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平被判死緩 懲處害群之馬給官員敲響警鐘
2023-03-30 22:43:58
陳弘平被判死緩,2017年6月6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揭陽市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被告人陳弘平判死緩,消息一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對這些害群之馬的懲處也給廣大官員敲響了一記警鐘,下面讓我們一起去看看詳情。
陳弘平被判死緩:
2017年6月6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約13991.678萬元。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為了按照其意願進行人事調整,向他人賄送港幣100萬元(折合人民幣約83.5萬元)。2010年,被告人陳弘平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0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弘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弘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 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陳弘平個人簡介:
陳弘平,男,漢族,廣東揭陽人,1954年9月生,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共廣東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廣東省揭陽市委書記,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村農業委員會主任等職務。2015年7月7日上午,許秋琳的前夫吳松光涉入廣東揭陽官商腐敗窩案,檢方指控被告人吳松光單獨或夥同許秋琳為了獲得公路工程向揭陽市公路局原局長鄭松標等人行賄。吳松光當庭認罪,但一改偵查期間的口供表示行賄受許秋琳指使,具體情況並不清楚。
陳弘平履歷:
1974.12——1976.12,廣東省揭陽縣漁湖公社鳳南大隊團總支書記、生產隊長;
1976.12——1987.12,廣東省揭陽縣漁湖公社(區、鎮)鳳南大隊(村)黨總支副書記、民兵營長、村長兼陳厝村黨支部書記;
1987.12——1991.12,廣東省揭陽縣漁湖鎮黨政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鎮黨委委員兼黨政辦主任;
1991.12——1993.05,廣東省揭陽縣龍尾鎮委副書記、白塔鎮委書記(其間:1992.09—1995.07參加福州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3.05——1993.12,廣東省揭東縣委常委兼白塔鎮委書記;
1993.12——1994.04,廣東省揭東縣委常委兼縣試驗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4.04——1998.04,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委副書記、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
1998.04——1998.08,廣東省揭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副秘書長;
1998.08——2003.06,廣東省揭陽市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其間:1999.09—2002.07 參加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3.06——2003.08,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8——2004.10,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4.10——2005.03,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5.03——2007.01,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7.01——2008.03,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8.03——2008.04,廣東省揭陽市委書記;
2008.04——2011.10,廣東省揭陽市委書記、揭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後任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村農業委員會主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013年2月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中共廣東省委第十屆委員會委員,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中共揭陽市二、三屆委員會委員,揭陽市二、三、四屆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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