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主題徵文範文
2023-07-08 02:43:39 1
反洗錢是一行違法亂紀的行為,我們要杜絕這種現象發生,呼籲反洗錢行為。
反洗錢主題徵文範文一
昨天,又參加了央行組織的反洗錢工作培訓,一天的培訓時間實在太短了,由於時間有限,很多報告人都沒有將問題講到位,聽後感到意猶未盡。一是自己由於才疏學淺,很多反洗錢工作問題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萬不敢和領導、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較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無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問題當場沒有釐清,較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長首先發言,對上海市反洗錢自評估工作進行了點評,聽完後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銀行比,差距還是很大的,特別是自評估指標選擇和實際評估方面,還是較為粗放。二家優秀的外資銀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優秀,使我自嘆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麼做的,可惜這兩家均未做報告。
然後,由三家中、外資銀行分別發表工作經驗,由於時間過短,報告內容均虎頭蛇尾,我最關注的日常操作問題沒有談深、談細。印象比較深的是招商銀行,他們要求每筆客戶交易均需請客戶提交說明,感到實際工作中較難做到,如果客戶僅於交易憑證籠統的註明「貨款」或「往來款」,我們銀行怎麼對其交易背景進行核實。就是做了核實工作,怎麼能證明客戶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確?我的觀點是,商業銀行與客戶是平等的,商業銀行不是監管單位,沒有能力和手段監控客戶交易,懷疑是要有根據的。哪怕客戶交易特徵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問題(真的要洗錢,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業銀行在沒有取得確鑿的證據前,報告的可疑交易是蒼白無力的。
招商銀行還有一個例子就是atm機提現,每天提現2萬元,連續3天,共支取6萬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銀行有可能取得證據嗎?只是猜想,這類案件最後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慮,應該將大額交易納入可疑交易調查的重要信息來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證明,如果金額不大,調查取證的價值就不大,反洗錢工作本來力量就有限,糾結於幾萬元的案件,好像價值不大。我雖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現在盜竊500元以下的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法理之間是相通的,反洗錢調查是否可借鑑?
渣打銀行確實是一家全球性的銀行,反洗錢工作條理清晰、架構完整,只是昨天時間較少,沒有講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訓,更加精彩。先由復旦陳浩然教授介紹國際反洗錢工作形式,我已經聆聽好幾次陳教授的教誨。陳教授實際上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兩小時的課程插科打諢、完全脫稿,教授就是不一樣。但教授的一個講法,似有點問題,就是刑法191條洗錢罪的定義。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釋是5種客觀條件涉嫌洗錢罪,第一是提供資金帳戶,教授稱是針對銀行的。實際不然,實務中不大可能由銀行直接提供帳戶給客戶去洗錢,大部分情況是銀行不知情,客戶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給其他人用於洗錢。
還有,就是理財產品用於洗錢。理財產品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視野裡,對客戶身份識別的方式是一樣的,究竟它怎麼會淪為天然的洗錢工具,沒有搞清楚,還要補補課。
反洗錢局的魯處長講課更為精彩,沒想到處長大人還能光臨小博,並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觀點,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來那篇文章,對於「勤勉盡責」當時的理解可能較為偏激,回憶當時情況,是看了一篇報導(還是道聽途說,忘記了),一些地方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處罰,作為樹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實在有悖反洗錢工作的工作立場,所以就那個啥的寫上了。還有一點就是,您與教授都講到了,如果案件發生並追溯到商業銀行,怎麼看銀行都會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檢查人的主觀判斷了。還有魯處昨天兩個觀點,實在叫我摸不著頭腦,沒有理解好?第一,xx年2號令第七條,實際受益人問題,今後將要求銀行進行識別。(不能僅通過身份證明文件了解)魯處舉個例子稱,江浙兩省很多私企為了避嫌,請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實際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這個就比較麻煩,連公司登記機關都無法掌握的線索,要銀行去了解,現實中不知怎麼去做?個人帳戶更加討厭,就說貪汙吧,利用人頭帳戶洗錢,銀行怎麼搞得清實際受益人?魯處的另外一個例子,外國一個人控制了幾十家基金會,也不是沒有辦法查清嗎?
第二,就是銀行凍結客戶帳戶問題,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客戶交易異常,是不是有權限凍結客戶帳戶?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執行凍結措施無法可依,銀行又將捲入法律糾紛。反洗錢法也規定,如果臨時凍結客戶帳戶,是要由人民銀行同意的。
曾幾次打電話想與魯處溝通,怎奈都無人接聽,若能再次光臨,是否方便給一個能聯繫上的通訊方式呢?
反洗錢主題徵文範文二
當前,洗錢犯罪活動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變化,基層地區的反洗錢工作任務也變得日益繁重。有效打擊洗錢犯罪活動對於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隨著商業銀行的崛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同時商業銀行也成為了洗錢犯罪的主要渠道,那麼如何做好反洗錢以及當前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何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在反洗錢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是銀行從業人員值得認真思考和探索的。
一、洗錢的概念
洗錢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現在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裡,該公約對洗錢定義為:「為隱瞞或掩飾因製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來源、性質、所在,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者。」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從金融角度將洗錢定義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為犯罪資金的轉移或存儲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帳戶向另一帳戶作支付和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係;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此即常言之洗錢。」儘管不同的組織對洗錢有不同的定義,但洗錢實質上可歸納為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不同的組織對洗錢定義的差異主要是因其對「非法收入」和「洗錢的手段」規定不同而產生的。
二、現階段不法分子如何通過商業銀行進行洗錢活動:
1、票據「虛擬交易」自行買賣。目前,我國票據市場還不發達,各級上級行對下級行承兌
匯票授權力度不夠,為爭取票源,各行對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競爭比較激烈,經常出現為爭取票源而隨意降低利率、不嚴格審查持票人與前手交易的現象,沒有商品交易的票據轉讓很容易實現,一些商業銀行甚至為非現金票據提現。也有洗錢者將犯罪收益作為100%的保證金存入銀行,並用其購買銀行承兌匯票,而該銀行承兌匯票再經過轉讓、貼現等一系列過程,最終作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錢者手中。
2、多開銀行帳戶使資金合法化。為達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不少商業銀行違規為客戶多頭開立基本帳戶,在無貸款的背景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對開戶資料不認真審查,也不執行向人民銀行申報制度。一些商業銀行為逃避監督將衛隊戶放入應解匯款科目核算,對非基本帳戶體現採取通過內部往來轉入儲蓄所再提取現金的方式等。而正因為商業銀行的這種態度,不法分子多頭開戶,在通過虎頭之間款項劃轉,來掩蓋其資金的本來面目,使不法資金合法化。
3、利用信貸回收洗錢。洗錢者利用非法資金作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銀行貸款,然後再利用這些貸款購買資產。資金經改頭換面後,其真正的資金來源就越來越不明顯。
三、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對反洗錢缺乏足夠的認識
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存在對反洗錢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的問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中的反洗錢要求僅僅認為是履行程序而已,缺乏作為義務主體清醒的認識。我國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剛剛開始,各家商業銀行擔心誰率先嚴格執行反洗錢監視義務——審查與登記客戶身份、要求客戶提供有效證明、開立帳戶具有條件要求、大額可疑支付交易按規定上報等,誰就會面臨失去大量客戶的風險,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額的客戶也有因迴避銀行披露信息的隱私性自保心理而離開。
2、重經營業績輕信用安全
作為追求利潤的商業銀行,容易通過放寬開戶條件,放鬆支取管理制度來爭取客戶、擴大業務、吸收存款。往往是見錢就攬,有錢就收,而忽視了對錢的性質和來源的了解,面對大額支付交易,仍為其辦理業務,表現出重經營業績輕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傾向。
3、成本考慮
商業銀行要承擔反洗錢「監視器」的作用,就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設置反洗錢機構,配備反洗錢人員,制定反洗錢規定,落實反洗錢行動,進行反洗錢培訓,購置與調整符合反洗錢要求的信息系統等。而這些對於銀行而言,無一不導致銀行經營成本增加。
4、一線臨櫃人員反洗錢業務素質偏低
洗錢犯罪是一種智力型、知識型、隱蔽性的犯罪,防範和遏制洗錢行為,不僅要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反洗錢立法,還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業務、有反洗錢經驗、經過專門訓練的銀行從業人員。與此要求相比,基層商業銀行一線人員專業素質普遍偏低,反洗錢知識匱乏,其中有的不熟知反洗錢法規,有的對洗錢手段一知半解,有的對企業經濟活動規律了解不多,不能很好地落實反洗錢措施。
5、人民銀行監管機制中沒有激勵機制和補償機制
一旦查出洗錢金額,按照我國現有程序先是凍結,後是上繳國庫,商業銀行不僅無利可圖,而且成本和收益失衡。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來分析,這種在激勵機制和補償機制缺失的制度下,商業銀行反洗錢積極性受到挫傷,降低反洗錢機制的效率。
6、反洗錢監測系統科技手段不先進,自動洗錢識別系統急需開發
目前商業銀行尚未建立自動的可疑支付交易電子識別系統,特別是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無業務綜合系統或業務綜合系統落後,在無法實現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數據信息的計算機系統提取的情況下,各商業銀行只能依靠人工提取、手工上報,工作量大。
四、商業銀行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對策建議
1、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反洗錢管理
當前,洗錢犯罪日益猖獗,其所造成的金融風險的積聚和釋放,將成為國有商業銀行發展的大敵。依靠法律法規和完善的制度結構,來管理、防範和化解這種風險,顯而易見是艱巨的。因此,必須徹底改變制度體系不配套、且陳舊老化的局面,改變有制度不能遵守、違反制度不受應有追究的不良環境,弘揚法治精神,加強制度的執行和管理,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基
本制度體系,按國際慣例和規則來規範業務的規程,形成有效的洗錢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加大獎懲力度,在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形成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在規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氛圍。
2、健全反洗錢控制制度
第一,各金融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和經營情況,制定具體的反洗錢制度措施,將反洗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分解、細化落實到具體管理和業務流程當中去,並以此作為內部管理考核、獎勵和懲罰的依據,增強反洗錢制度的操作性和實效性。其次,基層央行應對金融機構落實上級機構制定的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還應要求基層商業銀行在落實的情況下根據自身經營和現實情況制定出符合自身特點的內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對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架構、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主要制度等作出詳細規定,切實做到反洗錢工作有章可循,並努力將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轉化成實實在在的行動。第三,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機構、銀監辦、財政、稅務、工商、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第四,要引導各金融機構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反洗錢與業務發展的關係,依法經營,依法履行反洗錢的有關職責。
3、開展人員培訓,建立反洗錢骨幹隊伍
人民銀行出臺的反洗錢法規是國有商業銀行必須遵守和執行的法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必須在人行法規中進行,國有商業銀行的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反洗錢是法律的觀念。由於反洗錢工作在我國的開展時間短,「洗錢」手段又多種多樣,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加大反洗錢工作的培訓力度。那麼提高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技能出發,來提高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效果是第一步關鍵動作。提高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促使他們對當前洗錢的嚴峻形勢及反洗錢的重要意義有所了解,讓他們能夠正確對待反洗錢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
4、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有關部門營造全局性反洗錢環境
一是要運用科技手段,不斷改進反洗錢監測措施,統一開發出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動採集檢測系統,並實現與大額支付系統及各金融機構的帳務系統連接,真正落實實時網絡監控,增強反洗錢監測及時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跟蹤、報告系統。三是建立涉及銀行、證券、保險部門的反洗錢網絡,拓寬反洗錢工作輻射的行業範圍,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職能部門溝通和配合的聯動網絡。四是構建信息共享機制。構建與工商、稅務、海關、外經貿和公安間的長期反洗錢協作機制,暢通聯繫渠道,共享數據信息資源,形成部門監管合力。
5、建立法律保護屏障,強化網上銀行業務監管
網上銀行業務,作為現代商業銀行激烈競爭的新領域,已成為國有商業銀行在入世後建立競爭的優勢的重要手段,同樣,這也成為洗錢犯罪首選渠道。應該制訂相應的解決方案:第一,制訂規範的網上銀行服務電子合同格式文本,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第二,加強和完善電子支付等相關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嚴密有效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實施對電子資金劃撥、電子支付的有效的監管,以期進一步減少和預防洗錢行為的發生。第三,通過人總行與社會相關部門聯合,共建金融認證中心體系,對客戶的數字、數字籤章、真實身份進行認證,確保客戶身份的真實可靠。第四,通過高科技來研究開發反洗錢軟體和系統。這個軟體可以根據需要,自動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地檢索、匯總等操作,使得反洗錢工作逐步規範化、科學化、數據化和網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