)實操中,凍友如何將凍結帳戶解凍?(1)等三天,看一看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如果負責任的公安刑偵經查明,排除對「凍友」涉嫌轉移贓款的嫌疑,將「凍友」歸類為無關人員,則按照法律規定,在三日內予以解凍;
(2)過了三日,仍沒有解凍,去銀行獲取凍結機關的詳細信息三日過後,凍友經嘗試轉帳仍然無法正常轉帳的,則證明仍處於凍結中(這裡吐槽一點:按照規定,公安凍結帳戶需要對凍友進行通知的,而實務中,很多凍友凍結了一個多月都不知道,因為公安不通知,銀行也不提示,非常不負責任!)。這時候,凍友直接去凍結帳戶所屬的開戶銀行網點,帶著本人的身份證,去銀行櫃檯,跟工作人員說明被動的情形,讓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凍結的公安機關是哪個單位?凍結的文書編號。通常情形,銀行工作人員會給到「凍友」詳細的紙質「凍結信息」,但也確實有不少刁鑽的銀行工作人員不告知「凍友」任何信息。這時候很多凍友就吃了啞巴虧,不知所措的等待或者多方打聽。這裡需要告知「凍友」的小經驗是,凍友只需要跟銀行官方客服進行投訴,告知投訴部門自己需要獲取凍結機關信息去處理凍結銀行的事情,否則自己帳戶長期處於凍結狀態,而救濟無門,不合理也不合法。
(3)向公安證明自己不涉嫌轉移贓款,即「自證清白」公安機關如要對「凍友」銀行帳戶採取凍結措施主要有兩個理由:其一,為了固定偵查犯罪的證據,了解帳戶相關信息;其二,「凍友」有涉嫌「轉移贓款」的嫌疑,即有收到贓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的幫助犯嫌疑。理論上來說,凍結時間超過三日的,「凍友」即是被公安認定為犯罪嫌疑人,有轉移贓款的嫌疑。但是,尷尬的地方在於,一般在偵查刑事犯罪的過程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一般會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但是,在公安那裡具有涉案嫌疑的「凍友」卻不受公安待見,大部分「凍友」主動找公安都找不到。當然,也確實有「凍友」主動找公安,或者公安讓「凍友」過去錄筆錄時,公安將「凍友」進行拘留,即所謂「送到嘴裡的肥肉,可不敢讓你跑了」。但是,這畢竟是少數。
(4)「凍友」如何向公安「自證清白」?關於「自證清白」圍繞這幾個點:
1、比特幣買賣交易是合法的交易。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王鐵亮與北京多智眾傳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大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7)京0108民初12967號中,「法院認為: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見,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門加強對社會公眾投資風險的提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比特幣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資;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不僅僅在該判例中,法院支持了比特幣買賣交易合的法性,目前越來越多的法院已經形成了共識,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買賣的合法性進行了支持。
2、「凍友」對於因為「賣幣」收到的贓款所涉嫌的犯罪不知情通常,在數字貨幣交易所,如「火幣」、「OK」等交易平臺,進行法幣與代幣的交易時,買賣雙方都是遍布全國各地的網友,即缺乏認識的可能性。很多「凍友」甚至與支付贓款的「買幣方」僅存在一筆交易,足以說明缺乏轉移贓款的可能;
3、「凍友」之於「賣幣」收到的贓款付出了同等價位的「數字貨幣」民法上講究「善意取得」,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某個人(小王)將不屬於他的電腦賣給了你,只要你對這個電腦不屬於小王這個事情不知情,而且電腦已經交付給你了,你因為買這個電腦,付給了小王該物品在市場上的正常價格,那麼即使這個電腦不屬於小王,電腦的原主人也不可以向你主張要回電腦,電腦即屬於你。當然有一些例外情況這裡不討論。
這裡舉「民法」的例子在於,如果公安認為收到贓款的人沒有權限去使用贓款,那麼可否類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然本律師是知道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為前提的」,而貨幣適用「佔有即所有」,強行使用似乎「牛唇不對馬嘴」。但本律師認為:民法對善意的購買方進行了強保護,而刑法上的該情形,善意的「幣友」在支付同等價位的數字貨幣後,更應該強保護。
更為重要的是,在任何一個國家,買賣交易的過程中,賣方沒有對買方的資金進行審查的義務,比如,我們去超市購物,售貨員絕不會要求你證明一下用來買東西的金錢是否屬於合法取得。只要賣方對非法交易資金的來源不知情,且付出了同等價位的商品,實踐中即為合法的交易行為,否則因為收到了贓款就被公安凍結收款銀行帳戶,人們都不敢做生意、商品經濟社會都無法進行下去。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民法上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以及這裡的「善意」,即代表對贓款所涉嫌的犯罪不知情,在民法上,如果要證明你是知情的,這個證明責任是由原告來主張你是知情的。本律師認為,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凍友」不是「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這個證明責任應當在公安局,即公安局應當證明「凍友」對其收到的涉案資金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是知情的。試想,如果一個人對犯罪行為是知情的,為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進行銷贓,那麼為何還會因為收到了贓款去支付了同等價位的數字貨幣呢?而且數字貨幣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的屬性,支付之後也取不回來了。
附:最近解凍的反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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