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蠻族(源於蠻族西方封建)
2023-04-14 10:29: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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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從漢語之古典義轉變為近代新名詞,是在近代中國與日本兩國士人以「封建」對譯英文術語feudalism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探究史學術語「封建」的內涵與外延,需要了解feudal-ism所表述的西歐中世紀制度的發展歷程。
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中「封建(feudalism)」一詞的含義是:
(封建制度是指)一種以土地佔有權和人身關係為基礎的關於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制度。
在這種制度中,封臣以領地的形式從領主手中獲得土地。封臣要為領主盡一定的義務,並且必須向領主效忠。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封建主義一詞指「封建社會」,這是特別盛行於閉鎖的農業經濟中的一種文明形式。
在這樣的社會裡,那些完成官方任務的人,由於同他們的領主有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繫,接受以領地形式給予的報酬,這些領地可以世襲。封建主義的另外一個方面是採邑制或莊園制,在這種制度中,地主對農奴享有廣泛的警察、司法、財政和其他權利。
1、歐洲「封建(feudalism)」一詞的來龍去脈歐洲中世紀的社會制度feudalism有一個複雜的生成與演化過程。
它既不是古羅馬制度的自然延伸,也非來歷不明突然降臨西歐大陸的外來物,它是由羅馬的社會組織與日耳曼蠻族的軍事組織糅合而成的一種社會制度。
羅馬帝國處在歐亞大陸西部、北大西洋沿岸的歐洲大陸,境內原有許多貴族和大領主,他們世襲佔有莊園,驅使奴隸耕種勞作,在羅馬帝國後期形成隸農制、庇護制、莊園制和大地產。由於羅馬帝國承續著中央集權力量,領主們未能正式割據,但此種「羅馬因素」成為後來的feudalism的源頭之一。
至於日耳曼蠻族,南遷以前尚處于氏族制社會,各氏族、部落有軍事組織「戰友團」(comitat-us),首領與部屬間以榮譽、忠義相維繫,形成有著強烈人身依附關係的組織,這些由「附庸制」、「保護制」、「委身制」、「效忠精神」組成的「日耳曼因素」成為西歐feudalism的又一源頭。
公元五世紀初,日耳曼蠻族越過多瑙河南遷,使羅馬的集權寡頭瓦解,奴隸制也隨之崩潰,而原羅馬帝國境內廣泛存在的領主莊園卻得以存留,蠻族帶來的部落習俗與領主勢力結合,在原屬羅馬的廣袤土地上建國稱王,又將土地及由奴隸和失去田產的自耕農轉變成的農奴(serf),分封給各「戰友團」首領,並賜公、侯、伯等爵位,謂之「封建」;公、侯、伯等諸侯又將分封所得的採邑連同居住其上的農奴分封給屬下的武士,並賜予子、男、騎士等爵位,謂之「次分封」。
在這種層層分封中,各級封建主因土地佔有和人身依附關係而結成封建君臣等級,在上的稱「封君」,在下的稱「封臣」,彼此各盡義務:
封君授予封臣採邑及農奴,並提供保護;封臣對封君宣誓效忠,奉召為其服軍役,並提供財賦。
這種封君-封臣關係,在西歐各地於九世紀以後逐漸形成。在西歐的封建國家,皇帝或國王高居最上階層;中間層為各種爵位等級不同的世襲貴族,統稱「騎士階層」,以徵戰為業;最下層的是人數眾多的從事農業、手工業及各種勞役的農奴或農民,形成一種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級架構,而分封採邑(連同農奴)是此制度的基礎。
誠如馬克思所說:
「封建主之間結成的君臣關係,是一種人身關係,這種關係應是以土地的封受為基礎的,兩者緊密結合在一起。」
西歐的封建制有一長期演化過程:
六至八世紀是封建史前階段,可稱「準封建期」,領主與附庸尚無明確的法定關係;九至十世紀以降是「封建成熟期」,領主與附庸間有成文的「封建契約」;十四至十六世紀是「封建晚期」;十六世紀以後,西歐各國先後進入現代民族國家創建階段,專制王權趨於強化,但封建制的餘韻流風一直延續著。
十七至十八世紀是西歐封建制解體、向近代社會轉化的時期。
2、城堡與封建制的關係封建領主為了震懾領地上勞作的農奴,也為了防衛外力的入侵,在領地的險要處構築城堡,作為領主的居住之所和軍事堡壘,故人稱城堡為「貴族的家園」。
早期西歐的城堡,十世紀時多為木造,木製的塔樓是城的中心建築,四周以木柵圍護。
十一世紀,城堡的構築材料開始由木材向石材轉變,至十二世紀石材的城堡廣為普及,木造的塔樓演變為石造的「天主閣」,它是城堡的主建築,既是城堡的防禦中心,也是城主的家族居所。
堅固而高聳的天主閣,顯示著封建領主威權的不可侵犯。十二世紀末葉以後,城堡建構又有進一步發展完善,分內城與外城,專司防衛用的「天主閣」與城主家族居處分離。
城門為鐵的墜格子。城壁由堅石壘築,有水壕或空壕圍繞,經懸橋方可進入外堡。攻陷這種堅壁深壕的城堡,需數月甚至數年一多數時候要待城內糧盡水絕,或發生瘟疫,或發生叛亂,進擊者方能乘虛佔領。只是到了火炮等熱兵器出現,封建城堡才失去其大部分功能,統一的近代民族國家方有可能取代諸侯割據的封建邦國。
城堡演變史,與西歐封建制的形成、發展、解體的全過程可以說是同步的。
萊茵河中遊山嶺上的眾多石造城堡,多為十二世紀末葉以後所築,它們正是德意志中世紀領主林立的封建制度的歷史見證,也是中世紀政權分散的封土封臣制的標誌。
而這些受封於國王或大領主的領主,對屬民操有生殺予奪之權。曾經在德國、比利時、盧森堡保留的中世紀城鎮廣場旁常能見到一豎立的鐵柱,上懸鐵環,供城主拷審犯人之用,此多為中世紀「城主裁判權」、「流血裁判權」的遺存物。
如果說城堡作為幾個世紀以前的歐洲封建社會的物質遺存,散布於山林之間,供人憑弔,或被國家及個人改為博物館、「古風」旅舍或私宅,那麼,封建制的貴族爵號(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爵士等)作為一種非物質遺存,不僅在現行君主立憲制國家(英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挪威、西班牙等)繼續沿用,即使在久已廢除帝制的國度,貴族封號也仍受人尊崇。
在共和政體的希臘、義大利、羅馬尼亞等國,舊王室及其貴族封號也受一些人青睞。
3、「封建(feudalism)」定名過程歐美研究中世紀史的學者一再指出,其實歐洲本身並無同一的「封建制度」或「封建社會」,法蘭西、英吉利、德意志、義大利、西班牙、瑞典便各具特色。
日耳曼法蘭克族於公元五世紀在歐洲大陸西部(今法國及德國西部)建立歐洲最早的封建制國家——法蘭克王國。隨著法蘭克人的軍事徵服,封建制傳入義大利北部、德意志、西班牙,又傳入東歐的斯拉夫人地區,每到一地,都與當地原有的制度結合,形成各具特點的封建制。
英倫三島在諾曼人徵服以前,盎格魯一薩克森社會已有封建制雛形,來自歐洲大陸的諾曼人十一世紀入侵以後,內外結合,先在英格蘭出現一套封邑組織,進而傳到蘇格蘭和毗鄰的島嶼愛爾蘭,這套制度隨著「十字軍」東徵,又傳入地中海東岸的西亞巴勒斯坦地區。封建制在多次跨國、跨文化旅行之後,形態一再發生變異。
人類歷史發展是一個進行式的過程,對這種過程中的諸段落命名,總是滯後晚成的。就歐洲而言,羅馬帝國崩潰以後、工業文明誕生之前的時段,當時並無專門名稱,直至近代初期,西歐諸國逐漸以由拉丁文feodum(封地,或譯採邑)演化而來的feudalism一詞指稱中世紀社會。
據布洛赫《封建社會》的《導論本書研究的總體範圍》及其他西方一些史學著作的相關論述,西歐「封建制度」概念歷經兩百多年方才定型,其過程大略如下:
形容詞「封建的」,其拉丁文形式feudalis中世紀已經存在,法文名詞「封建主義」(feudalité)也可追溯到十七世紀,該詞含有「與採邑相關」的意思。
十二世紀編定的《北義大利習慣法》載有關於封臣、封土的內容,十六世紀法國法學家在研究中世紀北義大利波河流域的封土律(Libri Feudorum)時,涉及這些內容,從而開始進入feu-dalism論題;一六三○年,法國辭典編纂家裡歇萊把feudalism一類詞語稱為「律師的行話」,feudalism作為法律制度看待。十七世紀英國法學家斯佩爾曼用feudalism指中世紀遺存的土地協約、法律習俗、政治機構。
一七二七年,德·布蘭維利耶在《議會歷史文書》中將feudalité這一十八世紀法庭用語寫進歷史著作,出現「封建政府」(gouvernement féodal)和「封建主義」(feudalité)等詞,「封建」被賦予政治制度意義。
承襲這種用法,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擬lois féodales(封建法)一目,論及封君封臣關係、採邑制、農奴制,概括出西歐feudalism的基本屬性。
十八世紀中後期,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Adam Smith)在經濟學著作中論及封建等級的成因,認為封建法律是領主統治權、裁判權,在推行過程中形成封建等級制。
法國大革命期間,一七八九年八月召開「完全打倒封建體制的國民會議」,高揚「反封建」旗幟。這裡「封建」一詞相當於貴族統治、領主特權、農奴制、國家分裂諸義的集合,開始作為有「落後、守舊、反動」意味的概念使用;一八○二年五月十九日頒布的法國憲法,有「同任何復闢封建統治的企圖進行鬥爭」的句式。
法國政治家、史學家基佐(Guizot)在關於法國文明史的論著中,第一次用第三等級反對特權等級的鬥爭來說明法國中世紀末期的歷史。基佐以歷史主義眼光看待「中世紀」和「封建制度」,他摒棄十八世紀啟蒙學者將西歐中世紀斥為「黑暗時代」的看法,指出公元十世紀前後的西歐形成封建制度的合理性,認為封建制度是西歐社會復興必不可少的保證。在基佐這裡,「封建制度」、「封建主義」為一中性詞彙,不再是被謾罵的貶義詞。
十九世紀中後葉,卡爾·馬克思、弗·恩格斯在其唯物史觀的社會形態學說框架內,界定封建制度,提出封建生產方式、封建所有制等命題。
馬克思的「封建」概念超出封君——封臣這樣的狹義封建主義,不單研究貴族和農民的關係,還研究整個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和經濟、社會變化的原因。
英國學者佩裡·安德森(Perry Anderson)綜述卡爾·馬克思關於前資本主義社會形態的界定,強調資本主義之前的階級社會中的生產方式都是:
「用超經濟強制來壓榨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不可能脫離其政治、法律和意識形態上層建築來加以界定」。
安德森概括卡爾·馬克思的論述,歸納出封建主義的特質:
封建主義主要是指,由一個貴族組成的社會階級對農民依法實行的農奴制和軍事保護;這個貴族階級享有個人權威和財產,壟斷著法律和私人司法權;其政治架構是政權分裂和納貢制度;有一種讚美田園生活的貴族意識形態。
布斯特在《新國際》中,把分散的採邑制視作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其政治上的特色在於一種極端的無中心的狀況,政治權力被看成一種私人權利,被一群領主分別擁有。
4、中文翻譯的「封建(feudalism)」一詞定義中國人編纂的辭書關於「封建」的詮釋,有兩種類型:一是重在闡明「封建」的漢語本義;二是重在闡明「封建」的西義。
前者如《辭源》:
封建是指: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賜給諸侯,在封定的區域內建立邦國。舊史相傳黃帝建萬國,為封建之始;至周制度始備,爵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地有百裡(公、侯)、七十裡(伯)、五十裡(子、男)之別。
及秦並六國,統一境內,遂廢封建而置郡縣。漢自景帝平七國之亂以後,雖有封王侯建國之事,但政權歸於中央,已非古代封建諸侯國之制…現代所言「封建」,指封建主義社會形態。
後者如《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所列「封建制度(Feudalism of FeudalSystem)」條目,其釋文曰:
封建制度一詞通常用以指起源於中歐及西歐的一種社會政治體制,約開始於第九世紀左右,至十一及十二世紀達到巔峰,迄十五世紀乃逐漸衰落;但也用於指古代及近代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社會和政體。
英文feudalism一字來自德語fehu-od(英文及法文fief一字又由此而來),原指牲口財產,後來指地產,強調土地享有權及其所附屬的權利義務。
依白安斯(E.M.Burns)的解釋,所謂封建制度是分散的社會結果,政治權利是屬於佔有封地的諸侯所有,凡在經濟上依賴他的,都在他的支配之下。
要是把封建制度當作一種體制看,它包括下面幾個基本觀念:
(1)凡有領土的人都有權統治別人。(2)一切政府都是以契約為依據,統治者必須同意依照人為的與神聖的法律,公正地來統治…(3)以有限主權之理想為根據,反對絕對權威…封建政治注重法治,而不注重人治…
釋文還論及歐洲中世紀封建制度的體制特徵,又援引中國史學家張蔭麟對古代中國封建制度的解說。
還有對古義與西義加以綜合融通的定義。
如臺灣省出版的《中文大辭典》,其「封建制度」(Feudalism)條釋文曰:
封建時代,土地為國王所有,國王以之分封諸侯,諸侯又分封於卿大夫,卿大夫之下有家臣,家臣之下為農民或農奴。如此層層相因,各階級隸屬之社會關係,謂之封建制度。
綜上所述,可以將「封建制度」的一般意義概括為如下四點:
第一,土地領有是一種政治特權。經由自上而下的層層分封,建立起「封主一封臣」支配關係,形成人身依附,封臣對封主盡忠,執行軍政勤務,封主對封臣則有保護義務;在經濟上,二者通過恩貸地制實行物權分配。
第二,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形成自產自銷、自給自足的封閉式「莊園經濟」。
第三,國家權力分散,大小諸侯在領地內世襲擁有軍事、政治、司法、財經權,國王與各級諸侯、武士形成寶塔式的等級制。
第四,超經濟剝奪。封臣以領主身份將領地交由農民(農奴)耕種,領主對農民(農奴)有法定的超經濟強制。
大體符合上述特性的社會,便可以稱之「封建社會」。與這些基本屬性相背反的社會,則不應納入「封建社會」,而須另設名目。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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