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規劃總規第一章(旅遊規劃通則)
2023-07-20 05:44:42
旅遊規劃總規第一章?前 言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於旅遊規劃總規第一章?下面內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旅遊規劃總規第一章
前 言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旅遊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並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旅遊局規劃發展與財務司、清華大學建築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張吉林、鄭光中、楊銳、鄧衛、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 言
為規範旅遊規劃編制工作,提高我國旅遊規劃工作總體水平,達到旅遊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進旅遊業可持續性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編制各級旅遊發展規劃及各類旅遊區規劃的規範。
本標準的制定,總結了國內並借鑑了國外旅遊規劃編制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在體現中國旅遊規劃特色的同時,在技術和方法上努力實現與國際接軌。
旅遊規劃通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旅遊規劃(包括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區規劃)的編制的原則、程序和內容以及評審的方式,提出了旅遊規劃編制人員和評審人員的組成與素質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編制各級旅遊發展規劃及各類旅遊區規劃。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3095-1996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3096-199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9663 旅遊業衛生標準
GB9664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GB9665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GB9666 理髮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GB9667 遊泳場所衛生標準
GB9668 體育館衛生標準
GB9669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GB9670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GB9671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
GB9672 公共運輸等候室衛生標準
GB9673 公共運輸工具衛生標準
GB12941-1991 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準
GB16153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T 18972-2003 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旅遊發展規劃 tourism development plan
旅遊發展規劃是根據旅遊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標體系,以及為實現目標體系在特定的發展條件下對旅遊發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3.2
旅遊區 tourism area
旅遊區是以旅遊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間或地域。
3.3
旅遊區規劃 tourism area plan
旅遊區規劃是指為了保護、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旅遊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而進行的各項旅遊要素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
3.4
旅遊客源市場 tourist source market
旅遊者是旅遊活動的主體,旅遊客源市場是指旅遊區內某一特定旅遊產品的現實購買者與潛在購買者。
3.5
旅遊資源 tourism resources
自然界和人類社 s 會凡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開發利用,並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均稱為旅遊資源。
3.6
旅遊產品 tourism product
旅遊資源經過規劃、開發建設形成旅遊產品。旅遊產品是旅遊活動的客體與對象,可分為自然、人文和綜合三大類。
3.7
旅遊容量 tourism carrying capacity
旅遊容量是指在可持續發展前提下,旅遊區在某一時間段內,其自然環境、人工環境和社會經濟環境所能承受的旅遊及其相關活動在規模和強度上極限值的最小值。
4 旅遊規劃編制的要求
4.1 旅遊規劃編制要以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為依據,以旅遊業發展方針、政策及法規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適應,與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根據國民經濟形勢,對上述規劃提出改進的要求。
4.2 旅遊規劃編制要堅持以旅遊市場為導向,以旅遊資源為基礎,以旅遊產品為主體,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方針。
4.3 旅遊規劃編制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區域協同,強調空間一體化發展,避免近距離不合理重複建設,加強對旅遊資源的保護,減少對旅遊資源的浪費。
4.4 旅遊規劃編制鼓勵採用先進方法和技術。編制過程中應當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並徵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尤其是當地居民的意見。
4.5 旅遊規劃編制工作所採用的勘察、測量方法與圖件、資料,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4.6 旅遊規劃技術指標,應當適應旅遊業發展的長遠需要,具有適度超前性.。技術指標參照本標準的附錄 A(資料性附錄)選擇和確立。
4.7 旅遊規劃編制人員應有比較廣泛的專業構成,如旅遊、經濟、資源、環境、城市規劃、建築等方面。
5 旅遊規劃的編製程序
5.1 任務確定階段
5.1.1 委託方確定編制單位
委託方應根據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的有關規定確定旅遊規劃編制單位。通常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直接委託等形式。
公開招標:委託方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投標。
邀請招標:委託方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投標。
直接委託:委託方直接委託某一特定規劃設計單位進行旅遊規劃的編制工作。
5.1.2 制訂項目計劃書並籤訂旅遊規劃編制合同
委託方應制訂項目計劃書並與規劃編制單位籤定旅遊規劃編制合同。
5.2 前期準備階段
5.2.1 政策法規研究
對國家和本地區旅遊及相關政策、法規進行系統研究,全面評估規劃所需要的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及政府
行為等方面的影響。
5.2.2 旅遊資源調查
對規劃區內旅遊資源的類別、品位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規劃區內旅遊資源分類明細表,繪製旅遊資源分析圖,具備條件時可根據需要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確定其旅遊容量,調查方法可參照《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18972-2003)。
5.2.3 旅遊客源市場分析
在對規劃區的旅遊者數量和結構、地理和季節性分布、旅遊方式、旅遊目的、旅遊偏好、停留時間、消費水平進行全面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研究並提出規劃區旅遊客源市場未來的總量、結構和水平。
5.2.4 對規劃區旅遊業發展進行競爭性分析,確立規劃區在交通可進入性、基礎設施、景點現狀、服務設施、廣告宣傳等 各方面的區域比較優勢,綜合分析和評價各種制約因素及機遇。
5.3 規劃編制階段
5.3.1 規劃區主題確定
在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確立規劃區旅遊主題,包括主要功能、主打產品和主題形象。
5.3.2 確立規劃分期及各分期目標。
5.3.3 提出旅遊產品及設施的開發思路和空間布局。
5.3.4 確立重點旅遊開發項目,確定投資規模,進行經濟、社會和環境評價。
5.3.5 形成規劃區的旅遊發展戰略,提出規劃實施的措施、方案和步驟,包括政策支持、經營管理體制、宣傳促銷、融資方式、教育培訓等。
5.3.6 撰寫規劃文本、說明和附件的草案。
5.4 徵求意見階段
規劃草案形成後,原則上應廣泛徵求各方意見,並在此基礎上,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充實和完善。
6 旅遊發展規劃
6.1 旅遊發展規劃按規劃的範圍和政府管理層次分為全國旅遊業發展規劃、區域旅遊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旅遊業發展規劃。地方旅遊業發展規劃又可分為省級旅遊業發展規劃、地市級旅遊業發展規劃和縣級旅遊業發展規劃等。
地方各級旅遊業發展規劃均依據上一級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6.2 旅遊發展規劃包括近期發展規劃(3-5 年)、中期發展規劃(5-10 年)或遠期發展規劃(10-20 年)。
6.3 旅遊發展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提出旅遊業發展目標,優化旅遊業發展的要素結構與空間布局,安排旅遊業發展優先項目,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6.4 旅遊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
6.4.1 全面分析規劃區旅遊業發展歷史與現狀、優勢與制約因素,及與相關規劃的銜接。
6.4.2 分析規劃區的客源市場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及其他結構,預測規劃期內客源市場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及其他結構。
6.4.3 提出規劃區的旅遊主題形象和發展戰略。
6.4.4 提出旅遊業發展目標及其依據。
6.4.5 明確旅遊產品開發的方向、特色與主要內容。
6.4.6 提出旅遊發展重點項目,對其空間及時序作出安排。
6.4.7 提出要素結構、空間布局及供給要素的原則和辦法。
6.4.8 按照可持續發展原則,注重保護開發利用的關係,提出合理的措施。
6.4.9 提出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6.4.10 對規劃實施的總體投資分析,主要包括旅遊設施建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市場開發、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的投入與產出方面的分析。
6.5 旅遊發展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及附件。規劃圖表包括區位分析圖、旅遊資源分析圖、旅遊客源市場分析圖、旅遊業發展目標圖表、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圖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等。
7 旅遊區規劃
7.1 旅遊區規劃按規劃層次分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
7.2 旅遊區總體規劃
7.2.1 旅遊區在開發、建設之前,原則上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小型旅遊區可直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7.2.2 旅遊區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 10 至 20 年,同時可根據需要對旅遊區的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對於旅遊區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亦應作出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 3 至 5 年。
7.2.3 旅遊區總體規劃的任務,是分析旅遊區客源市場,確定旅遊區的主題形象,劃定旅遊區的用地範圍及空間布局,安排旅遊區基礎設施建設內容,提出開發措施。
7.2.4 旅遊區總體規劃內容
7.2.4.1 對旅遊區的客源市場的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等進行全面分析與預測。
7.2.4.2 界定旅遊區範圍,進行現狀調查和分析,對旅遊資源進行科學評價。
7.2.4.3 確定旅遊區的性質和主題形象。
7.2.4.4 確定規劃旅遊區的功能分區和土地利用,提出規劃期內的旅遊容量。
7.2.4.5 規劃旅遊區的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規劃旅遊區內部的其他道路系統的走向、斷面和交叉形式。
7.2.4.6 規劃旅遊區的景觀系統和綠地系統的總體布局。
7.2.4.7 規劃旅遊區其他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總體布局。
7.2.4.8 規劃旅遊區的防災系統和安全系統的總體布局。
7.2.4.9 研究並確定旅遊區資源的保護範圍和保護措施。
7.2.4.10 規劃旅遊區的環境衛生系統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汙染的措施。
7.2.4.11 提出旅遊區近期建設規劃,進行重點項目策劃。
7.2.4.12 提出總體規劃的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以及規劃、建設、運營中的管理意見。
7.2.4.13 對旅遊區開發建設進行總體投資分析。
7.2.5 旅遊區總體規劃的成果要求
7.2.5.1 規劃文本。
7.2.5.2 圖件,包括旅遊區區位圖、綜合現狀圖、旅遊市場分析圖、旅遊資源評價圖、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功能分區圖等其他專業規劃圖、近期建設規劃圖等。
7.2.5.3 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和其他基礎資料等。
7.2.5.4 圖紙比例,可根據功能需要與可能確定。
7.3 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7.3.1 在旅遊區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為了近期建設的需要,可編制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7.3.2 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區內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它規劃管理要求,為區內一切開發建設活動提供指導。
7.3.3 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7.3.3.1 詳細劃定所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7.3.3.2 規劃分地塊,規定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並根據各類用地的性質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標。
7.3.3.3 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建築間距等要求。
7.3.3.4 提出對各地塊的建築體量、尺度、色彩、風格等要求。
7.3.3.5 確定各級道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
7.3.4 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7.3.4.1 規劃文本。
7.3.4.2 圖件,包括旅遊區綜合現狀圖,各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圖等。
7.3.4.3 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
7.3.4.4 圖紙比例一般為 1/1000/~1/2000。
7.4 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7.4.1 對於旅遊區當前要建設的地段,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7.4.2 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在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和細化,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7.4.3 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7.4.3.1 綜合現狀與建設條件分析。
7.4.3.2 用地布局。
7.4.3.3 景觀系統規劃設計。
7.4.3.4 道路交通系統規劃設計。
7.4.3.5 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7.4.3.6 旅遊服務設施及附屬設施系統規劃設計。
7.4.3.7 工程管線系統規劃設計。
7.4.3.8 豎向規劃設計。
7.4.3.9 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系統規劃設計。
7.4.4 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7.4.4.1 規劃設計說明書。
7.4.4.2 圖件,包括綜合現狀圖、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圖、道路及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圖、工程管網綜合規劃設計圖、豎向規劃設計圖、鳥瞰或透視等效果圖等。圖紙比例一般為 1/500~1/2000。
7.5 旅遊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項目開發規劃、旅遊線路規劃和旅遊地建設規劃、旅遊營銷規劃、旅遊區保護規劃等功能性專項規劃。
8 旅遊規劃的評審、報批與修編
8.1 旅遊規劃的評審
8.1.1 評審方式
8.1.1.1 旅遊規劃文本、圖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後,由規劃委託方提出申請,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8.1.1.2 旅遊規劃的評審採用會議審查方式。規劃成果應在會議召開五日前送達評審人員審閱。
8.1.1.3 旅遊規劃的評審,需經全體評審人員討論、表決,並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人員同意,方為通過。評審意見應形成文字性結論,並經評審小組全體成員籤字,評定意見方為有效。
8.1.2 規劃評審人員的組成
8.1.2.1 旅遊發展規劃的評審人員由規劃委託方與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商定;旅遊區規劃的評審人員由規劃委託方商當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旅遊規劃評審組由 7 人以上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門代表不超過 1/3,本地專家不少於 1/3。規劃評審小組設組長 1 人,根據需要可設副組長 1~2 人。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委託方與規劃評審小組協商產生。
8.1.2.2 旅遊規劃評審人員應由經濟分析專家、市場開發專家、旅遊資源專家、環境保護專家、城市規劃專家、工
程建築專家、旅遊規劃管理官員、相關部門管理官員等組成。
8.1.3 規劃評審重點
旅遊規劃評審應圍繞規劃的目標、定位、內容、結構和深度等方面進行重點審議,包括:①旅遊產業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客觀性;②規劃目標體系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行性;③旅遊產業開發、項目策劃的可行性和創新性;④旅遊產業要素結構與空間布局的科學性、可行性;⑤旅遊設施、交通線路空間布局的科學合理性;
⑥旅遊開發項目投資的經濟合理性;⑦規劃項目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客觀可靠性;⑧各項技術指標的合理性;⑨規劃文本、附件和圖件的規範性;⑩規劃實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8.2 規劃的報批
旅遊規劃文本、圖件及附件,經規劃評審會議討論通過並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後,由委託方按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實施。
8.3 規劃的修編
在規劃執行過程中,要根據市場環境等各個方面的變化對規划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旅遊規劃指標選取指南
A.1 旅遊容量測算
旅遊容量為空間容量、設施容量、生態容量和社會心理容量四類。對於一個旅遊區來說,日空間容量與日設施容量的測算是最基本的要求。
A.1.1 日空間容量
日空間容量的測算是在給出各個空間使用密度的情況下,把遊客的日周轉率考慮進去,即可估算出不同空間的日空間容量。
例如:假設某遊覽空間面積為 Xi 平米,在不影響遊覽質量的情況下,平均每位遊客佔用面積為 Yi 平米/人,日周轉率為 Zi。則該遊覽日空間日容量為:
Ci=Xi×Zi/Yi(人)
旅遊區日空間總容量等於各分區日空間容量之和,即:
C=∑Ci=∑Xi×Zi/Yi
A.1.2 日設施容量
日設施容量的計算方法與日空間容量的計算方法基本類似。
例如:假設一個影劇院的座位數為 Xi,日周轉率為 Yi,則日設施容量為
Ci=Xi×Yi
旅遊區日設施總容量為:
C=∑Ci=∑Xi×Yi
其中旅遊接待設施,如賓館、休療養院的日間係數建議為 0.4。
A.1.3 生態環境容量
A.1.3.1 生態環境容量的測算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但起碼要考慮到如下因素:
a)土壤密度、土壤組成、土壤溫度、土壤衝蝕與徑流。
b)植被:植被覆蓋率、植被組成、植被年齡結構、稀有植物的滅絕、植被的機械性損傷。
c)水:水中病原體的數目與種類、水中的養分及水生植物的生長情況、汙染物。
d)野生動物:棲息地、種群組成、種群改變、旅遊活動對種群活動的影響。
d)空氣。
A.1.3.2 生態環境容量的研究,常採用以下三種方法:
a)既成事實分析(After-the-Fact Analysis):在旅遊行動與環境影響已達平衡的系統,選擇遊客量壓力不同調查其容量,所得數據用於測算相似地區環境容量。
b)模擬實驗(Simulation Experiment):使用人工控制的破壞強度,觀察其影響程度。根據實驗結果測算相似地區環境容量。
c)長期監測(Monitoring of Change through Time):從旅遊活動開始階段作長期調查,分析使用強度逐年增加
所引起的改變。或在遊客壓力突增時,隨時作短期調查。所得數據用於測算相似地區的環境容量。
A.1.4 社會心理容量
社會心理容量的主要影響因素是擁擠度。對於它的測算也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目前主要有兩個模型可以利用:一是滿意模型(Hyporhetical Density),二是擁擠認識模型(Perceived Crowding Models)。
A.1.5 旅遊容量的確定
一般對一個旅遊區來說,最基本的要求是對空間容量和設施容量進行測算,對生態環境容量和社會環境容量進行分析。有條件的話,也應對後兩個環境容量進行測算。如果上述四個容量都有測算值的話,那麼一個旅遊區的環境容量取決於以下三者的最小值:
1. 生態環境容量;
2. 社會心理容量;
3. 空間容量與設施容量之和。
A.2 旅遊服務設施規劃
旅遊服務設施的配置可依照以下原則:
a)經濟上可行。配套設施的選擇不僅符合投資能力,要力爭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同時還要考慮它的日常維護費用和淘汰速度,力求經濟實惠。
b)要與旅遊區性質和功能相一致。不能設置與旅遊區性質和規劃原則相違背的設施,必須按照規劃確定的功能與規模來進行。設施的配套滿足使用要求,既不能配套不周全,造成旅遊區在使用上的不便,也不能盲目配套造成浪費。
c)要有一定的彈性。波動是旅遊市場的顯著特徵,設施配套應考慮這一情況,使之有一定的靈活適應力。
A.2.1 商業、飲食業設施
旅遊區內商業、飲食業服務設施的建築面積,建議採用在區內接待總床位數的基礎上,按 0.4~0.6 平米/床的指標作估算,詳見表一。
表 A.1 商業、飲食業設施的分項配置指標
類別 1 千床 2 千床 4 千床 7 千床 12 千床 20 千床
百貨、食品類 1 2 4 7 10 20
綜合類 a 2 3 5 8 12 20
器材類 b 2 5 10 20 35 50
服務類 c 1 2 4 7 12 30
旅遊諮詢及車輛出租站 P 1 1~2 2 2~3
銀行 1 1 2 2
房地產所 1 2 2~3 3
總計 6 12 26 47 75 123
注 1:假設旅館最低出租率均為 50%。 注 2:P 表示可以設置。
a 包括:藥品、書報、菸草、花木、工藝品、禮品。
b 包括:體育物品、攝像用品、本地產品、家俱及時裝。
c 包括:飲食、理髮、洗衣、加油、汽車修理、室內
旅遊區內單個商店的面積平均在 90~130 平方米為宜。但有些商店可以組織在一起,由一個中心來管理,不同類型的商店可以混雜地組織起來創造有趣和多樣的公共購物環境。
A.2.2 文娛設施
文娛性建築的總建築面積,建議按 0.1~0.2 平方米/床的指標作估算。文娛設施的項目除了表二所列外,還可根據旅遊區的具體情況設置植物園、展覽及遊樂性建築、動物園等。
表 A.2 文娛設施的分項配置指標
類別 1 千床 2 千床 4 千床 7 千床 12 千床 20 千床
電影院 300-600 座 1 1 1 2
多功能廳 200-1000 平米 1 1
露天影劇場 500 平米 1 1 1 1 1
圖書閱覽 150-500 平米 P P 1 1
青年中心 P 1 1 1
夜總會、舞廳 150-200 平 米 1 月 2 日 2 月 3 日 3 月 4 日
注 1:若旅遊區有擴大可能,則可以設置。
注 2:P 表示可以設置
A.2.3 體育設施
戶外體育活動場地的總面積可按 5~8 平米/床的指標進行估算,而遊樂性建築的面積可按 0.2 平米/床的指標進行估算。旅遊區體育活動內容除了表三所列之外,還可根據本身的條件組織其它活動,如登山、野外考察、海底欣賞、衝浪等等。
表 A.3 體育設施的分項配置指標
規模 1 千床 2 千床 4 千床 7 千床 12 千床 20 千床
活動場 2000 平米 1 2 4 6 10 16
籃、排球場 800 平米 1 1 2 4
網球場 P 1~4 2~8 4~10 6~12 8~20
室內網球(25×40 米 2) 1
體育廳 250~1000 平米 P P 1 1 1
室內遊泳池 500~2500 平米 1 1 1 1 1~2
跑馬中心 P 1 1 1
馬數 10 15 25
小型高爾夫球場 5000 平米 p p 1 2 3
註:P 表示可以設置
A.2.4 管理與醫療等設施
旅遊區內管理、醫療等設施的總的建築主面積可按 0.2 平米/床的指標進行估算。
表 A.4 管理、醫療等設施的分項配置指標
類別 1 千床 2 千床 4 千床 7 千床 12 千床 20 千床
行政管理中心 P
旅遊諮詢服務 P
郵電所 P
消防隊 P
派出所(季節性) P P
維修站
醫療診所(平米) P 100 200 400 1000 2000
託幼服務 P
託兒所(平米) P 100 150 250 400 500
內科醫務人員(人) 1 1~2 2~6 2~10
牙科醫生(人) P P 1 1
按摩醫師(人) P 1 1 1
藥劑師(人) P 1 1 1~2 2~3
其它醫務人員(人) 1 2 3 5 5 注 1:維修站包括道路、庭園、廢物處理、掃雪等。
注 2:P 表示可以考慮設置。
A.2.5 旅館面積指標
建議按照表 A.5 執行。
表 A.5 旅館面積指標
類別 五星 四星 三星 二星
客房部分 46 41 39 34
公共部分 4 4 3 2
飲食部分 11 10 9 7
行政服務 9 9 8 6
工程機房 9 8 7 4 其 他 2 1 0 0
備用面積 5 5 4 1 總 面 積 86 76~80 68~72 54~56
A.2.6 旅遊公寓面積指標
建議按照表 A.6 執行。
表 A.6 旅遊公寓面積指標
設施及面積
兩用臥室 一間臥室 二間臥室 三間臥室
最小 一般 最小 一般 最小 一般 最小 一般
床數 2~3 3~4 5~6 7~8
起居室淨面積 m2 14 20 14 20 16 24 18 30
廚房淨面積 m2 2 2 2 3 4 5 5 6
衛生間淨面積 m2 3 4 3 5 4 7 5 6 臥 室淨面積 m2
8 9 8 10 8 10
8 9 8 9 7 8
過道與櫥櫃淨面積 m2 2 4 5 8 8 11 12 15
總淨面積 m2 21 30 32 45 48 66 63 84
總毛面積 m2 27 39 41 58 62 86 82 112
A3 環境質量
A.3.1 旅遊區按其不同產品類型可劃分為:
觀光產品型:包括自然景觀(如名山大川),人文景觀(如名勝古蹟、城市娛樂等)。
度假產品型:包括森林型、山地型、草原型、溫泉型、滑雪型、海濱型、河湖型度假產品等。
專項產品型:包括體育、探險、遊船、科學考察等旅遊產品。
上述類型產品可能單獨出現,也可能相互交叉出現在同一旅遊區內。
A.3.2 旅遊區根據不同的產品類型及旅遊容量採用不同環境質量標準,對跨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類型的旅遊區,應
採用較高的環境質量標準。
A.3.3 人文景觀型旅遊區的規劃設計應當以達到以下環境質量標準為目標:
a)綠地率不少於 30%;
b)大氣環境達到 GB3095-1996 一級標準;
c)人體直接接觸的娛樂水體達到 GB12941-1991A 類標準,與人體非直接接觸的景觀娛樂水體達到 GB12941-1991B
類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達到 GB5749 的要求,其他水體達到 GB3838;
d)環境噪聲達到 GB3096 的要求。
e)公共場所衛生達到 GB9663-9673 和 GB16153 的要求。
A.3.4 自然景觀型旅遊區和度假型旅遊區的規劃設計應當以達到以下環境質量標準為目標:
a)除滑雪、海濱和河湖型旅遊區外,其他旅遊區綠地面積不少於 50%;
b)大氣環境達到 GB3095-1996 一級標準;
c)人體 直 接接 觸 的娛 樂水 體 達到 GB-12941-1991A 類標 準 ,與 人 體非 直 接接 觸 的景 觀 娛樂 水 體達 到
GB12941-1991B 類標準,生活用水水質達到 GB5749 的要求,其他水體達到 GB3838 的要求;
d)環境噪聲達到 GB3096-1993O 類標準;
e)公共場所衛生達到 GB9663-9673 和 GB16153 的要求。
A.3.5 專項旅遊產品應按照專項產品環境質量保護的特殊要求進行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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