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信託市場前景(保險金信託的前生今世)
2023-04-21 03:58:44 2
翻看2021年招行和貝恩出的《中國私人財富報告2021》,2021年底,可投資資產達到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高淨值人群預計達到296萬。
60、70後趕上改革開放的經濟騰飛,算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富裕人群比較龐大一個群體,如今大量此類人群,以及其家族企業進入傳承期。如何更好安排財富,成為了大部分高淨值家庭開始逐漸操心的問題。
遺囑,信託、人壽保險以及慈善基金是財富傳承的幾大重要手段。
而其中,保險金信託,這種mini家族信託的模式,因其更安全、門檻更低,且撬動資金槓桿,在這兩年出了圈,受到廣泛關注。
最近準備對這一塊知識進行系統的整理和輸出:
第一篇,我們就聊一聊保險金信託的一些基本概念。
01保險金信託是什麼?保險金信託作為保險與信託業結合的業務,由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按照約定向受益人進行分配的財富傳承與管理工具。
它區別於我們熟知的信託理財投資產品,本質上是小型化的家族信託,是在家族信託保障與傳承、財產隔離、資產管理等功能的基礎上,疊加了保險的人身保障、資金槓桿等功能。
02 保險金信託發展歷程保險金信託起源於1886年的英國。英國率先推出首款保險金信託產品——「信託安全保險」,主要用來規避家族財富傳承的風險。
1902年,人壽保險信託在美國興起,發展出不可撤銷人壽保險金信託,保險金可以按照自身意願安排運用,以滿足家人未來生活需求。
1925年,日本開始通過生命保險信託,功能與人壽保險信託相似。
2001年,在中國臺灣地區,萬通銀行首先開展人壽保險信託業務。
直到2014年,中信保誠人壽與中信信託在中國大陸聯合推出首款保險金信託業務-傳家,以信託公司作為保險金受益人。隨後,中德安聯與宜信博誠和長安信託攜手,在經代渠道推出「保險金信託」服務,算是逐漸拉開了保險金信託的帷幕。
到如今的2022,很多保險公司都可以對接保險金信託了,大大豐富了市場供給,消費者的選擇越來越多。
03、保險金信託的運營模式:保險金信託1.0:
委託人投保,受益人為信託公司。
是目前用較為廣泛的保險金信託業務形式,即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籤訂一系列協議,以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受益權作為信託資產,指定信託公司作為唯一受益人。
當投保人身故去世後,保險公司先將相應身故保險金交給信託公司,再由信託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這筆信託財產,將信託財產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分配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2.0模式
投保人及受益人均變更為信託公司。
是市場上較前沿的保險金信託業務形式。即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籤訂一系列協議,客戶繳納首期保費成立保單,再將保單的投保人和受益人變更為信託計劃,由信託計劃分期繳納剩餘保費。 當保險金給付發生時,由保險公司直接將身故受益金交付信託公司,最後信託公司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管理、並分配給信託受益人。
此模式可避免1.0模式中信託無效的風險,信託架構功能更強。
保險金信託3.0模式
設立時投保人及受益人即為信託公司。
委託人以其自有資金設立信託,委託信託公司購買保險,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並與保險公司籤訂保險合同。
3.0模式可以從投保階段、保單持有、理賠之後三個維度為客戶的保單提供全方位託管服務,也可以實現將投保品種由傳統的人壽保險擴大為多種保險類別,讓保險成為信託財產資產配置的組成部分,進一步發揮保險金信託在實現財富管理方面的作用。由於投保利益等原因,這種模式目前實操落地的較少。
04、保險金信託的法律依據:信託的定義:
《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財產的隔離功能:
首先,其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隔離委託人的風險,如債務風險、企業經營風險、婚姻風險、責任風險。
《信託法》第十五條: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的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金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其次,獨立於受託人的財產,隔離受託人的風險,如債務風險、破產風險、資產代持風險。
《信託法》第十六條: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再次,獨立於受益人的財產,傳承更精準,且隔離受益人的風險,如債務風險、破產風險、揮霍風險、他人侵佔。
《信託法》第四十四條: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法》第四十七條: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法》第四十八條: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財產的保密機制:
《信託法》第三十三條: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稅務籌劃: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信託法》第十五條:見上。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信託法》第十七條: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05、保險金信託的優勢:相較於單純的家族信託而言,保險金信託至少具有以下幾點優勢:
1.保險作為底層資產,安全,收益鎖定。
2.壽險具有槓桿,相較於1000萬的家族信託門檻,保險金信託最低100萬總保費或500萬壽險保額即可對接,門檻更低,受眾更廣。
3.對於有足夠資金量的客戶,可擴大傳承和財富安排規模,節約現金流。
相較於單純的人壽保險,保險金信託至少具有以下幾點優勢:
1. 更好的財富安排,防止後代揮霍無度
2. 更精準的傳承,可指定更廣泛的受益人,如未出生的孩子的代際傳承
3. 對於企業主或複雜家庭關係的被保人,2.0模式可起到財務隔離功能。
實際案例
李先生和妻子共育三位孩子,作為職業經理,事務繁瑣,壓力很大,身體一直處於亞健康狀態,他希望提前做好資產規劃,將家庭資產合理分配給孩子和妻子,為每個孩子預留一筆求學和創業資金,同時希望杜絕後代一次性揮霍光資產。他通過投保終身壽險後,設立保險金信託合同,傳承分配方案如下:
這樣一安排之後,能完全解決李先生財富分配上的擔心了。
說在最後
最近一兩年,保險金信託獲得了相對快速的發展,一方面相關法律在不斷完善,另一方面,真實的需求也越來越多。但整個市場也面臨一些階段性挑戰,比如信託業相關法律依然待完善,以及專業服務人才缺失等。
公眾號:李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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