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季網

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是真的嗎(田文昌談認罪認罰制度運行中的問題)

2023-04-21 06:59:26

202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共同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司法實務界、理論界大咖齊聚一堂,共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前景。

本期推送四川大學法學院龍宗智教授田文昌律師在會議上主旨演講全文。

龍宗智:認罪認罰制度實施所面臨的兩重矛盾及其應對

龍宗智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20多年前,我在法學研究發表了一篇文章:「論坦白從寬」,認為坦白從寬政策制度在實踐中往往出現一種悖論:就是社會上傳的: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當時我就認為,坦白從寬要落在實處,不變異成對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性欺騙,就應當借鑑國外的辯訴協商,將從寬說清楚,寫明白,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此我從當初到今天,一直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擁護者。

認罪認罰從2018年進入法律,至今已實施近兩年,我認為總體上看是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包括定罪效率,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利,促進了社會和諧。

不過任何一項新制度的產生,其實踐過程必然伴隨著不完善。而且這項制度與我國傳統的有罪必罰、嚴格執法的理念不太協調,加上缺乏一些配套制度的支持,實踐中就會遇到較大的矛盾和問題。較為突出的是兩重矛盾:控辯不平衡,以及檢法不協調。不過兩種矛盾的性質有區別。前一個問題是結構性問題,具有根本意義,也比較難以解決,需通過一個總體性努力去降低其負面效應;後一個問題,我認為主要還是一個觀念問題和工作問題,是通過一段時間努力可以解決的。

這兩個問題有一定關聯,比如控辯不平衡,可以通過審判來調整,但這也涉及檢法關係協調問題,今天我就把兩個問題結合起來,發表三點意見:

控辯不平衡是協商性司法的主要風險

所謂控辯不平衡。主要是指控辯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資源不對等」,以及由此產生的「結構性風險」。因為一方面,控方掌握案件訴訟信息尤其是證據信息,而在庭前程序中,被追訴人對這些信息的了解是有限的,即「信息不對稱」。另一方面,控方具有壓制性國家權力。包括偵查手段、強制措施的決定和實施權,控罪權和求刑權——如果被追訴人不同意協商司法條件,可能導致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這些程序手段與實體法後果,足以對被追訴人形成心理壓制,尤其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

從比較研究看,這種結構性風險,是美國辯訴協商存在的主要制度問題。去年9月我們到德國去開會,德國學者和法官也承認,德國認罪協商制度所存在主要制度問題,也是這個問題,就是在協商性司法中,有些無辜的被告可能害怕不接受協調條件而會得到比較重的刑罰,因此為避免風險只好接受法官或檢察官提出的條件,甚至承認他所未犯的罪。

而在我國,認罪認罰制度中控辯失衡的問題更為突出。這是因為我國刑事正當程序建設仍然不足,而認罪認罰提前實施。無論是英美,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是先有正當程序建議,後有協商司法。但在我國,刑事正當程序建設尚未完成,「以審判為中心」還未實現,就建立、實施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此缺乏控辯平等協商的條件和機制,勢必妨礙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及此類案件的客觀真實性。這個觀點不是我的創建,孫長永、熊秋紅教授對此都有論證,這裡不再贅述。正是由於這種原因,我國控辯失衡問題更為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特有的偵查訊問制度、審前羈押制度和刑事司法體制,使控辯資源失衡更為顯著。突出表現為三點:

第一點是強調偵查效率的偵查審訊制度。我國偵訊制度中被告人沒有沉默權而有如實供述義務,辯護律師也沒有在場權。由於這種封閉性和重偵查效率的特徵,可能導致非自願性認罪的初始性風險。

第二點是審前羈押制度的重要影響。我國審前羈押制度有四個特徵,一是措施豐富,包括拘留、逮捕、留置、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多種方式關人,以利偵查審訊;二是時間長,即使是臨時性強制措施,即刑事拘留可達37天,大大超過了普遍標準。三是基本自行決定,無需司法審查;四是最重要的強制措施逮捕,實行捕訴合一,批捕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機關。由長時間拘留和高比例逮捕等措施所形成的高羈押率,使被追訴人通常在被羈押的狀態下與檢察官進行認罪認罰協商,其所處狀況更為不利。也更容易接受控方提出的認罪認罰條件。

第三點,是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某種一體化特徵,公檢法監分工負責,各管一段,審前程序沒有司法審查,幾個機關互相制約的同時,又被要求互相配合,特別是在大案、要案辦理之中強調相互配合。在這種制度下,偵查調查結論,起訴指控意見很容易被法院全盤採納;如果不認罪認罰,對被告人往往更為不利。由於訴訟對抗無望,因此,即使當事人內心抗拒,但仍然容易達成認罪認罰協議。

其二,有效辯護供給不足。協商性司法由於簡化了訴訟程序弱化了審判功能,被追訴人更須辯護人支持。律師辯護可謂協商性司法的「標配」。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律師刑事辯護覆蓋不足。為了彌補這個問題,法律和解釋性規範退而求其次,將值班律師作為此項制度的「標配」。

但各種調研材料均表明,值班律師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徒具形式」。有點像法院的陪審員「陪而不審」。因為值班律師既缺乏動力,又很難有條件為嫌疑人提供有效辯護。我曾引用閔春雷教授的調研結論:從量刑建議的形成和提出看,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發揮的作用有限,我國的量刑協商基本上被塑造成『檢察官與嫌疑人的協商』,這是一種失敗的制度設計。

在前述控辯失衡的程序背景以及權力主導操作方式之下,很難避免控訴方在有的案件中,將認罪認罰作為克服訴訟障礙,實現有效定罪的一個工具。在少數案件中,認罪認罰制度實已喪失其協商性司法的特質,而可能變異為一種「恃強凌弱」的「壓制性司法」。出現了非自願性認罪認罰的風險。此外,認罪認罰還被經常用於共同犯罪案件中瓦解辯護陣營,誘導法院作有罪判決的手段。這些做法,都可能損害辦案質量,妨礙司法公正。

檢法不協調,可能妨礙認罪認罰制度的有效實施,並且往往損害當事人利益

所謂檢法不協調。主要是指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主導與審判中心發生矛盾。這種矛盾表現在多個方面。首先是觀念上的分歧,檢察院往往認為此類案件適用認罪認罰主要是檢察院的責任,只要不違法,量刑建議法院就應當接受,因此實際上是應當是檢察主導;但法院認為我最終負審判責任,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按照適用負責,甚至要承擔錯案追究責任,因此不能由檢察官籤著鼻子走。

從操作層面看,這種檢法不協調表現在,一是認罪認罰案件,法院是否要做實體性審查以及法庭實體審查的程度檢法可能看法不一致。二是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是否接受上有分歧,不接受的標準和理由如何把握。

可以說在實踐中,不少刑事法官存在對檢察主導認罪認罰的不同意見,比較典型的案例就是北京的餘金平交通肇事案,檢察機關建議判緩刑,一審法院不同意而判了實刑,在檢察院為被告利益抗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反而以自首不能認定為由對被告加重處罰。此案中的檢審衝突,實際上是普遍存在的檢法不協調的一個典型表現。

檢法不協調,檢察院要求從輕處罰,法院轉而重判,最受傷的被告人,認罪認罰就可能成為對被告人的制度性欺騙。而且會導致認罪認罰制度在實踐中部分失效,有時還可能損害司法的公信力。

應對、解決兩重矛盾的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解決兩重矛盾,檢察機關的作用至為重要。主要是因為控辯不平衡而控方居於主導地位;檢法不協調,而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有比較充分的法律資源。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的作為對於解決兩重矛盾可能起決定性作用。辦案機關尤其是檢察機關應當更為謹慎、合理地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努力避免此項制度實施與證據裁判和實質真實主義的衝突。在推動認罪認罰從寬時,也要注意檢察權行使的謙抑性,以及尊重『以審判為中心』的程序法理。

從認罪認罰案件發生的問題包括檢法之間不協調問題看,需要適當檢討檢察政策,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過度追求適用比例,以及隱於其後的爭取程序主導權的意識,從而將認罪認罰從寬限制於一個可適用的,能夠兼顧司法公正的範圍內。

(二)認罪認罰制度應當實行一系列技術性改善措施。包括其一,量刑協商形成的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精準化,以避免法院改變量刑建議;其二,推行審前證據開示制度,保障被追訴人的知情權;其三,認罪認罰應當容納控辯協商因素,體現平等關係,避免居高臨下地權力化與簡單化處理。其四,也是我的一點建議,應當設立辦案機關的風險提示制度。也就是說,檢察機關以及偵查機關在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時,應履行一項新的提示義務,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風險提示義務。向他們事先說明認罪認罰協議只是向法院提交的量刑建議,需接受法院司法審查,並存在改變的風險。以此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明智性。

(三)檢察機關應當履行客觀義務,為實現認罪認罰的相對平等和有效協商創造必要條件。要求檢察機關自行解決控辯失衡的問題,這顯然不太現實,有點「與虎謀皮」的意思。但是,檢察機關應當基於完善法治的要求,基於其客觀公正的法律義務,改善刑事司法的環境、條件,包括支持和保障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也包括降低羈押率。在羈押措施實施問題上,雖然這些年有所進步,但一是不平衡,即案件不平衡,地區不平衡,二是羈押必要性審查出了一系列文件,落實不夠好。實踐中普遍怕擔責任,不願取保,不敢取保。希望高檢及各級院重視這個問題,落實法律和高檢文件的要求。

(四)檢察機關要尊重法院的裁判權包括法院對案件的實體性審查。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的審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被告人自願性審查、案件實體(即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何種犯罪)審查,以及量刑適當性審查。這三個方面,尤其是對自願性審查,案件實體審查,一定程度上流於形式。在實踐中應當通過審判調整控辯不平衡的格局,維護司法公正,因此應當加強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司法審查。

(五)法院審查量刑建議,必須充分注意對被告的公平性,作不利變更尤須慎重。法院應當尊重給予控辯合議基礎上的量刑建議,這是法律的明確要求。而改變量刑建議,尤其是做不利變更,必須有法律規定的適當理由。這也涉及對被告人公平性的問題。因為,刑事訴訟法在設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實際上存在一個漏洞,即未設計認罪認罰從寬的協議被否定後,對被告人的補救措施。導致有利於控訴的被告人的認罪供述可能仍然有效,被告人對被害人的補救與救濟仍然有效,但國家讓渡其刑罰利益的承諾無效的不合理狀態。

比如北京的餘金平交通肇事案,為了走認罪認罰路,不僅認罪,而且一個國企工作人員,賠了160萬,但你二審法院不僅不認雙方協議而且在一審基礎上加重處罰。但在另一方面,被告認罪供述有效、賠錢有效,這樣改判對被告人是否公平?我國司法實踐,可以借鑑國外尤其是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在認罪認罰協議被否定後,原則上否定基於該協議的被告供述和認罪的效力。除非被告無異議,否則,法院只能依據其他證據作出裁判。

(六)對共同犯罪案件慎用認罪認罰,建議作出專門研究和專門規制。最近北京尚權所的高文龍律師在網上發了一篇短文涉黑案件的「套路審」,也就是審判套路。一是將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分案審理,各被告人失去當庭對質的機會,辯護律師也不知道隔壁法庭發生了什麼;二是庭審中,如果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想說話,公訴人或法官馬上會提醒其已經認罪認罰,被告人想辯解又怕被重判,進退維谷,左右為難;三是基本不允許認罪認罰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發言。這種情況可以說在許多共同犯罪案件中都可以發現。

這類共同犯罪案件認罪認罰適用的特點,一是部分被告人是因為不認罪認罰可能會承受更重處罰而違心認罪;二是實際上剝奪了被告人之間對質詢問的機會;三是用認罪認罰誘導和逼迫法院對有疑難的案件作有罪判決。因此應當對檢察機關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作出比較嚴格的限制。

其中有幾點可以斟酌:

一是慎用認罪認罰。認罪認罰確實是分化瓦解共同犯罪的有效工具,也是被告人的權利,不能禁用。但對於案件定罪有很大爭議的案件,應當慎重適用。如果被告人沒有提出要求,甚至不宜適用認罪認罰,以避免不當誘導法院作有罪判決。而應以正常方式起訴指控,留待法院審判後作出裁判;

二是不允許對認罪認罰案件分案審理,以維護同案同審的原則,保障被告和辯護人的質證權,並防止審理的碎片化;

三是此類案件適用認罪認罰時,還要慎用確定刑量刑建議,可以採用幅度刑建議,以便法院量刑平衡。

田文昌: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實施中的幾個問題

田文昌

各位同行,各位領導:

大家上午好!時間關係,開門見山。關於認罪認罰程序的嘗試,我想談六個方面的問題。認罪認罰程序實施兩年以來,效果是很明顯的,大家有目共睹,但是問題也不少。我只談實踐當中大家比較關注也值得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

大家知道認罪認罰最核心、最重要的是自願認罪、自願認罰,這個問題確實值得我們關注和反思。因為對自願性的問題,律師界反響比較強烈。

首先,在實踐當中,檢察機關積極推行該程序,力度很大,很有成效,但同時也出現了不少被迫認罪的現象。今天早晨,我還跟張軍檢察長聊到這個問題,雖然認罪的基本上都判了,但是認罪的是不是都該判?是不是真有罪?這個問題值得反思。這是我要談的很重要的問題。

很多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面臨兩難選擇,即要麼認罪,要麼重罰。因為如果認罪,量刑建議可能是三年,如果不認罪,就可能是五年、六年。面對這種兩難選擇,有的時候就是籤了「城下之盟」,不得不籤。這就導致了有些堅持自己無罪的,而且律師也認為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這種壓力下被迫就範,律師是無所作為的。

其次,真正自願認罪比例不夠高的原因何在?我們一直在統計這個比例到底是多少,有70%、75%、80%甚至更多?上次在最高檢培訓現場「三人談」的時候我就講過,認罪比例高是正常的,在國外都可以達到90%了,但為什麼我們達不到?有兩個原因,除了政策本身,還有一個就是我們公訴質量的問題。

如果公訴質量高了,那麼這個比例當然就會提高,公訴質量不高,那麼認罪率不高就正常。所以對於公訴質量我們應當反思:確實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權衡利弊,甘心認罪,但確有冤情的或者爭議比較大的是不會甘心認罪的。如果在公訴質量不夠高的情況下去追求認罪認罰率就會出現違心認罪的問題。

所以,慎重公訴,提升公訴質量,自然會提高認罪認罰適用的比例,千萬不能偏面單純追求數量,否則就會留下後遺症。我們要思考一個問題,統計數據當中認罪認罰比例的提升,究竟是公訴質量提高了?還是在有訴必判的大勢所趨壓力下所導致的結果?由此,我認為對當前的認罪率,也就是服判率的真偽比例,我們應當做一個深入的研究。

二、關於法官的中立性

對於被迫認罪的原因,很多人僅僅歸責於檢察機關的強勢作為,包括律師界,也有很多人跟我反映說檢察機關太強勢,被告人被逼無奈才認罪的。這種認識確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而且不是主要的。我認為,檢察機關推行認罪認罰的勢頭很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了很大壓力,這是事實。這種被迫認罪的現象,背離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宗旨,應當認真總結和反思。但是,我們應當從更深層次來思考,這種壓力之所以會發生作用,深層原因還是在法院。因為,從形式上看,是公訴機關太強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敢抗拒,但是為什麼不敢抗拒?實質上,之所以不敢抗拒,關鍵還是由於法官不夠中立。所以,法官不中立,才是被告人被迫認罪的深層原因。

法官不中立表現在很多方面,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參與過早或表態過早,那麼在審查起訴階段,控審雙方與當事人就形成了2:1的局面,法官成了公訴人的後盾,結果已經擺明了,即如果不認罪肯定要重判。這種情況下,等於提前進入了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不認嗎?如果不認,那就沒有商量,就要重判。不管是真心認,還是假心認,總之都得認。所以,要使認罪認罰程序回歸本意,法官必須保持中立。

那麼,如何擺正法官的位置?必須明確,認罪認罰程序應當在控辯雙方之間進行,法官只能裁判,絕不能干預。法官絕不能先期介入或只能消極介入,即僅限於了解情況,不能表露任何態度。一旦法官先期介入,被告人即失去了主動權,也就失去了自願性(審判階段認罪另當別論),認罪認罰程序就背離了初衷。

另外,無罪判決的比例,是法官中立性的重要標誌。

第一,目前有罪判決比例明顯偏高,不符合訴訟規律,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形成了一種有訴必判的導向,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審判中立性缺乏信心,難以保障審判質量。

第二,法官應當敢於作出無罪判決,對有些審判虛化的原因應當研究和反思。有觀點說庭審實質化做不到,做不到就是虛化。那麼原因來自於哪裡呢?當然原因有多方面,法院也有難處,但法院自身也要總結經驗。比如,剛才有人也談到了辯審衝突的問題,控辯衝突是很正常的現象。可是,近年來,我們的辯審衝突反而逐步升級,甚至都超過了控辯衝突。為什麼?

這是個怪事!全世界我也沒聽說過有辯審衝突不斷升級的現象,那麼我們是什麼原因?我認為,法官中立性是最重要的原因。不是說推卸責任,不是說律師就沒有責任,律師也有責任,也有律師過分的時候。但是,從總體來講,法官是法庭的主宰,律師是有求於法官來主持公道的。如果個別律師腦子進水了,去找法官挑事,這種情況我不排除。但是,如果說有很多律師找法官鬧事,說句難聽的話,這就相當於耗子找貓鬧事,違背邏輯。正常情況下律師怎麼會去找法官鬧事?所以,這個問題,我覺得法官應當反思,我認為辯審衝突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官偏離了中立性。同理,如果法官不中立,那麼認罪認罰程序怎麼能做到正常推行?所以,這個問題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第三,如果法官保持中立了,敢於做無罪判決了,那麼起訴案件的定罪率降低了怎麼辦?公訴機關的壓力是不是又變大了?我一直認為,起訴案件定罪率的降低,不等於公訴錯誤,對此應有正確評價。我們國家現在偵、控、審這三個階段案件數量的級差不正常。在我了解的國外一些國家以及澳門地區,起訴的定罪率一般在70%-80%之間,而我們則高達99%左右。這個比例不正常。定罪率低了是不是檢察機關就有問題了?我們應當深入反思,理性回歸到偵、控、審定罪級差的正常比例,這樣才能真正體現以審判為中心的作用。否則,如果偵查機關說你不訴就不對,公訴機關說你不判就不對,反過來說你不訴不判,我這邊就要被追責,那麼就會導致一個惡性循環,違反了訴訟規律,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要反思。

綜上所述,如果真正要貫徹認罪認罰制度,真正使這個制度能夠得以正常理性地運轉,法官中立性是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當然法官中立性涉及很多原因,例如各方面的權力幹預、社會輿論等原因,但是不管什麼原因,我們要研究、要解決,否則認罪認罰程序就無法推行下去。

三、關於認罪認罰程序與庭審實質化之關係

這個問題也有很多人反映,那麼認罪認罰是不是衝擊了庭審實質化?我不那樣認為。

首先,認罪認罰程序中庭審作用確有弱化,這是事實。但認罪認罰程序使大部分案件簡化審理,為少量重大疑難案件精細慎重審理創造了條件,更充分地體現了庭審實質化。所以,認罪認罰程序與庭審實質化並不衝突。

其次,在認罪認罰程序中如何體現庭審實質化?我認為,認罪認罰案件簡化了庭審程序,但並不削弱法庭權威。與前面所談到的法官中立性有關,就是說法官有權否決雙方協商的結果,比如說明顯量刑畸重,明顯量刑畸輕的,明顯定罪錯誤的。

剛才胡云騰大法官也談到了,法官要進行實質性審查。那麼,如果發現了問題,法官有權恢復普通程序。只要法官認為有問題了,就可以恢復普通程序,這是法官的權力,如果不行使這個權力,那就是失職。但是恢復普通程序不影響認罪從寬的原則,因為被告人認罪了,態度沒有改變。我想如果能夠做到這樣,那麼在認罪認罰程序當中,仍然可以體現庭審實質化。

四、關於認罪認罰案件律師可否做無罪辯護?

在認罪認罰案件當中,律師可否作無罪辯護?

第一,律師在具結書上簽字,只是一種「見證」作用,證明是當事人本人自願籤字(當然內心是否自願另當別論),但並不表明律師認為當事人一定有罪。無論是辯護律師,還是值班律師,均是如此。

第二,在當事人認罪的情況下,律師雖然不能否認其認罪的基本事實,但可以依法對其行為性質、作用和法律適用進行辯護,這是律師的權利。

第三,律師的無罪辯護不影響被告人認罪的態度,法庭可以採納或不採納律師的辯護觀點,但與被告人認罪態度無關。既然被告人認罪了,就應當承認他的認罪態度。有人可能會有不同的觀點,認為律師做無罪辯護,就是在否認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我認為這樣講是沒有道理的。特別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目前還處於探索階段,從有效保障被告人權益角度出發,不應限制律師的無罪辯護權。也就是說,在籤署具結書以後,也不應當限制律師做無罪辯護。

第四,律師可以與控方的量刑建議保持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我想絕大部分案件還是能達成一致。對於律師和控方達成一致的具結書,我覺得法官一般都可以採納。但是如果意見不一致,律師有異議的,法官就更要認真地進行實質性審查。

五、關於刑事辯護全覆蓋

關於刑事辯護全覆蓋的問題,我一直在呼籲,認罪認罰程序亟待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

第一,認罪認罰案件特別需要律師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真實性,目前的現狀進一步表明了這種作用的重要性。所以,律師的參與應當是認罪認罰程序的必要前提。幾年前我參與研究認罪認罰程序的時候,一再強調認罪認罰程序必須要有律師參與,沒有律師參與就不能推行這個程序。我一直在呼籲,雖然有困難,也一定要堅持這一條。現在問題顯現出來了,有律師參與都這麼難,如果沒有律師參與,如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真實性和自願性?那就會形成一系列的遺留問題,會造成隱患。

第二,值班律師難以有效發揮這種保障作用,實踐已經一再驗證了值班律師的作用是有限的。

第三,認罪認罰案件的數量越來越大,如果缺乏律師辯護,效果不容樂觀。所以我再次建議,刑事辯護全覆蓋首先應當從認罪認罰案件做起。

六、關於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幅度的思考

這個問題我原來就提出過,當然有一定難度。目前,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幅度仍局限於法定幅度之內的從輕處罰,不可以減輕處罰。但這種從寬條件的感召力有限,而且有失公平。

首先,在有些案件中,大幅度從寬更有利於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既節省訴訟資源,又不至於危害社會。畢竟,對有些犯罪少判幾年更有利於社會和諧,也符合輕刑化的趨勢。當前,國際國內的刑罰都逐漸走向輕緩化,而且從實際效果來看,大多數案件認罪從寬處罰以後,社會效果良好,為進一步加大從寬幅度建立了基礎。我認為,這正是我們兩年來嘗試的一種積極效果,沒有什麼明顯的副作用,反而正面效應更大,少判幾年比多判幾年更好。

其次,加大從寬幅度會增強感召力,進一步節省訴訟資源。被告人的心裡也有一桿秤,加大從寬幅度有利於減少被告人的思想阻力,也更利於我們節省訴訟資源。

再次,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僅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對部分被告人有失公正,不利於鼓勵其主動認罪。例如,相似案件的兩名被告人,一名被告人的刑期處在同一量刑幅度的最高限,那麼根據我們的原則,其認罪後可以獲得較大幅度從寬的結果。而一名被告人的刑期處在同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即使認罪也沒有可以從寬的餘地,那麼,他也就沒必要認罪認罰了。這就形成了一種局限。當然,關於加大認罪認罰案件從寬幅度的問題,超越了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只是提出來供大家探討。

除此之外,剛才還有人提到關於量刑建議精準化的問題。其實,我認為這個爭論可以從不同角度來考慮。從律師的角度來講,是否精準可能有一定的重要性,但更重要的是什麼?只要法官保持中立,行使了該行使的權力,真正體現了庭審實質化,那麼精準建議和幅度建議就並不重要了。總體來講,如果能做到這一點,掌握這個原則,那麼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恐怕對於律師辯護、被告人權利的保障以及促使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是更有利的。因為如果只提出一個量刑幅度,那麼最終的刑期也還是不確定的,被告人在心裡沒底的情況下就缺乏認罪的動力。

附會議綜述:

來源:正義網

9月4日、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司法實務界、理論界大咖齊聚一堂,共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前景!

國家治理現代化對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新要求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卞建林

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在會上致辭表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了方向,也提出了新要求。近年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行疾步穩,效果顯著,但該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亟需進一步梳理解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由部分地區試點到全面貫徹落實成績斐然。」卞建林同時也坦言,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貫徹實施還存在一些問題,認識上有些分歧,理解上也有不同意見,相關部門的配合制約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特別是在如何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如何切實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如何充分發揮值班律師的積極作用,以及如何恰當精準地提出量刑建議等,亟需進一步梳理解決。

燈不撥不亮,理不辯不明。作為主辦方之一,卞建林表達了更多期待,希望研討會以推進治理現代化的目標為基本指引,重點圍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功能、檢察機關的主導責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權益保障以及量刑建議等具體議題展開深入探討,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言獻策。

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

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高憬宏

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憬宏在致辭中指出,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

高憬宏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司法領域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的重大改革舉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總體運行平穩有序,在依法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護、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推進案件繁簡分流、促進公平正義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高憬宏認為,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司法貢獻,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要統一思想,全面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蘊含,看到其在減少對抗、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要立足國情,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對於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出發去研究和探討,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要注意總結經驗,完善綜合配套機制,充分發揮制度效能。

進一步發揮律師職能作用

共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

司法部副部長 熊選國

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致辭時強調,進一步發揮律師職能作用,共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

熊選國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近年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律師是認罪認罰程序的重要參與者,承擔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制度實施以來,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值班律師工作,依法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僅2019年,全國值班律師共轉交法律援助申請5.6萬件,提供法律幫助案件達40萬件,參與認罪認罰案件近34萬件,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實施作出了積極貢獻。

熊選國強調,認罪認罰案件中,律師不僅要充當傳統意義上的辯護人角色,還需要扮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諮詢者、與檢察官協商的代理者、司法機關的協作者等多元角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律師的積極有效參與,也離不開律師的依法履行職責。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入推進,司法部將採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值班律師制度,深入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完善律師參與認罪認罰保障機制,進一步發揮律師職能作用,共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

強化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說理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原專職委員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 胡云騰

9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原專職委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胡云騰在發表主旨演講時表示,要強化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說理性,讓當事人和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胡云騰表示,量刑建議科學化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貫徹實施的關鍵。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同時,刑訴法和指導意見都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指導意見關於量刑建議的進一步規定,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賦予了更重要的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胡云騰認為,檢察機關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量刑建議,體現了檢察機關勇於擔當和勇挑重擔的精神。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不是檢察機關單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還反映了被害人的訴願,是我國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權和文明進步的重要表現形式。人民法院採納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本質上是對控辯雙方以及被害人三方合意的尊重。

胡云騰建議,要強化量刑建議的說理性。檢察官對量刑建議的說理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裁判文書說理的水平。因此,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要講明事實之理、法律之理、程序之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辦案環節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胡云騰表示,量刑建議是處理認罪認罰案件最為重要的司法意見,法官要把審查量刑建議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要認真負責地對量刑建議的內容、根據、程序和理由等進行實質審查,切實避免認罪認罰案件定罪量刑不當,確保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定罪量刑的公正。

認罪認罰簡化庭審程序

但不削弱法庭權威

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 田文昌

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作主旨發言時表示,實踐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並非出於自願。為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檢察機關應慎重提起公訴,著力提升公訴質量;另一方面,法官作為裁判人員必須加強自身中立性,不能提前幹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否弱化了庭審實質化?對此,田文昌認為,雖然在認罪認罰程序中庭審作用有所弱化,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程序與庭審實質化並不衝突,反而可以使大部分案件簡化審理,為少量重大疑難案件精細慎重審理創造了條件,進一步體現了庭審實質化。「認罪認罰案件簡化了庭審程序,但並不削弱法庭權威,法官有權否決雙方協商結果。如發現量刑明顯畸重、畸輕或者定罪明顯錯誤,法官有權恢復普通程序。」田文昌表示。

關於認罪認罰案件律師是否可以做無罪辯護問題,田文昌認為,在當事人認罪情況下,律師可以依法對其行為性質、作用和法律適用等進行辯護,法庭可以酌情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目前還處於探索階段,從有效保障被告人權益角度出發,不應限制律師的無罪辯護權。」

田文昌建議,刑事辯護全覆蓋應先從認罪認罰案件做起。「認罪認罰案件需要通過律師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真實性,律師參與應作為認罪認罰程序的必要前提。」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要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無論是從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這項制度都是一次成功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作主旨發言時表示,自製度適用以來,刑訊逼供等情況大為減少,訴訟效率得到較大提升。

在陳衛東看來,認罪認罰從寬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籤署則意味著達成一種合意。「因此,從權力屬性來看,檢察機關應當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確保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籤署符合自願性、真實性原則。」

「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為什麼只能從輕,不能減輕?」陳衛東在發言中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他表示,認罪認罰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承認有罪甚至減損了其在庭審中一系列的訴訟權利為代價。因此,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要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從立法的精神要義角度而言,除特殊情節外,只要當事人認罪認罰,就應當給予其從寬處理。

在陳衛東看來,作為法院量刑裁決的參考,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區分。「從總體上來看,對於疑難複雜甚至應當判死刑的案件,直接建議判死刑也沒問題;而對於絕大多數案件,可以考慮多提幅度刑量刑建議。」

謹慎、合理實施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注意檢察權行使謙抑性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龍宗智

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共同舉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在京召開,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參加會議並發表主旨演講。

龍宗智表示,他一直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擁護者。20多年前,他就曾發表文章提出我國應當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龍宗智認為,自2018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成效明顯,提高了訴訟效率包括定罪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過程中也存在控辯不平衡、檢法不協調的兩重矛盾。

對此,龍宗智提出六點意見建議。第一,檢察機關應當更為謹慎、合理地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注意檢察權行使的謙抑性;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實行一系列技術性改善措施。包括量刑建議精準化、推行證據開示,加強控辯協商,以及實行風險提示制度等;第三,檢察機關應當履行客觀義務,為實現認罪認罰從寬的相對平等和有效協商創造必要條件;第四,檢察機關要尊重法院的裁判權包括法院對案件的實體性審查,通過審判調整控辯不平衡的格局,維護司法公正;第五,法院審查量刑建議,必須充分注意對被告的公平性,慎重改變量刑建議;第六,對共同犯罪案件慎用認罪認罰,並作出專門規制。

探索國家公設律師制度

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

全國人大代表

九三學社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

最高檢、最高法特約監督員

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 閻建國

「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值班律師制度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配套制度,是被告人在認罪認罰中辯護權落實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全國人大代表,九三學社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最高檢、最高法特約監督員,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閻建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行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討會上作主旨發言時表示。

閻建國代表在調研中發現,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制度存在供給不足、參與不足、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閻建國代表提出了《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出臺,,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的建議》。

對於如何完善值班律師制度,閻建國代表建議,首先,在法律援助法基礎上,司法部牽頭制定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制定出臺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辦法,進一步明確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其次,探索建立遠程見證等工作制度,幫助基層解決值班律師不到位的情況。加強公檢法司等部門協作配合,整合區域資源,構建相鄰區域值班律師互相調配製度。第三,適當提高國家財政預算基數,充實值班律師的辦案經費,提高律師參與的積極性。第四,探索國家公設律師制度,由國家聘請律師履行值班律師職責,特別是建立退休法官、檢察官作為國家公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機制。第五,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來源:悄悄法律人公眾號

,
同类文章
葬禮的夢想

葬禮的夢想

夢見葬禮,我得到了這個夢想,五個要素的五個要素,水火只好,主要名字在外面,職業生涯良好,一切都應該對待他人治療誠意,由於小,吉利的冬天夢想,秋天的夢是不吉利的
找到手機是什麼意思?

找到手機是什麼意思?

找到手機是什麼意思?五次選舉的五個要素是兩名士兵的跡象。與他溝通很好。這是非常財富,它擅長運作,職業是仙人的標誌。單身男人有這個夢想,主要生活可以有人幫忙
我不怎麼想?

我不怎麼想?

我做了什麼意味著看到米飯烹飪?我得到了這個夢想,五線的主要土壤,但是Tu Ke水是錢的跡象,職業生涯更加真誠。他真誠地誠實。這是豐富的,這是夏瑞的巨星
夢想你的意思是什麼?

夢想你的意思是什麼?

你是什​​麼意思夢想的夢想?夢想,主要木材的五個要素,水的跡象,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案子應該抓住魅力,不能疏忽,春天夢想的吉利夢想夏天的夢想不幸。詢問學者夢想
拯救夢想

拯救夢想

拯救夢想什麼意思?你夢想著拯救人嗎?拯救人們的夢想有一個現實,也有夢想的主觀想像力,請參閱週宮官方網站拯救人民夢想的詳細解釋。夢想著敵人被拯救出來
2022愛方向和生日是在[質量個性]中

2022愛方向和生日是在[質量個性]中

[救生員]有人說,在出生88天之前,胎兒已經知道哪天的出生,如何有優質的個性,將走在什麼樣的愛情之旅,將與生活生活有什么生活。今天
夢想切割剪裁

夢想切割剪裁

夢想切割剪裁什麼意思?你夢想切你的手是好的嗎?夢想切割手工切割手有一個真正的影響和反應,也有夢想的主觀想像力。請參閱官方網站夢想的細節,以削減手
夢想著親人死了

夢想著親人死了

夢想著親人死了什麼意思?你夢想夢想你的親人死嗎?夢想有一個現實的影響和反應,還有夢想的主觀想像力,請參閱夢想世界夢想死亡的親屬的詳細解釋
夢想搶劫

夢想搶劫

夢想搶劫什麼意思?你夢想搶劫嗎?夢想著搶劫有一個現實的影響和反應,也有夢想的主觀想像力,請參閱週恭吉夢官方網站的詳細解釋。夢想搶劫
夢想缺乏缺乏紊亂

夢想缺乏缺乏紊亂

夢想缺乏缺乏紊亂什麼意思?你夢想缺乏異常藥物嗎?夢想缺乏現實世界的影響和現實,還有夢想的主觀想像,請看官方網站的夢想組織缺乏異常藥物。我覺得有些東西缺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