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是如何來的?
2023-04-02 02:58:10 1
美國人常用「一部憲法,一個國家,一種命運」來說明其憲法對於國家的極端重要性。換言之,一部憲法締造了一個國家,沒有《聯邦憲法》就沒有今天的美利堅合眾國。
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是1787年聯邦憲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美國政治思想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三權分立是指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三權分工、相互獨立、相互制衡。
早期西方的「三權分立」
追溯源泉,古希臘的亞里斯多德可謂是三權分立思想的最早倡導者,他把國家的職能分為行政、議事和審判三個方面。而後,歷史學家波裡比阿在此基礎上提出國家的這三種職能在進行分工的同時,也要保持互相牽制以使其能夠平衡發展,於是國家權力制衡的思想開始出現。
到了近代,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社會環境的變化為三權分立學說的進一步發展和實踐提供了新的土壤。在較早發生資產階級革命的英國,洛克在十七世紀創立了資產階級分權學說的先河。
洛克在當時提出了「立法權」、「行政權」、 「聯邦權」(管理對外事務)的分立。這便是「三權分立思想的雛形,但是,與後來的「三權分立「還是有明顯的差異。洛克主張的「三權分立」,其理想方案是英國的議會君主制。
在當時,洛克的這種「三權分立」學說的進步意義在於,他主張立法權能夠制約國王和政府的行政權,甚至主張在國王和政府的行政權侵害人民財產時,有權推翻政府。與其相比,當今美國政府三權分立的體制與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更為接近。
在18世紀,法國的思想家孟德斯鳩在《法的精神》等著作中進一步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並闡述了三個權力互相牽制的重要性。他論證道,為了防止出現暴君政體,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權力應該分別屬於三個不同的機構。
其中,立法權應該委託給人民代表機關,行政權應該交給國王為首的政府機關,司法權應該由陪審法庭掌握。此外,孟德斯鳩認為,三個權力的分立必然具有互相妨礙的作用,但是在搞得好的情況下,必然能夠協調運轉。
於是,在這些早期的「三權分立」的學說影響下三權分立是誰提出的,現實社會的第一個「三權分立」的政體,即為美國獨立後以1787年憲法確立的這種政治制度。
美國的三權分立確認
三權分立思想在美國得以實現,也與建國者的思想有著很大的關係。對新世界滿懷憧憬的北美早期殖民者,並沒有剪斷他們和歐洲的聯繫,當聲勢浩大的啟蒙運動深刻地影響著歐洲大陸的同時,其各種思想也在北美迅速廣泛地傳播開來,深深影響著美國早期的建國者們。
1787年,美國開始召開制憲會議,其中,參加會議的是資產階級的各個階層,他們通過聚集的財富來建立起強大的政府保護,並提出了限制民主權的要求。但是,由於南方與北方、小州與大州的集團差異造成分歧,在他們之間並沒有達成有效共識。
但是,在1786 - 1787年的時候,出現了謝斯起義,資產階級的基本利益得到威脅,使得集團間的差異縮小。此外,政府手中擁有的強大軍事力量,也使得他們明白這種強大的軍事力量是應付革命行動的有效保障。
於是,在謝斯起義後,他們一致認識到一個問題:目前,邦聯條例下,政府不能保障財產安全,只擁有強大的中央政府才能保住階級統治利益。最終結果以謝斯起義被鎮壓,資產階級利益也達成了一定妥協。
在1787年的5月25日,制憲會議再次召開。在會議中,資產階級精英人物拋開分歧,在出口稅、選舉人等方面做出了最終的妥協。於是,美國的第一部憲法,於9月17日,國會散會時制定出來了。
在艱難的辯論和妥協下,美國制憲會議終於實現了自己的目的:強化行政權力,壓抑廣大民眾,實現了對國家權力的幹預,控制住了法律屏.障。在1787年9月17日,正式履行籤署手續。
三權分立的運用
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制定的美國憲法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部分,分別由國會、總統以及法院行使三權分立是誰提出的,三權分工,相對獨立。在宏觀上它規定政府應由選舉產生的執政官,也就是總統執政。
由總統掌管行政部門以及各行政機構,總統完全獨立於國會這一立法部門,不必對國會負責,這兩大部分還要加上以最高法院為首的司法部門。每一部門都有各自的權力範圍,制約著另外兩大部門的權力。
其實,三權分立機制在美國的確立是一個逐漸形成的過程,1787年憲法的制定算是一個標誌事件,然而其卻並沒有完成這一過程。在實際運作中,國會掌握立法權,他不受總統的幹預,只對選民負責,獨立制定法律,且能行使對總統的複選權及彈劾權等。
而作為行政權行使人的總統同樣也是只對選民負責,由選民選舉產生,國會非經審判定罪不得罷免總統。最後一項的司法權由聯邦最高法院以及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來行使,最高法院有司法審查權,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任職。
然而在憲法制定之初的聯邦最高法院卻受到百般限制,雖然憲法在制定時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行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但最高法院並沒有發揮其作為權力三極之一的應有的作用。在成立日期上,聯邦最高法院和其他部門相比較晚,並且其工作地點極其簡陋。
相對於此,國會和總統在美國成立之初在國家的發展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美國憲法制定的三權分立原則並沒用在其最初的實踐中得以體現和實踐,其所倡導的國家三權分立機制中的司法權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至於司法權,一直到著名的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發生之後,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馬歇爾才根據憲法的精神爭取到了最使行政和立法部門頭痛的司法審查權,從而完成了「一次偉大的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